01.建筑防火设计规范500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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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建筑防火设计规范50016-2014

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 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 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 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

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DB34T 1842-2013 泾县兰香茶,其防 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 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行

2. 1. 1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 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 下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 响的公共建筑。

2.1.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 面积不大于300m"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 性用房

2. 1. 5 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 架仓库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 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 1. 7 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

bpen flame locat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 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 固定地点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 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 用小时表示

firepartition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 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 1. 12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 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2. 1. 13 避难层(间)

refugefloor(roon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 )。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 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1.15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人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 梯间

2.1.16防烟楼梯间

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 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exit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 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 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 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lowerexplosion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 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2.1.20沸溢性油品

ireseparationdistanc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 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 1.22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 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 部空间。

fullwaterspout

3. 1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 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 表 3. 1. 1 的规定。

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 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 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 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 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

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 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 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 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 不大于20%。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 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 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并应符合表3. 1. 3的规定

续表 3. 1. 3

续表 3. 1. 3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 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 大的物品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 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多 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 大的物品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

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 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 于表 3. 2. 1 的规定。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 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 等级的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 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²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的单层丁类 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

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广与变电 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

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 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

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 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 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

:1防火分区之间应菜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 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 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 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 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 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 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 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 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 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 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 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 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 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 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 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 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一"表示不允许。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 3. 2 的规定。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²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²)

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 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 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²,每 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 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²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一”表示不允许。

3.3.3房内设置自动火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 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 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 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月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 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 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

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 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 3. 3. 3 条的规定。

容量不应大于5m。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 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

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 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 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 火窗。

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 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

1当建筑功能以分、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 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 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 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冻等作业区采用防火 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 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等作业区采 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 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 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 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 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 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3.3.1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QY/TH 0002S-2015 易门天汇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豆豉,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 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 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 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 限制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

SN/T 5274-2020 礼花弹发射动态压力测试 传感器法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 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 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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