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33/T 1101-2022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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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33/T 1101-2022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8.9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7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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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33/T 1101-202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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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33/T 1101-2022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pdf

3.0.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适用经 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 统一。 3.0.2公租房、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应成套 建设,其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 现行住宅建设相关标准的规定。

3.0.3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3.0.4保障性任房可用集或配建的方式进行建设。配建的 保障性住房应与所在地块的房屋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 管理。

3.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满足安全、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要求QJNHYX 0001S-2015 济南华源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乌龙茶, 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洪、防空、防雷、抗风雪等防灾安全 措施。

3.0.8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开发利用地

3.0.9保障性住房应合理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并应根据当 地资源和适用条件,因地制宜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3.0.10 保障性住房的室内装饰装修应简约、适用、宜居和环

保,并宜采用装配式室内装修。 3.0.11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应对保障性住房工程 质量负相应的主体责任。

保,并宜采用装配式室内装修。 3.0.11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应对保障性住房工程 质量负相应的主体责任。

4.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要求, 应与区域周边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保障性任房建设以符合城乡规划

地貌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 的规定。

4.1.3保障性住房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

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套型(居室)的建筑面利

4.1.4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应有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且应设置阳台或平台。

4.1.5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室内应设卫生间

4.1.6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置公共活动和管理等功能空 间,宜设置公共厨房、公共洗衣间等功能空间;宿舍型保障性租 赁住房宜配套建设或靠近公用食堂、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

4.1.7厂区内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与生产区域合理 分隔;场地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卫生防护距离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4.1.8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和绿色建筑设计应符合现

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现行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和《绿 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立的配置应按现行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 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的规定执行。

位的配置应按现行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 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的规定执行。 4.1.10保障性住房应按现行浙江省标准《建筑工程配建智能信 包末端设施技术标准》DBJ33/1260的规定配建智能信包末端 设施。

包末端设施技术标准》DBJ33/1260的规定配建智能信包末端 设施。

4.2.1公租房和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表4.2.1 的规定。

租房和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内建筑

4.2.2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m²,

4.2.2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m², 其中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居室的居住人数不应超过 4人,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2.2 的规定。

表4.2.2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

注:1表中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含阳台和居室内卫生间的面积; 2无障碍居室面积宜适当放大,房间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注:1表中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含阳台和居室内卫生间的面积; 2无障碍居室面积宜适当放大,房间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4.2.3保障性住房应进行精细化设计,合理布局功能空间,满 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 等性能要求。

4.2.4保障性住房设计应结合气候特性和地域文化,综合

场地内外的风、热、光、声等因素,合理确定的建筑布局、形 体、空间组合、朝向和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布局及平面布置应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 2立面形式应简洁,减少纯装饰性构件的使用。 3外窗应结合朝向与功能进行遮阳设计:在满足采光要求 的前提下,应避免大面积窗和落地窗的使用;外门窗应选用节能 型门窗。 4围护结构外墙保温可采用外墙外保温或复合保温节能技术: 当采用外墙外保温时,宜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5建筑平面和立面宜规整,满足模数化、标准化和装配式 建造的要求,

3外窗应结合朝向与功能进行遮阳设计;在满足采光要求 的前提下,应避免大面积窗和落地窗的使用;外门窗应选用节能 型门窗。 4围护结构外墙保温可采用外墙外保温或复合保温节能技术: 当采用外墙外保温时,宜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5建筑平面和立面宜规整,满足模数化、标准化和装配式 建造的要求。 4.2.5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单元设计应布局合理,楼梯、电 梯和设备管井布置应紧凑:开敲式外廊宜设置遮挡雨雪的挑檐 雨蓬等设施,其地面应防滑、排水应通畅。 4.2.6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厨房和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设置的公共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厨房应设置排油 烟设施。 4.2.7公租房和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厨房应设置洗涤池 操作台、炉灶和排油烟机等设施:宜采用集成厨房。 4.2.8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居室内严禁设置使用明火的灶具, 4.2.9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套内应至少有一个卫生间直接天 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公租房和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宜采用集成 卫生间。 4.2.10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和设备管井布置应紧凑;开散式外廊宜设置遮挡雨雪的挑檐 雨蓬等设施,其地面应防滑、排水应通畅

雨逢等设施,其地面应防滑、排水应通畅。 4.2.6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厨房和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设置的公共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厨房应设置排油 烟设施。 4.2.7公租房和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厨房应设置洗涤池 操作台、炉灶和排油烟机等设施:宜采用集成厨房。 4.2.8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居室内严禁设置使用明火的灶具。 4.2.9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套内应至少有一个卫生间直接天 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公租房和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宜采用集成 卫生间。

设置的公共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厨房应设置扌 烟设施。

4.2.9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套内应至少有一个卫生间直接天 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公租房和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宜采用集成 卫生间。

4.2.10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至少配置洗面器、洗浴器和便器三件卫生器具;可采 用集中配置或十湿分区的设置方式。 2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有列 窗的卫生间宜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3宜采用整体浴室,也可采用集成卫生间。

4.2.11公租房和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设置洗衣机的

及条件,阳台或平台应配置晾晒衣物设施;宿舍型保障性租赁

及条件,阳台或平台应配置晾晒衣物设施;宿舍型保

住房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居室内宜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 条件。

东 4.2.12保障性住房的墙体、楼板、门窗等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4.2.13保障性住房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

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3.1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少 于50年。

4.3.2保障性住房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内

4.3.3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结构应能承受正常施工和1 使用期间预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 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4.3.5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 性和耐久性的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保障性住房的结构安全和正 常使用。

4.3.6结构体系不规则的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放

特别不规则的保障性住房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 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特别不规则的保障性住房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百

4.3.7保障性住房中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节点应采取有效的

4.3.8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保障性住房可采用装配式混

凝土结构、钢结构或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等结构体系,宜应用装 配式建筑部品部件。

4.4.1保障性住房的给水应每套(居室)单独计量,水表应装 设于公共区域。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有集中热水供应时,热 水计量宜采用卡式水表。 4.4.2公租房和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设独立热水系统;共 有产权住房应设独立热水系统或预留热水器安装的位置及条件。 4.4.3阳台应采用有组织废水排水;当阳台设置洗衣机或洗涤 池位置时,应配置给水设施;严禁将洗涤废水排人雨水管道。 4.4.4卫生间采用整体浴室时,应采用同层排水。

4.5.1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用电负荷应根据套内建筑面积和 用电负荷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6.0kW;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舍室用电负荷应按居室建筑面积和用电负荷计算确定,且不宜小 于2.5kW

4.5.2保障性住房的用电应每套(居室)单独计量,

设施应设置专用的电能计量装置。

室)空间和家用电器设置,且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电源插座的 设置应符合表4.5.3的规定,并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表4.5.3电源插座的设置

注:1表中序号1~4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不包括序号5专用设备所需设置的

表中序号1~4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不包括序号5专用设备所需设置的 数量; 2 表中序号6、7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不包括序号8专用设备所需设置的 数量。

4.5.4保障性住房应设置安全防范、有线电视和信息网络等智 能化系统;宜合理配置车辆及人员智慧管理系统、公共区域智能 监控、智能水电煤计量缴费系统、社区公共信息平台等智慧化管 理设施。

能化系统;宜合理配置车辆及人员智慧管理系统、公共区域智能 监控、智能水电煤计量缴费系统、社区公共信息平台等智慧化管 理设施。 4.5.5保障性住房应设置信息接入系统,并应采用光纤到户的 信息接入方式。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配置信息箱:宿舍型保 障性租赁住房应配置信息箱或光纤面板。

信息接入方式。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配置信息箱;宿舍型保 障性租赁住房应配置信息箱或光纤面板。

插座的设置应符合表4.5.6的规定,并应满足使用功能的 要求。

4.6.1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居室内严禁设置燃气设施;宿舍 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公共厨房符合燃气用气条件时,燃气设施的 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 规定。 4.6.2使用燃气的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应设置燃气计 量表。 4.6.3火 燃气立管不宜影响建筑外立面;当室内燃气立管进行装 饰包裹时,包裹部位应可拆卸

4.7.1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置空调设备;公租房和共有产权住 房应配置空调设备或预留空调设备安装的位置及条件。

房应配置空调设备或预留空调设备安装的位置及条件

房应配直空调设备或预留空调设备安装的位置及条件。

4.7.2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白

风设施;共有产权住房应设置独立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 设施安装的位置及条件

4.8.1保障性住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应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步进行。 4.8.2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选用的材料应满足安全环保、经济耐 久、维护便捷等要求。 4.8.3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的公共区域应进行室内装修,公共区域的室内装修配置可按 表4.8.3选用;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区域的装修标准尚不应低 于所在地块房屋的装修标准

表4.8.3保障性住房公共区域室内装修配置

4.8.4公租房、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内和宿舍型保障性租 责住房居室内的所有功能空间应进行室内装修,并应配置相应的 设施和设备;室内装修配置可按表4.8.4选用。

表4.8.4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内(居室内)装修配置项目功能空间及装修部位装修配置顶棚根据室内装修设计,并结合市场需求确定;材料选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起居室(厅)、卧室、居室墙面《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地面防火规范》GB50222等标准规定顶棚集成吊顶等固定面装修厨房、卫生间墙面瓷砖、集成墙板等地面耐磨防滑地砖顶棚外墙涂料阳台(平台)墙面外墙涂料、瓷砖地面耐磨防滑地砖卧室门、居室内门成品门及门套户内门厨房门、卫生间门成品门及门套洗涤池(水槽)及双联节水龙头操作台厨房(或集成厨房)橱柜(地柜、吊柜)成品置物架节水淋浴龙头淋防臭地漏浴区成品挡水条设施滑帘杆(浴帘滑道)或隔断洗面盆(含配件)及双联节水龙头卫生间(或集成卫生间)节水型坐便器梳妆镜成品毛巾架成品置物架手纸架14

4.8.5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具和家电的配置可由出租方配置或提 共租赁条件,也可由租赁方购置或租赁,并满足直接入住的基本 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具和家电配置可按表4.8.5选用。

表4.8.5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具和电器配置

5.0.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 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评定考核制度。 5.0.2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 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

体的施工方案,以及保障性住房常见质量问题控制专项方案,并 应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5.0.4当专业验收标准未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作出相应规定时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 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 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1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先进行样板间施工,样板间应符合设 计和标准要求,并应经相关责任主体确认。 2按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实施的装修施工应在工程竣工验收 前完成。 3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 用规范》GB5501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50325等标准的规定。

5.0.6施工合同内容完成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工程进行竣 工验收;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分户验收尚应符合现行浙 江省标准《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33/T1140的

量验收记录应符合现行浙江省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 用表统一标准》DB33/T1192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0.1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应由管理机构委托的运营单位、 房屋所有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实施。运营管理应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6.0.2交付使用前,保障性住房的供电、供水、排水、供气和 智能化系统等设施,均应达到可正常使用或具备可申请开通使用 的条件。

3保障性住房的运营单位或房屋所有人应制定保障性住房

6.0.3保障性住房的运营单位或房屋所有人应制定保障性1

的房源管理、入住管理、租金管理、巡查管理、维护管理和退出 管理等相关制度GB/T 37446-2019 船用刷式收油机,建立相应管理档案。

6.0.4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应采用绿色、安全、节能、环保的 运行维护措施,应采用数字化技术建立智能化管理和智慧服务 体系。

6.0.5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应按国家、省(市)物)

GB/T 40353-2021 空气过滤纸例和相关物业管理法规及政策的要求进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 《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33/T114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统一标准》DB33/T1192 《建筑工程配建智能信包末端设施技术标准》DBJ33/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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