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44-2022: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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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50544-2022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4.6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7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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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544-2022: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pdf

根据有色金属工业拟建工程近期、远期建设自标和规模,在选 定的厂址上,按照国家现行标准、产业政策等要求,统筹兼顾、综合 布局企业功能分区和各功能区之间相互位置以及相互联系的 工作。

在总体规划和既定厂址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产工 艺和运输要求,综合利用自然环境条件,确定拟建的建(构)筑物、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室外管线及绿化设施平面位置的工作。

2. 0.4 功能分区

functional zoning

为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影响和于扰,将企业场地内各建 (构)筑物及设施按照各自不同的使用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DB13T 1253-2010 虾蟹固着类纤毛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构成 一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的工作。

industrial site

用于布置与有色金属生产相关的建(构)筑物、交通运输设施、 室外管线等的场地,

vertical design

在总平面布置的基础上,为满足生产工艺、交通运输、管网布 置、场地排水及施工方式等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质和气象条 件,对场地自然标高进行利用和垂直方向的改造、确定场地坡度和

2.0.7管线综合布置

2.0.7管线综合布置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确定各种管线 的走向及空间位置的设计工作。

佳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场

waste dump

passageway

厂区用以集中设置道路、铁路及各种管线和绿化的地 2.0.12管线 pipeline

厂内和厂外用于生产、生活及物料运输所涉及的管线

3.0.1厂址选择应符合自然环境条件、资源条件、工业布局、物料 运输方式、安全生产等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工业园区 规划的要求。 3.0.2广址选择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 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宜避 开易引起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 丘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50433的有关规定。 3.0.3广址选择应利用荒山劣地、滩涂,不应对现有土地和植被 的水土保持功能造成破坏。

规划的要求。 3.0.2广址选择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 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宜还 开易引起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浴 丘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50433的有关规定。 3.0.3广址选择应利用荒山劣地、滩涂,不应对现有土地和植社 的水土保持功能造成破坏。 3.0.4.下列地段和地区产禁选为厂址: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采矿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 3 爆破音戒范围内。 3.0.5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全新世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保护区域内;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4 存在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5对飞机起落、雷达导航、电台通信、军事设施、电视传播、 象探测和地震检测,以及天文观测等有影响的范围内。 3.0.6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运出日 方向、环境保护、建设条件等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多方案技术组 济比较后确定。厂址宜临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

3.0.4下列地段和地区严禁选为

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并应满足物料运输方式和安全生产 的要求。 3.0.7厂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及潮涌危害的地 区。当条件受限时,应采取防洪、排涝措施,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0.8工矿企业防洪等级应根据企业规模划分,各等级的划分及 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0.9交通运输设施、动力公用设施、废物堆场、环境保护工程及 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厂址选择应有利于与 邻近企业和城镇在生产、废物加工、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服 务、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0.10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 件和环境地质条件。 3.0.11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及生产所需的用水量和用电量条 件,高耗能企业宜临近水源及电源选址。 3.0.12厂址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要求,近期建设应有满足企业 建设所需的场地面积,远期建设宜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 发展余地。 3.0.13厂址不宜选择在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专用通道范围内,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的有关 规定。 3.0.14在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地区建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0.14在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地区建厂,应符合现行

4.1.5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

物料运输应短捷、顺畅,物料运输过程中不宜折返,并不宜相互交 叉干扰。

4.1.7工业废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堆存,废物堆场用地应利用荒山 劣地、滩涂。废物堆场应布置在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废物堆场与居住区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应符合国 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城乡规划的规定。

4.1.8废物堆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的区域。

4.1.9废物堆场场址宜利用山坡、沟谷的荒地,原地形坡度不官

+. 大于12°,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 准》GB5042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理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的有关规定。

4.1.10露天采场、地下采场的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耳

4.2.2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生产设施,总体规划应符合现

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定,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的有关规定。

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GB50630的有关规定。

对象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 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的

4.2.8露天开采矿山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应布置在露天采场爆 破警戒范围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的有关规定。

4.2.8露天开采矿山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应布置在露天采

4.2.9地下开采矿山的地上建(构)筑物、铁路、道路、高压输电线

4.2.9地下开采矿山的地上建(构)筑物、铁路、道路、高压输电线 路等,应布置在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外,并应符合本 标准第5.2.8条的规定。

价结论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 矿山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和铁路、公路等设施 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批复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 的有关规定。 4.2.11工业场地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并应符合本标

4.2.11工业场地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并应

4.3.1企业交通运输规划应满足企业所在地区的规划、生产、职 工通勤、地方客货运输的要求,并宜与相邻企业开展运输协作。 4.3.2厂外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外部运输条件 物料性质、运输量、物料运输方向、运输距离等要求,结合厂内运输 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3.4厂矿道路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

冰冻、枯水期等自然条件对运输的影响进行论证。

用自然地形布置,并应便于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

4.4.1采矿工业场地规划布置

1主要采矿工业场地应邻近露天采场的主要堑沟口和地下 采矿供人员、材料出人的井(碉)口布置; 2多采区的采矿工业场地宜合并建设,并应临近主要采区; 需要分设时,各项设施不宜重复建设; 3矿体深部矿藏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在矿体 下盘影响区域外。 4.4.2选矿工业场地与采矿场、尾矿库、水源地等的相对位置应 根据物流输送能耗小的原则确定,场地宜临近采矿场或尾矿库,应 具有便捷的精矿外运条件

1冶炼厂与城镇、居民集中区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之间的 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2治炼厂的厂址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严重窝风地区不宜建 设冶炼厂; 3冶炼厂应布置在城镇、居住区、总降压变电站、机修场地等 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4冶炼厂各分厂宜按生产工艺和运输要求集中布置。 4.4.4稀贵金属冶炼厂应满足工艺生产对环境、卫生、通风、保卫 和防电磁波等的特殊要求。存在放射性危害时,稀贵金属冶炼厂 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 4.4.5有色金属加工广应临近产品主要用户布置,宜临近城镇建 设出可东城镇中建设但不应对因围环培产生不利影响

4.4.5有色金属加工产应临近产品主要用户布置,宜临近城镇建

4.4.5有色金属加工产应临近产品主要用户布置,宜临

总降压变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

1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应临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布置; 2应布置在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风向频率 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的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并不应受到 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 3不应临近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布置; 4 应配备用于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5宜布置在地势高于其他场地处,不应布置在低洼积水 地段。 4.5.2 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宜临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布置。 4.5.3沿江、河取水的水源地应布置在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源的 上游,取水泵站应布置在河床及河岸不会因河水冲刷产生垮塌且 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求。生活饮用水 水源地的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上游,取水泵站应布置在河床及河岸不会因河水冲刷产生垮塌且 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求。生活饮用水 水源地的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4.5.4机修厂和汽修厂宜分别临近服务对象和汽车运输集中的

4.5.5厂外污水处理设施与厂区和居住区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消

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布置在厂区和 居住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 应布置在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4.5.6总仓库区应临近主要用户或厂外运输转运站布置。

的安全防护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 标准》GB 50156的有关规定。

4.5.8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区、仓库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本标准第 4. 2. 7条的规定。

4.6.1废物堆场选址规划应满足建设、运行、封场过程中的污染 控制技术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 标准》GB50421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的有关规定。 4.6.2一般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地的选址规划,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的有关规定。

4.6.3危险性固体废物的储存、填埋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当地

城乡总体规划或工业园区规划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 标准》GB18598的有关规定。

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地与相邻生产、生 活区域,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等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 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城乡规划的规定

4.6.6废物堆场的用地面积应根据废物的堆存量及堆存周期计 算确定。

4.7.1矿山排土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 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土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本标准第4.1.7条~第4.1.9 条的规定; 2排土场宜临近采场布置,宜利用露天采空区作为内部排土

场;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布置在远期开采境界 以内; 3应采取保证排土场稳定和安全的措施; 4排弃岩土的堆存和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7.2排土场应进行灾害可能性分析和安全预评价,并应规划设 计安全防护设施;对扩建和改建的排土场应进行现状稳定性评价。 4.7.3排土场与相邻设施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4.2.10条的 规定。 4.7.4排土场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服务年限内所排弃的全部采

4.8.1工业场地防排洪设施的规划应根据生产性质、生产规模等 要求,结合自然地形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GB50201的有关规定。 4.8.2小流域、截(排)洪沟的洪峰流量计算,应根据当地水文站 的实测资料确定;缺少实测数据时,可采用地区经验公式、简易推 理公式、洪水调查等方法计算确定。 4.8.3截(排)洪沟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洪

水的危害程度等要求确定。

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及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1.2工业场地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应保证工艺流程顺畅、生产系统 完; 2 应与厂外运输、供水、供电、供气等线路衔接顺畅; 应根据场地的地形、气象、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确定; 4 应有利于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设施 的布置; 5应确定每个功能区的形状和面积,通道宽度应根据建设规 模确定; 6主要物流通道与主要人流通道不宜平面交叉。 5.1.3厂区通道宽度应计算确定,当不具备计算条件时,宜按表 5.1.3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和生产设施对消防、安全、卫 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的要求; 2应符合地上管线、地下管线、各种运输线路、人行道、绿化 带等的布置要求; 3应符合厂区排水、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

1应符合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和生产设施对消防、安全、卫 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的要求; 2应符合地上管线、地下管线、各种运输线路、人行道、绿化 带等的布置要求; 3应符合厂区排水、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 4应符合通道间设置支挡设施或放坡的要求:

5应符合抗灾救灾主要人流疏散要求

表5.1.3厂区通道宽度

注:1厂区地形复杂、场地采用台阶式布置时,可选用高值:厂区地形平缓、地形 坡度小于12°且采用平坡式布置时,可选用低值。 2轻有色金属冶炼厂中的氧化铝厂可选用高值,电解铝厂可选用低值。 3厂区用地面积大于100hm²的冶炼厂,主要通道宽度可按表中所列数值增 加5m10m。 5.1.4总平面布置应在满足生产、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 排水、绿化等要求的前提下紧凑布置,有条件的建筑物应合并 建设。 5.1.5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需要的近期建设用地和远期建设 用地的经济性、合理性确定,应以近期建设为主、远期建设和近期 建设相结合。

5.1.4总平面布置应在满足生产、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 排水、绿化等要求的前提下紧凑布置,有条件的建筑物应合并 建设。

5.1.6在总平面布置中,当需要预留发展扩建用地时,应符合下

1近期建设用地应紧凑布置 开有在近期建设用地外预留扩 建用地:当扩建部分与原有生产系统在工艺、运输、管线等方面有

联系且不宜分设两处时,可在场地内布置; 2扩建时,不应拆除或少拆除已有建(构)筑物和管线; 3在预留扩建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管线: 4工业场地内的预留扩建用地,宜布置在近期建设用地的边 缘地段,但不宜在一个建筑物的两端同时预留扩建用地;互相平行 的建筑物宜在同一侧预留扩建用地;可根据近期和远期建设用地 要求,采用先后置换等方法预留扩建用地。

5.1.7在总平面布置中,厂房与风向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温厂房的长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垂直,条件受限制 时,高温厂房的长轴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夹角不得小于45°; 2生产过程中散发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 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3散发化学和有害气体的厂房,宜布置在相邻厂房当地全年 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4具有明火、散发火花的厂房以及使用、储存甲类、乙类和丙 类液体、可燃气体的厂房、仓库,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 的上风侧。

5.1.8总平面布置中,建(构)物及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4产生噪声的厂房与试验室、办公楼及居住区等的距离,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和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注:1表中所列间距,锻锤、落锤及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应自振源基座中心计算; 路应自中心线计算;道路为城市型时应自路面边缘计算,为公路型时应自 路肩边缘计算;水爆清砂应自水池边缘计算;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应自 设备中心计算。 2表中数值是在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的Ⅱ类土壤上的防振间距;对于 其他类土壤应按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由表列防振间距乘以土壤换算系数 计算确定。 3地质条件复杂或表中所列振源以外的其他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防振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GB50040的有关规定,也可 根据实测资料确定。 4采取防振措施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注:1表中所列间距,锻锤、落锤及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应自振源基座中心计算;铁 路应自中心线计算;道路为城市型时应自路面边缘计算,为公路型时应自 路肩边缘计算;水爆清砂应自水池边缘计算;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应自 设备中心计算。 2表中数值是在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的Ⅱ类土壤上的防振间距;对于 其他类土壤应按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由表列防振间距乘以土壤换算系数 计算确定。 3地质条件复杂或表中所列振源以外的其他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防振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GB50040的有关规定,也可 根据实测资料确定。 4采取防振措施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1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生产、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 光等要求; 2生产性及辅助生产性建(构)筑物的形状应简单、规整;经 济技术评价后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应组成联合广房或多层 厂房; 3在山区建厂时,建(构)筑物的长边宜沿地形等高线布置; 4对地基沉降敏感的建(构)筑物和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 习、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的地段;有地下构筑物或地下室的建筑: 宜布置在地下水位低于建(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的地段。 5.1.10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 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贴 存通则》GB15603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

5.1.10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

5.1.10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设施的布置应符

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 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购 存通则》GB15603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 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的有关规定,

5.2.1地下开采的采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以主要井(碱)口 为中心、以原矿和岩土的生产运输作业线为主轴线,宜将矿仓、碎 矿厂房、卷扬机房、井(橱)口铁路车场临近主要井(确)口布置,运 输线路应短捷,原矿、岩土、材料和人员的运输应互不干扰。

修理厂房、混凝土预制场、木材加工间、木材堆场(棚)、锻钎机房、 仓库、人员乘降站台等,宜临近主要并(碉)口布置,并应满足铁路 运输要求。

5.2.3卷扬机房的布置应满足地上和地下铁路车场出入车方向

2.4通风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1通风机房宜临近进、出风井或并(碱)口布置,不得与无直 接联系的建筑物合并建设,与卷扬机房、独立的变电所、办公室等 的距离宜大于30m; 2在通风机房20m范围内不得布置有明火作业的建筑物或 设施; 3压入式通风机房和进风井周围环境应洁净,并应布置在产 生粉尘、烟、雾等污染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与排土场 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 4抽出式通风机房和出风井应布置在进风井、工业场地或居 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居住区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 响评价结论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 规定。

5.2.6地上充填搅拌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填搅拌站宜临近充填管路井或充填钻孔布置; 2 深锥浓密机或砂仓、水泥仓、充填系统等宜集中布置; 3充填搅拌站的位置不应影响井(碉)口进风; 4充填搅拌站宜预留充填钻孔布置场地: 5充填材料仓前应布置运输车辆调车场地。 5.2.7生产管理与生活福利用房宜布置在场地全年最小频率风 向的下风侧,宜临近井(碉)口布置,铁路运输线路或铁路车场不应 与人流平面交叉。严寒地区应设置与井(橱)口连接的人行保暖

向的下风侧,宜临近井()口布置,铁路运输线路或铁路车场 与人流平面交叉。严寒地区应设置与并(碉)口连接的人行保

5.2.8地下开采时,地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 界限外,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与地上建(构)筑物的 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且各种建(构)筑物不应受到滚 石的危害;

表5.2.8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 与地上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m)

2限期使用的建(构)筑物,在使用期内不受地下开采地表塌 陷区和错动区的影响时,也可布置在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

5.2.9露天开采时,宜在露天开采境界外集中设置采矿工业场

地。采用铁路运输时,铁路运输设施和矿山的修理设施应在 山车站内或临近矿山车站布置;采用汽车运输时,露天开采的 矿工业场地宜集中布置在主要堑沟口附近及采矿爆破警戒 围外。

.2.10露天开采爆破区的建(构)筑物不应受到滚石的危害,建

(构)筑物与露天开采爆破区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5.2.11矿体深部矿藏尚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

5.2.12并(侗)口及重要建(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符合本标准 第3.0.7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确)口等重要部位的防洪设计标准应为重现期100a, 并应按重现期300a的防洪校核标准进行校核; 2矿井地面变电所、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及与矿井井 筒相连的风道、人行道等,应按井()口防洪标准采取防洪措施; 3历史最高洪水位与计算洪水位不一致时,应按最大值 设计

5.2.13在保证生产安全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际

1 机车库、矿车库与配套的修理间: 2汽车库与配套的修理间; 3压缩空气站、通风机房、卷扬机房与变配电所;

4工具、材料、劳保用品等库房与发放室; 5生产管理用房与生活用房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的有关规定。

5.3选矿工业场地与破碎工业场地

5.3.1破碎厂房、主厂房、浓缩池和精矿脱水厂房的布置,应利月 自然地形及高差降低矿石和矿浆的提升或压送能耗,宜采用重大 自流输送矿石和矿浆。

5.3.2辅助生产厂房和公用设施应根据服务方便的原则5

5.3.3原矿受矿仓、粗碎厂房、储矿仓或缓冲矿仓宜临近采矿 矿口布置,并应布置在采矿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外及烧 破警戒范围外。

5.3.3原矿受矿仓、粗碎厂房、储矿仓或缓冲矿仓宜临近采矿出

5.3.4采用铁路或汽车

部应有满足运输需要的调车场地,并宜具备满足重叠布置原矿受

5.3.5破碎后直接外运矿石的破碎工业场地,应具有对外运辑

5.3.6中碎厂房和细碎厂房宜合并建筑。生产工艺或地形条件 充许时,中碎厂房、细碎厂房也可与粗碎厂房合并建设。 5.3.7粉矿仓应紧邻主厂房布置,输送粉矿的带式输送机宜垂直 王地形等高线布置

5.3.6中碎厂房和细碎厂房宜合并建筑。生产工艺或地形条件

5.3.8设备检修场地应紧邻主厂房布置,检修场地及对外运输

5.3.9精矿脱水厂房及装车作业线的布置,应满足对外运输精码

5.3.9精矿脱水厂房及装车作业线的布置,应满足对外运输精矿 的要求。

过滤厂房宜临近冶炼厂的备料厂房布置,并应同时布置各种辅 生产设施和办公、生活设施,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0m以外,宜满足重力自流输送药液的 求,并宜满足物料运输和排渣要求。当布置在厂前区或变电站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应布置在50m以外。

求,并宜满足物料运输和排渣要求。当布置在厂前区或变电站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应布置在50m以外。 5.3.12尾矿砂泵站应布置在主厂房临近尾矿库一侧,并应临近 事故池布置;首段扬程的尾矿砂泵站单独布置在主厂房外时,应布 置在主厂房临近尾矿池一侧。尾矿管(沟)不宜与铁路和主于路交 叉,小型选矿厂的尾矿砂泵站可布置在选矿厂的主厂房内。 5.3.13在满足仪器使用的前提下,选矿试验室、化验室宜临近主 厂房布置。

5.4重有色金属冶炼厂

5.4.1精矿仓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段,深人地下的储矿仓应布置 在厂区不受地下水影响的地段;采用不同的运输方式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采用铁路运输时,卸车线路的布置应满足列车集中到达及 快速卸车的要求; 2采用铁路集装箱运输时,应设置集装箱的堆存和作业 场地; 3采用汽车运输时,精矿仓卸料口前方应设置满足运输需要 的回车场地

5.4.2焙烧厂房宜布置在厂区开阔地段,场地应具备自然通风

5.4.3火法熔炼厂房的操作区应布置在熔炼炉全年最小频率风 向的下风侧,厂房长边外侧的排渣设施不应布置在有人员穿越的 区域,水淬渣池与熔炼炉排渣口的距离宜为5m~10m。

5.4.3火法熔炼厂房的操作区应布置在熔炼炉全年最小频率

用铁路运输线路;采用无轨运输时,应设置车辆安全专用通道,运 输通道两侧应设置安全护栏。

渣选矿厂宜临近渣缓冷场布置,并应布置在渣缓冷场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下风侧

5.4.6鼓风机室宜临近熔炼炉布置GB/T 34046-2017 制造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参考体系结构,并宜布置在熔炼炉全年最小

5.4.6鼓风机室宜临近熔炼炉布置,并宜布置在熔炼炉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7收尘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应具备通风、散热条件,并应设 有检修场地。收尘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场地的地面应铺砌,并应 设置排污明沟及集水井,场地以外的雨水不得排入。

5.4.7收尘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应具备通风、散热条件,并

5.4.7收尘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应具备通风、散热条件LB/T 073-2019 旅行社旅游产品质量优化要求,并应设

5.4.9电解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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