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GZS 0104-2021 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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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GZS 0104-2021 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规范.pdf

1.1固定交投点宜建设成门店式交投点。不具备门店式交投点建设条件的场所可建设成箱体式 1.2固定交投点可采用有人值守交投方式或自助交投方式

5.3.1.3门店式交投 物回收综合 型交投点时,应确保可回收物收储专用面积不少于门店式交投点建设面积的50%。 5.3.1.4门店式交投点应为封闭式建筑,应具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的功能,地面应作硬化。 5.3.1.5箱体式交投点宜为智能型、大容器型等,便于居民自助投放的且具备一定的交易或积分功能的 可回收物回收箱(机),每个交投点可由多个箱体组成,总容积不宜小于4m

GB/T 26930.13-2014 原铝生产用炭素材料 煤沥青 第13部分 喹啉不溶物中C-H原子比的测定5.3.2 流动交投点

4.2.1应配备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4.2.2如采用流动回收车服务方式,车辆应安装具备位置监控、车速监控以及通讯等功能的设备 数据应能在线上传及存储 4.2.3如采用流动回收车服务方式,车辆应安装监控设备,实时记录装卸过程

4.2.1应配备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4.2.2如采用流动回收车服务方式,车辆应安装具备位置监控、车速监控以及通讯等功能的设备 数据应能在线上传及存储 4.2.3如采用流动回收车服务方式,车辆应安装监控设备,实时记录装卸过程

5.6.1门店式交投点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5.6.2 箱体式交投点使用电源应有必要的遮蔽和保护,防止漏电。 5.6.3交投点应为工作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具。 5.6.4 交投点应按GB50140的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5.6.5 应清理回收物品中可能夹带的易燃易爆品,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手机电池,应集中收集处理。 5.6.6 回收过程中应严禁烟火。

6.2.1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应设置1个中转站,规模较大的街道(乡镇)(辖区面积在10km²以上)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中转站。 6.2.2不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与其他街道(乡镇)统筹共建中转站。 6.2.3中转站的设立宜使用市政空间规划用地或公建用地,或采用市场方式租赁场地。如采用市场租 赁方式,经营者应持有该场地五年及以上租赁合同

于5000m 2中转站的作业区和存储区不应为露 ,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6.3.1中转站面积应 宜天于5000m² 6.3.2中转站的作业区和存储区 采用不燃材料

6.4.1应具有分类存储设施。 6.4.2应配备称重、打包、减容、装卸、转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秤、地磅、泡沫塑料冷压机、打包 机、叉车、货车。 6.4.3应具备给供水供电系统。 6.4.4不应配备生产性废金属切割、破碎设备。 645左确保安全的前担下宫设黑立式加级 宏闻用

6.4.1应具有分类存储设

6.4.1应具有分类存储设施。 6.4.2应配备称重、打包、减容、装卸、转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秤、地磅、泡沫塑料冷压机、打包 机、叉车、货车。 6.4.3应具备给供水供电系统。 6.4.4不应配备生产性废金属切割、破碎设备。 45左确保安全的前担下宝设黑支式加价 宏闻用

6.6.1中转站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6.6.2中转站内应按GB50140要求配备灭火器材。 6.6.3中转站内应按GB/T2893.5、GB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 6.6.4 应配置防尘设施,粉尘防护符合GBZ1的要求。 6.6.5应清理回收物品中可能夹带易燃易爆品,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手机电池,应集中收集处理。 6.6.6 中转站应严禁烟火。 6.6.7应建立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7.1中转站应在显著的位置设置公示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区域; 运营单位及联系信息; 管理单位及联系信息; 操作流程; 可回收物价目; 一服务时间; 责任人证照, .7.2中转站应分区管理,合理设置收购区、作业区、存储区、装卸区。 .7.3工作人员应接受业务、环保、安全、职业道德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工作人员宜有地区或企 业统一的服装和标识。工作过程中,应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措施。 .7.4分类减容后的可回收物应按类别堆放整齐,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无酒落。注意存放高度和稳固 程度,确保存放安全。 .7.5分类减容后的可回收物应送至有资质的分栋中心或加工利用基地,并完成相关交接信息确认。 .7.6中转站内不应开展生产类废金属的切割、破碎等加工活动

7.2.1以区、县为单位,每个区、县至少建设1个分栋中心。分栋中心的建设应考虑区域内可回收物的 正生量和回收量,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实现与中转站的有效衔接,符合绿色规范要求 .2.2分炼中心选址应符合GB50187的要求,不应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支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且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地区。 .2.3应明确分栋中心使用土地的性质,可自有或租赁,土地应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如使用租赁土地 应与出租方签订使用期不少于10年的租赁合同。 224分栋中心宜在所在地的工业园区再生资源园区内建设

7.4.1分栋中心内各功能区宜建设与回收品类、规模和工艺要求相适应的分栋线,根据需要可配备分 选机、打包机、剪切机、压块机、泡沫塑料冷压机、废弃大件家具破碎机、叉车、铲车、起重机、货车等分栋 加工和装卸设备。 7.4.2应配备检定合格的称重设备。 7.4.3废金属加工作业区应配备辐射监测装置。 7.4.4宜采用效率高、能耗低的设施设备。 7.4.5应配备电子监控系统,

7.4.1分栋中心内各功能区宜建设与回收品类、规模和工艺要求相适应的分栋线,根据需要可配备分 选机、打包机、剪切机、压块机、泡沫塑料冷压机、废弃大件家具破碎机、叉车、铲车、起重机、货车等分抹 加工和装卸设备。

7.4.2应配备检定合格的称重设

7.5.1在分栋、减容、装卸等各项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打扫、清理场地,保持内部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7.5.2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要求。 7.5.3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污水排放应 符合GB8978的要求。 7.5.4车间废气排放应符合GB14554、GB16297的要求。 7.5.5分栋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应单独收集并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7.5.6分栋中心运行过程产生的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应的管理要求,收集 后集中由专业运输单位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7.6.1分栋中心的设施设备、安全通道等应按GB/T2893.5、GB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 7.6.2分栋中心的防火要求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7.6.3分栋中心应按GB50140的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7.6.4应配置防尘设施NY/T 708-2016 甘薯干,粉尘防护应符合GBZ1的要求, 7.6.5车间现场管理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车辆过程中应佩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 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7.6.6防雷设施应符合GB50057的要求, 7.6.7防爆、防毒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要求

括但不限于摄像实、传感 设备、操作终端,适宜时,可采用无线传输

分炼中心应记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人库、分栋及销售各环节的经办人,进出分栋 中心的可回收物的质量或数量、运输记录(中转站及分栋中心承运方名称、驾驶人姓名、车牌号订单填写 的内容)固体废物(含有害废物、危险废物)台账记录

交投点、中转站、分栋中心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悬挂信息公示牌

应对相关的原始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单据(如磅单、收据等)、回收、人库分栋、销售的品类质量或 出库、运输记录、固废处置及可回收物统计信息进行数据储存,相关信息数据保存年限应不低

可回收物运输车辆宜采用封闭式式货车QB/T 4240-2011 乙酸柏木酯(液体),4.5t以下的车辆宜采用新能源车。车身应根据实际 绘明显的标识。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非封闭式可回收物运输车辆应设置相应的装置,防止 程中滴漏、酒落

9.2.1运输中可回收物应捆扎牢固,在车厢内码放整齐,不应悬挂在车身外侧及在车厢项装载。非封 闭式可回收物运输车辆不应超高堆放。 9.2.2可回收物运输车辆上路前,应检查车辆状态,货物装载应符合要求,不应有明显的偏坠情况。 9.2.3运输车辆应严格遵守公安交通法规。运输过程中不应随意丢弃或者擅自处理可回收物。 9.2.4可回收物跨省转移应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应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必要时,相关信息可报送至主管部门,以备主管部门掌握车辆运输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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