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版)(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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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版)(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2月).pdf

3.1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分级配置。 3.2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 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GB/T 14708-2017 挠性印制电路用涂胶聚酯薄膜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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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建筑间距 4.1.1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日照、通凤、卫生、防灾、生产、工程管线埋 设、环境保护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币设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本 节规定。 4.1.2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纵墙面与纵墙面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老城区内不小于南同建筑或东 西向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新城区内不小于1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 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 距不小于12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或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8 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 距不小于10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或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6 米。 4、上述三种情况下,无重叠面且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建 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2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或等于10米时,建筑最 近点距离不小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100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 (1)南北胡向右墨幽建箔一最小间距不小于26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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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西朝同布置的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20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5米。 4、上述二种情况下,无重叠面时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20米。 5、塔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各万同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 时最近点距离不小于20米;重叠面小于16米时,间距不小于22米;重叠 面大于或等于16米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26米,东西向间距不小于24米。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100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 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 (1)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24米及以下建筑北侧时,间距不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1倍,且与建筑高度10米及以下的间距不小于13来,与建筑 高度10米以上的间距不小于18米。无重叠面时上述情况下最近点距离可 减少2米,但不得小于13米。 (2)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24米及以下建筑东侧、南侧或西侧时,间 距按照建筑高度24米以上、100米及以下建筑之间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 计算。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10米及以下建筑的山墙面与建 筑高度24米以上建筑的纵墙面的间距(包括无重叠面时的各类情况建筑最 近点距离)不小于13米,其他情况不小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 4、塔式建筑与建筑高度10米及以下的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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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和工程管线(沟)理设等一般规范的情况下,建筑间距不作规定要求, 台地高差亦可不纳入间距计算,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2、较低台地上的建筑有局部高出较高台地,高出部分的间距按一般建 筑间距规定执行,低出部分按照上条规定执行。 4.1.3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托儿所或幼儿园生活用房、学校普通教室、医院病房楼、休(疗)

1. 3 教育、医疗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间

(二)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及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商业步行街区建 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安全、消防间距控制。 (三)除上述所列的建筑以外,其他无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按同等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0.9倍控制,且必须满足安全、消防间距的 要求。 4.1.4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同类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侧、西侧、北侧时的各类情况,均按同类居住 建筑间距0.9倍控制,且必须满足安全、消防间距的要求。 (二)对于居住区内独立的配套设施(不含配套商业)与高层住宅之 间的建筑间距,按照配套用房建筑高度的1倍控制,且必须满足安全、消 防控制距离及日照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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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 4.2.1.1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 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要求。 4.2.1.2除界外为城市道路以外,沿规划用地界线的地上建筑,退后规 划用地界线距离按照尽量减少对相邻用地建设影响的原则,根据建筑高度 要求,按本身建筑间距要求的一半控制;若界外为非建设用地,其建筑退 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且不小于2米。 4.2.1.3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 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在满足安全的 前提下,最小值为2米;对于相邻地块联合共建的地下室,经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作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要求。 4.2.2建筑退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蓝线等的距离 4.2.2.1建筑退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新城区范围内新建建筑退后城市快速路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20米。 (二)建筑退后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

:①上表中W为道路红线宽度,H为建筑高度;②若底部为商业用房,则24米及以 筑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上述规定最小值分别增加2米:③涉及重要地段、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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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的建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进行专题研究或按照城市设计的要求来确定。 (二)地块王要出入口一侧的建筑距离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充足的缓冲 空间。申小学王要出入口一侧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10米;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和车流集 散的建筑,其主要出入口一侧的建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国家规范 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四)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后视距三角形道路斜线的距离,低、 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 的连接线算起)。 (五)城币道路沿线设置有公共绿化带的,建筑退后距离除满足退后 道路红线要求外,还应退后绿化带边线,其距离不得小于5米。 (六)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挡土墙退后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 米,围墙基础不得超过规划用地界线。 (七)老城区新建建筑退后人行天桥最近点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新 城区不得小于7米。 4.2.2.2居住区内建筑至居住区内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4. 2. 2. 2 的规,定。

.2.2.2建筑至居住区内道路边缘最小距离

注:①道路边缘对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②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道路断面设有人 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道路断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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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建筑退后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沿高速公路退后红线50米,沿高速公路匝道退后红线30米。 (二)沿国道及省道退后红线20米。 (三)沿一般公路退后红线15米。 4.2.2.4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与边轨中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 线两侧的建筑与边轨中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 建筑与边轨申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距护坡坡脚不得小于6米。 (二)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边轨甲线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围墙的高度 不得大于3米。 (三)对于有特殊要求或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其退后铁路边轨中线 距离另行研究确定。 4.2.2.5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其退后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 满足有关的规定要求,且不得小于6米。 4.2.3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的水平净距不得 小于3米,下缘与建筑水平净距不得小于2米。挡土墙高于1.5米时,宜 作景观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4.3建筑日照 4.3.1建筑日照计算应符合国家及湖北省相关规范要求,建筑日照分析 应米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 4.3.2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建筑使用性质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 准的性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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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居住建筑应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 氏于2小时的满窗日照标准。 4.3.4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 小时的要求,且幼儿园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 日照阴影线之外。 4.3.5老年人居室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小时。当居室日 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小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 定之一确定: (一)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 数2小时。 (二)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 照时数2小时。 4.3.6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 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4.3.7旧区改建、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 低,但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的满窗日照标准。 4.4建筑高度 4.4.1建筑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 符合本节规定。 4.4.2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高度限制按审定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确定。 4.4.3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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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高度不超过6米为宜(消防、安全、建筑艺造型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4.6.3屋顶附属物(老虎窗、屋面阳台、露台等)宽度之和不得大于建 筑屋顶纵墙面或山墙面宽度的1/2,建筑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应符 合相关规定要求。 4.6.4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18层及以下的居住建 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公共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 收分等。低、多层平屋顶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 4.6.5屋顶上的冷却塔、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等,应当与屋 顶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 4.7建筑形态 建筑鼓励原创设计,要体现地域性、文化性、时代性和生态性,杜绝 贪大、媚洋、求怪的建筑设计。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架空底层作为公共活动 空间。 4.8建筑立面 临江、城市公园绿地、主要道路沿线的重要节点及重要公共空间和么 共场所周边的居住建筑立面应进行公建化处理,减少凹凸进退,不得设置 开敞式阳台,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计。 4.9建筑色彩 4.9.1建筑色彩应当延续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 色,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 4.9.2除消防站、派出所、邮政局等国家规定有统一标志色彩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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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办公类建筑内部平面不得按单元式或住宅套型设计,一 般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卫生间、茶水间(饮水供应点) 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除集中设置的配套餐饮区域外 其它区域不得设置厨房及相应的燃气管道。 (二)办公和高层商业类建筑(不含裙房)如因功能需要,确需设置 套内带独立卫生间的商业、办公单元,其每一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得小 于150平方米,且此类套间面积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50%。 (三)高层商业建筑(不含裙房)采用分隔式单元布局的,层高按照 办公建筑层高进行控制。 4.13.2商业、办公类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围墙封闭;其他用地新 建项目在满足安全、管理等要求下鼓励不设置围墙,对社会开放;鼓励升 简透绿或采用绿离、绿植等形式进行空间分割,确需设置围墙的,应当结 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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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城市道路等级 5.1.1城币道路划分为快速路、主十路、次十路及支路四级,其等级由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道路网专项规划等确定。 5.1.2城币道路红线宽度不应超过70米(快速路包括辅路),对公共交 通、步行、非机动车、工程管线、景观等无特殊要求的城市道路,红线宽 度取值应符合表 5. 1. 2 规定:

表5.1.2城市各级道路红线宽度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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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以外,出入口宽度不应大于7米,大客车(货车)出入口宽度不应大于 10米,因特殊货物运输需要,10来宽出入口确实无法满足货运车辆出入交 通要求的,出入口宽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3.7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 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 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7.5米。 5. 4慢行交通 5.4.1非机动车交通及绿道系统 5.4.1.1城市王、次十路应结合专项规划,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道,并与 机动车道隔离。 5.4.1.2交叉口、建设用地出入口等处的步行及自行车道必须设置缘石 坡道,并满足《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申的无障碍要求。 5.4.1.3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城市片区,非机动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2.5米;非机动车专用路、非机动车专用休闲与健身道、城市主次干路上的 非机动车道,以及城市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客运走廊500米范围内城 币道路上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单向通行宽度不宜小于3.5米,双向通行宽 度不宜小于4.5米,并应与机动车交通之间采取物理隔离。 5.4.1.4绿道系统可结合自行车道设置,其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和生态 最小干预的原则,尽量不开山、不填河、不改变原有道路的线路,并借河 堤、公园路、林荫道等现有道路进行改造利用。绿道严禁设置在易发生滑 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地段,穿越滨水地带应注意防洪安全,设 置防落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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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人行交通 5.4.2.1各级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2米,大型商业或公共场所 集中路段、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4米,长途汽 车站附近路段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米。 5.4.2.2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米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 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2米,困难 情况下不应小于1.5米。 5.4.2.3在城市的商业文化中心开辟的商业步行区与两侧道路的距离 不宜大于200米,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 在步行区外100米范围之内,宜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5.4.2.4在商业文化集中区、交通枢纽站点周边等人流密集区,在保证 建筑外社会交通通畅的情况下,可将商业建筑内的步行系统与城市道路的 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无缝连接。 5.4.3人行天桥与地道 5.4.3.1设置条件 (一)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交通量达到设置要求时,应设置人行地道或 人行天桥,且应优先设置人行地道。 (二)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公路时,必须设置人行地道或人行天桥。 (二)交通流量达到设置条件,且未设置人行地道或大桥的商业集中 区域,应为人行地道或大桥的设置预留用地。 5.4.3.2人行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 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且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米,地道通道净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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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小于3.75米。 5.4.3.3人行大桥与地道每端梯道或坡道的净宽之和应大于桥面(地 道)的净宽1.2倍以上,且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1.8米。考虑兼顾自 行车推车通过的,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2米。 5.4.3.4要求满足轮椅通行需求的人行大桥及地道处宜设置坡道,当设 置坡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5.4.3.5人行天桥桥面及人行地道最小净高为2.5米。天桥桥下为机动 车道时,最小桥下净高为4.5米;桥下行驶电车时,最小桥下净高为5米。 天桥桥下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时,最小桥下净高分别为3.5米、2.5米。 跨铁路的天桥,其桥下净高应符合《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5.5城市轨道交通 5.5.1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 准》的规定。 5.5.2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 地界,规划轨道交通项目应当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并 应纳入城币用地控制保护规划范畴。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护地界、规划 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已建成和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保 护地界: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侧5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车站出入口、通凤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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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设立轨 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影响区: (一)轨道交通线路申心线两侧各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规划控制区外两侧各20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对于有多条轨道交 通线路平行通过地段、线路曲线段、上下行线路分别位于建(构)筑物两 侧等特殊地段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明确要求的,规划控制区和规 划影响区应经专项研究确定。 (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结构外边 线外侧不少于10米(地面通风亭处按结构处边线外侧不少于15米)划定 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按照不少于5米划定规划 控制区,规划另有要求的按照规划要求确定;轨道交通车站不设立轨道交 通规划影响区。 5.5.3设定轨道交通站场规划控制区应同时满足交通配套设施、环保、 安全、消防等要求。因现状条件无法达到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确 定控制范围。 5.5.4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的规划与建设,应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常 规公交、小汽车、非机动车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相关接驳交通设施用 地规模根据交通需求预测合理确定,并宜与轨道交通车站统一规划,同步 建设。 5.5.5轨道交通车站设计应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的综合利用,并尽量满 足城市人行过街功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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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6.3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

5.6.4在大型公建、交通枢纽、人流车流量大的户场等地段均应布置适 当容量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其规模应按服务对象、交通特征等因素 确定。 5.6.5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城币出入口道路附近或 其他合适的地点。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 其场(库)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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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 靠站等处。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 小于30米,距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的梯道口不应小于50米。 5.6.7住宅、公共建筑等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表5.6.7的规定,未 涉及类别配建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表5.6.7停车位配建标准

注:①居住区有建筑或建筑局部使用功能为商业、办公、医疗、文体等性质的,按照每 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车位要求配建,且与住宅停车位分开设置;②地下 室和半地下室建筑使用功能为居住、商业、办公等性质的,其建筑面积纳入停车位配建 指标计算基数;③一般情况下,公共建筑、商品房、安置房地下停车位比例不宜低于80%, 公共租赁住房地下停车位比例不宜低于50%;④幼儿园、中小学临时停车位应与校内配 建停车位分开管理,并对外开放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 5.6.8停车位设置要求 5.6.8.1室外停车位垂直式布置时,每个车位尺寸不得小于2.5米×5.5 米;室内停车位垂直式布置时,每个车位尺寸不得小于2.4米×5.5米。双 向通行的停车道最小宽度不小于6米,停车位采用其他布置方式时,按照 相关规范执行。 5.6.8.2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层高不得低于3.6米。 5.6.8.3地下机动车停车库设置机械式停车的,机械式停车位比例不应 超过地下总停车位的50%,且一层停车位层高不应小于2.1米,二层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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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车位层高不应小于1.8米。 5.6.8.4居住项自当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少于二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 式停车位。确因用地条件限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设置机 械式停车位。 5.6.9充电停车位设直要求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 施安装条件。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 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5%的比例建设配备充换电 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他充电停车位设置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7加油(气)站和充电站 5.7.1加油(气)站和充电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 和防火安全等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5.7.2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 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5.7.3加油(气)站和充电站宜靠近城市十路,但不宜设置于城市道路 的交义口及交通繁忙路段附近。其规划建设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 与施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5.7.4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 的建筑毗邻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5.7.5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震动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 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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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供应设施 6.1.1供应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6.1.1.1城市建成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开闭所应靠近负荷中心,且 宜采用户内式布置。 6.1.1.2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公共建筑区、商贸街区和居住小区规划 新建的变电站,宜采用小型户内式结构,变电站可与其他建筑混合建设。 6.1.1.3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电力、通信、燃气等箱柜宜设置于道路红线 外,并尽量结合路绿化带或保留山体集中设置。特殊困难地段经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于道路红线内时不得占压盲道,并应保留不少于2米 宽人行道。 6.1.1.4道路红线外的市政附属设施(包括箱式变压器、分支箱、环网 柜、交接箱等)应考虑与相邻建筑的相互避让。 6.1.1.5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 地带,并远离人员密集的地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分输站、门站和液化 天然气储备库应设置在相对独立安全地带,宜靠近气源基地或长输管线。 液化天然气调峰应急站和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接近负荷中 心、交通便利的独立安全地带。高压管网阀室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形开 阔和地势较高的安全地带。 6.1.2饮用水水源保护 6.1.2.1城乡饮用水水源和备用水源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 术规范》要求,划定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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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地段宜采用同杆(塔)架设。 6.1.3.5输电线路穿越尚未形成的规划道路,杆(塔)宜采用占地面积 较小的角钢塔或者钢管杆。 6.1.3.6输电线路经过经济作物和集中林区时,为避免砍伐宜加高杆 (塔)跨越。 6.1.4管线综合 6.1.4.1城区内提倡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 线宜米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一)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以及配合地铁、地下道 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工程建设地段。 (二)高强度集中开发区域、重要的公共空间。 (二)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理或架空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四)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义处或管线复杂的道路交义口。 (五)不宜开挖路面的地段。 6.1.4.2管线设置方位的原则: (一)工程管线应根据道路的规划横断面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 下面。位置受限制时,可布置在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下面。 (二)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分支线少、埋深 大、检修周期短和损环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 物。工程管线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 通信、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 再生水、污水、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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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管线在庭院内由建筑线同外万同平行布置的顺序,应根据 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通信、污水、 雨水、给水、燃气、热力、再生水。 (四)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申心线平行,其王十线应 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道路红线 宽度超过4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配气、通信、电力和排水管线 (五)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敷设。 (六)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工程 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时,其交 叉角宜大于60度。 6.1.4.3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 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二)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分支管线让主于管线。 (四)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五)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6.1.5地下管线 6.1.5.1各种管线工程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 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6.1.5.2城区管线工程(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 通讯等各种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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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3城区管线工程规划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道路专项规划相协 调。沿城市道路设置的管线宜采取地理的万式进行敷设。 6.1.5.4规划建设区排水应采用分流制,对已形成合流制的城市建成区 和一些特殊区域,宜结合地块改造及道路更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6.1.5.5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重力自流排水。规划 建设区内排水管道不宜采用明渠。 6.1.5.6弱电部分的电缆、光纤实行同沟同井、穿管敷设,电力电缆采 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沟尺寸应满足管线容量需求,并预留发展空间;其他 管线米取直理的方式进行敷设。 6.1.5.7高压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选址应以安全为首要原则,远离人员 密集区域,运行压力4.0兆帕以上油气管道不应穿越城市建成区。 6.1.5.8燃气管道、埋地输油管道与周边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 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 范》等相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6.1.5.9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 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当受条件限 制管道必须在本款所列区域内通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1.5.10新建或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在道路交义口处和每隔200米处设 置过街综合管沟,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6.1.5.1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管线的敷设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 要求,与其他管线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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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馆、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 (二)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 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300米; 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退后红线不小于15米,合建的小型站除外。 6.3.1.4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一般沿道路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并宜靠近道路交叉口。 (二)城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米。消防通道净 高和净宽不小于4米。 (三)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6.3.2城市防洪 6.3.2.1城区长江防洪考虑二峡库区调蓄后以100年一遇为标准,柏临 河、黄柏河、卷桥河和运河等河流的重点区域以50年一遇为标准,其他区 域和河流防洪、山洪以20年一遇为标准。 6.3.2.2防洪堤线选择应结合现有堤岸设施,综合地形、地质、洪水流 司、防汛抢险、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并与沿江(河)市政设施相协调。 江河堤岸应采用生态护坡,堤线宜顺直,转折处应用平缓曲线相连接。 6.3.3重大危险设施灾害防治 .3.3.1重大危险设施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用地选址在地形 地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必须满足建设要求,与周边工程设施的安全和 卫生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二)大型油气仓库区及其他危险品仓储区应相对集中布局,远离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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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成区,宜利用山体形成大然的安全屏障,并充分考虑运输安全和便利。 (二)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 及水利工程、变电站、军事目标和其他重要设施。 (三)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不应设有地下室。 6.3.3.2重大危险设施应单独划分防灾单元,并在防灾单元周边设置防 治灾害蔓延空间分隔带,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应设置消防供水、应急救援行 动支援场地、救援疏散通道、疏散人员临时安置场地等设施。 6.3.3.3大型油气仓储区及其他危险品仓储区、高压油气管道及附属设 施,在规划建设时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6.3. 4紧急疏散与避难 6.3.4.1绿地与广场、户外体育场、学校操场和停车场等在规划设计时 应考虑兼作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城申农林用地可规划作为防灾紧急疏散 安置空间。 6.3.4.2城市主干路、快速路和高速公路为主要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 结合城市道路交通、人防疏散通道和消防要求统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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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加快建设“渗、滞、蓄、净、用、 排”相结合的雨水控制利用系统。 7.2.3提倡清洁能源应用,降低能源消耗,因地制宜升展风能、太阳能 环境热能等新能源的综合利用。积极利用太阳能,大力推户建筑太阳能利 用技术,因地制宜采用空气源、水源和地源式等热泵技术,有效利用环境 热源。 7.3城市“四线” 城市“四线”包括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具体管控要求参照国土 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定执行。 7.4城市景观 7.4.1天际轮廓线 7.4.1.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 计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 体量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7.4.1.2城市公园绿地、广场、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建 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 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7.4.2滨水景观 7.4.2.1加强对现有江河、水库、湿地的保护,严禁随意填占。严格保 护江河、水库等水体的自然岸线,除必要的港口和市政设施外,其他建设 活动应留出足够自然岸线,其申长江应留出50米以上自然岸线。合理配置 岸线资源,尽量减少生产岸线,生活岸线应注重不同断面的设计,增加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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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空间。 7.4.2.2滨临长江、水库等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 有景观特色的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景观视 线通廊。 7.4.2.3加强视线分析和建筑体量控制,强化二峡大坝、葛洲坝、磨基 山、求雨台、东山山脉等附近区域的城市景观视线通廊控制。 7.4.2.4长江两岸的滨水界面宜布置公共空间及公共设施,不得连续布 置超过三个地块的居住功能。老城区改造时应完善公共设施配置,提升公 共服务能力。 7.4.3道路景观 7.4.3.1道路红线范围内应根据城市景观要求设置道路绿化,其面积应 根据道路性质和相关规范合理确定。互通式立交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 物,形成开散的绿化空间。 7.4.3.2新城区范围内道路红线外两侧应控制连续性的绿化景观带,快 速路、主干路和景观性次干路两侧各控制宽度不小于20米、10米和5米的 绿化景观带。 7.4.3.3沿城市道路的建筑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 则,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同时,应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币界面,并注 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上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 可,丰富城币景观。 7.4.3.4沿城市道路的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 小品。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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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7.4.3.5根据不同的城市道路等级、沿街建筑功能、场所活动类型,通 过各类设计要素把控,分类打造生活型街道、商业型街道、交通型街道和 景观型街道,形成与街区功能、街道活动需求相适应的街道空间界面。其 中商业型街道应通过贴线率控制街道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街道两侧建筑贴 线率宜大于80%且透明界面(通透的玻璃门窗等非封闭实墙面)大于60%。 7.4.3.6合理划分路权,保证步行空间的连续、舒适、安全。道路交叉 口右转专用道应采用较窄的车道宽度和较小的路缘石半径,以降低车速, 缩短行人过街距离;在满足步行通行需求前提下,鼓励在道路转角红线范 围内设置绿化或景观小品。 7.4.4景观通廊 7.4.4.1建筑原则上应当成组群布局,留出视线通廊。 7.4.4.2临城市主干路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上的建筑在其道 路边线上的垂直投影长度之和,不宜超过其用地临该条城市道路边线总长 度的60%。 7.4.4.3临江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上的建筑在其临江用地边 线上的垂直投影长度之和,不宜超过其临江用地边线总长度的50%。 7.4.4.4临山体及其他重要水体一线的,建筑在临山体、水体用地边线 上的垂直投影长度之和,不宜超过其临山体、水体一侧用地边线总长度的 60%。 7.4.4.5位于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或者具有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 景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纪念性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应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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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专题研究确定。 7.5夜景灯光 7.5.1各类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应依照国家、省、币有关夜景照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划等相关规定进行。对于新建、改建各类建设工 程,在设计时应统一考虑夜景照明的内容。 7.5.2本规定所指夜景灯光是指下列各类灯光照明: (一)功能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广场照明等。 (二)夜景照明:包括建筑外墙照明、建筑内光外透照明、市政基础 设施纯装饰照明、绿化照明、景观照明、节日灯饰、灯光造型等。 7.5.3下列范围应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 (一)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城区高层建筑 及标志性构筑物。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城区出入口、商业街(区)、中央 商务区、会议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街头绿地、公园、 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三)机场应根据航空管制要求适当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 (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 (五)长江、柏临河、黄柏河、桥边河(卷桥河)、运河、五龙河(联 棚河)等水域沿岸景观地带。 (六)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其他城币夜景观灯光设计范围。 7.5.4设置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的内容形式等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灯具及被照明建(构)筑物的亮度和颜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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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避免光污染。 (二)布灯时应尽量避开人的视线,宜做到“见光不见灯”。 (四)景观灯具、霓虹灯牌和交通照明灯具造型简洁美观。 7.5.5设计、制作景观灯光设施,应采用新技木、新工艺、新材料、新 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 量和文化品位,同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雷、防漏电等安全措施,不得影 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 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7.5.6夜景照明的照度或亮度水平、照明光源、灯具和电力控制设备与 系统应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未尽要求的,参照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的 有关夜景照明技术文件设计。 7.5.7夜景照明要综合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凳虹火 照明和灯箱照明。商业户告和门店标牌宜采用霓虹灯照明,居住建筑可米 用轮照明和顶部使用泛光照明。 7.6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 7.6.1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 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 与隔声窗(隔声墙),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严禁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 7.6.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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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 不得影响建筑的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要求,其设置位置、形式、大 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凋。 7.6.3居住建筑的墙面和屋顶、高层建筑王体的墙面、60米以上建筑 室顶、坡屋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部,以及影响建筑大际线景观要求 的建筑墙面和屋顶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7.6.4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老城 区内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 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上。 7.6.5建(构)筑物顶部设置连续性非镂空面板的户外广告设施,其高 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户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 面积的30%。 7.6.6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宜采用新型户外广告形式和载体,以及使 用新型广告材料。 7.6.7提倡在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内安排一定版面发布公益广告。 7.6.8除交通标志牌、地名牌、公交设施、派出所及公厕指示牌以外, 道路红线内不得设置户外户告牌及其他指示牌。其他指示牌根据国土空间 规划要求在道路红线外统一设置。

DG/T J08-402-2000 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1开发原则 8.1.1鼓励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统筹规划、有序升发、分层 利用。 8.1.2同一层面地下空间设施建设应按照以下优先原则协调处理:人和 车产生矛盾时,行人空间优先;地下民用设施与市政设施发生冲突时,市 政设施优先;轨道交通建设应为币政设施预留足够的建设空间。 8. 2地下交通空间 8.2.1地下交通空间主要包括地下轨道、地下停车库和地下行人通道 等。 8.2.2地下行人通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采 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地下行人通道出入口与公交站的距离 宜在100米之内。 8.2.3地下行人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100 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 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最大建设深度宜控制在10米以内。 8.2.4为保证安全疏散,地下轨道交通站厅层的深度宜控制在40米以 内。 8.2.5地下轨道、地下停车库等地下交通设施应符合本规定第5章的有 关规定。 8.3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8.3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DB61T 354.3-2004 秦川牛牛舍建设规范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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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考虑利用山体岩洞或地下空间建设仓储设施的可能性。 8.7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8.7.1地下空间出入口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与人行过街天桥、地 下行人通道、邻近建筑地下空间连通。道路两侧的地下空间出入口方向宜 与道路方向一致,出入口前应设置集散场地。 8.7.2地下空间的通风井、冷却塔、采光井等地面附属设施宜结合道路 绿化带、相邻建筑设置,减少对景观环境的影响。地下停车库等设置通风 采光井时,应注意防止汽车尾气对上部行人活动空间的空气污染。 8. 8地下其他空间 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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