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建住宅区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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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新建住宅区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规定.pdf

第四条住宅区服务设施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 用的各类设施。包括: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 施、物业设施、社区居委会等,

施、物业设施、社区居委会等。 第五条住宅区服务设施按照不同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特点分为三类: (一)物业服务设施:指为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等提供保障的物业配 套设施,产权由全体业主所有。内容应包括:物业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用于补贴 勿业经费的物业商业用房两大类,

第五条住宅区服务设施按照不同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特点分为三类: (一)物业服务设施:指为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等提供保障的物业配 套设施,产权由全体业主所有。内容应包括:物业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用于补贴 物业经费的物业商业用房两大类。

(二)商业服务设施:指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业等服务的设施,产权由 开发商所有或由其自由处置

第六条按照物业服务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得少于规定的下限,商业服务 设施不得超出规定的上限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七条物业服务用房设置要求:

(一)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区中 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物业商业用房应设置在一至二层范围内;没有配 置电梯的物业房屋,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一至三层范围内,如物业用房设在二 至三层,则应在一层设有业主接待处以方便群众使用;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 具有独立通道。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上标注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技术 指标中注明面积。

(二)商品房住宅区内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地上建筑总面积的7%且 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o,物业办公及辅助用房为地上建筑总面积的 3%GB/T 28287-2012 足部防护 鞋防滑性测试方法,物业商业用房为地上建筑总面积的4%。

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 二点二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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