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405-2021 城市既有建筑顶升改造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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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21T 34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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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1.3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5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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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405-2021 城市既有建筑顶升改造技术规程.pdf

2.1.7限位结构体系structurerestrictionsysten

2.1.8托换梁underpinning beam

2.1.9抱柱梁girdlingofcolumn/pier

2.1.10托换连梁underpinningcouplingbeam

为避免失稳,在托换梁同一平面内,设置连接托换梁且与柱有效连接GB/T 50290-2014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并能承受一定弯矩 剪力及轴力的钢筋混凝土连接构件

2.1.11钢抱箍steelplatehoops

过程中,为对柱施加一定环向预压力,沿原柱

2.1.12称重weighing

地基的最终变形量; So 建筑物顶升前已完成的地基变形量; 一安全系数: 结合面剪力荷载设计值: V.——新旧混凝土结合面抗剪承载力; f.一一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 A一一新旧混凝土结合面的面积; n一千斤顶数量; N一一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单片墙或单柱轴力设计值; N。一一顶升支撑点千斤顶的工作荷载设计值; K一放大系数

3.1.1对既有建筑进行开设计时,应保证建筑物在预期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具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规定的可靠度。 3.1.2对既有建筑进行顶升设计时,其原有建筑材料参数取值、作用及其组合,以及验算方法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材料参数取值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确定。 3.1.3既有建筑顶升过程中的临时结构、构件及临时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 计。 3.1.4既有建筑顶升工程的检测鉴定、设计、施工、监测均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1.5既有建筑顶升工程应满足规划、消防、环保、资源利用等有关标准要求。 3.1.6既有建筑顶升工程应按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控制不均匀变形,避免或减少对原结构的损伤

3.2.1既有建筑顶升工程工作程序宜按附录A

3.2顶升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3.2.2既有建筑顶升改造前期准备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1查阅相关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图、施工竣工技术资料、维 修记录、加固改造图纸等。 2查询建筑物历史。包括原始施工、历次修鳝、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 受灾等情况。 3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建筑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问 题、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等。 4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研究。 3.2.3既有建筑顶升设计前,应对原结构进行检测、鉴定。 3.2.4既有建筑顶升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应进行充分论证。 3.2.5 5顶升工程的施工全过程和周边受影响的既有建(构)筑物、重要管网等应进行监测,竣工 完成后应对顶升建筑物进行变形观测。

4.1砌体结构加固材料

4.1.1块体(块材)应采用与原构件同品种块体(块材):块体(块材)质量不应低于一等品, 其强度等级应按原设计的块体(块材)等级确定,且不应低于MU10。 4.1.2砌体结构外加面层用的水泥砂浆,若设计为普通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应比原砌体砂浆强 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M10;若设计为水泥复合砂浆,其强度等级应比原砌体砂浆强度等级 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M25, 4.1.3砌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但对于防潮层、地下室以及其他潮湿部位,应采用水泥砂浆;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收缩性大的砌筑砂浆。所用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应比原砌体砂浆强度等 级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M10 4.1.4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C30;其原材料应符合下 列要求: 1所用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级;严禁使用过 期水泥、受潮水泥、品种混杂的水泥以及无出场合格证和未经进场检验合格的水泥。 2粗骨料应选用坚硬、耐久性好的碎石,其最大粒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 计规范》GB50702的有关规定;细骨料宜选用中砂,其细度模数不宜小于2.5;骨料的含泥量应 等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3拌合用水宜采用饮用水。 4可使用商品混凝土,但其所掺加的粉煤灰应是I级灰,且其烧失量不应大于5%。 5若选用细石自密实混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等其他品种混凝土,应在施工前 进行试配,经检验其性能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4.1.5钢筋的品种、性能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HRB400级的热轧带肋钢筋,也可采用HPB300热轧光圆钢筋;其质量应分别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

4.1.5钢筋的品种、性能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

1宜采用HRB400级的热轧带肋钢筋,也可采用HPB300热轧光圆钢筋;其质量应分别符合 见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的有关规定:其性能设计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没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采用。 2当砌体结构锚固件和拉结件采用后锚固的植筋时,应使用热轧带肋钢筋;其质量应符合本 规程第4.1.5条第1款的规定,

3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厂检验的钢筋以及再生钢筋。 4.1.6钢筋网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 的有关规定;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4的有关规 定采用

4.1.7其他钢材品种、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

1宜采用Q235和Q355级钢材;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 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有关规定;其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 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采用。 2当锚固件为钢螺杆时,应采用全螺纹的螺杆,钢材等级应为Q235级,其质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有关规定, 3所采用的锚栓应为砌体专用的碳素钢锚栓,其抗拉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 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的有关规定。

4.1.8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

4.1.8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应选用碳纤维或坡璃纤维;若采用碳纤维,应选用 丙烯睛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若采用玻璃纤维,应采用高强度的S玻璃纤维或碱含量 氧化物含量低于0.8%的E玻璃纤维;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 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的有关规定,与其配套使用的其他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应按照现行国家 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的有关规定进行适配性检验;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 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为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4.1.9结构胶粘剂应采用A级胶,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标 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为0.90、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4.1.10其他砌体结构加固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 的有关规定

4.2混凝土结构加固材料

4.2.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C30;其原材料性能 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1.4条的要求

4.2.2钢筋的品种、性能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钢筋的品种、性能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

4.2.4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15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 2玻璃纤维应采用高强度玻璃纤维、耐碱玻璃纤维。 3芳纶纤维应选用饱和吸水率不大于4.5%的对位芳香族聚酰胺长丝纤维。且经人工气候老 化5000h后,1000MPa应力作用下的螨变值不应大于0.15mm。 4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 5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 范》GB50728的有关规定。与其配套使用的其他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有关规定进行适配性检验, 6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为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4.2.5结构胶粘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A级胶; 2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粘结抗剪强度检验;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标准值应根 据置信水平c为0.90、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3严禁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和醇酸树脂作为胶黏剂。

50367的有关规定。

50367的有关规定。

4.3.1顶升垫块可采用混凝土垫块或钢垫块, 使用时应进行计算,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3.2预制混凝土垫块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顶升垫块可采用混凝土垫块或钢垫块,使用时应进行计算,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3.2预制混凝土垫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素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 于C20;采用强度等级400MPa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预应力混凝土 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且不应低于C30。承受重复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 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混凝土力学性能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采 用

4.4.2钢筋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可米用HRB400 HRB500、HRBF400、HRBF500、HPB300级钢 梁、柱和斜撑构件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宜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角

L 箍筋宜采用HPB300、HRB400、HRBF400、HRB500、HRBF500钢筋 3预应力筋宜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 4钢筋的力学性能指标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采用。 4.4.3新增砌体结构块体(块材)及砌筑砂浆品种、质量、性能的选择参照本规程第4.1.1、4.1.3 条的相关规定。

5.1.1建筑物的顶升工程设计前,应对原建筑物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可靠性鉴定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 的要求,抗震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要求。

5.2.1既有建筑物的顶升工程应包括以下检测

1地基基础 1)地基土状态; 2)地基稳定性; 3)地基承载力; 4)基础工作状况。 2上部承重结构 1)结构布置与设计的符合性; 2)结构现状使用情况核查; 3)主要构件材料检测; 4)结构裂损; 5)主体结构构件构造和连接; 6)整体及局部倾斜; 7)与围护结构的连接。 3当原建筑物的工程图纸资料不全时,尚应对原建筑物的结构布置、构件截面尺寸、钢筋配 置等进行测绘,并绘制工程现状图。 4调查核实作用在结构上的荷载。 5.2.2对原结构构件应按材料强度、构造和连接、变形裂缝、锈蚀和荷载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利 检测。 5.2.3 当进行地基或基础检测时,可开挖验证基础类型、尺寸、理置深度、钢筋配置,检测基础

5.3.1结构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应根据现状检测结果,地基和结构体系整体性、构件承载力、 构造措施和结构缺陷等,对结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抗震能力、耐久性等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进行鉴定。

5.3.2既有结构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模型应符合既有结构受力和构造的实际情况; 2调查或检查核实作用在结构上的荷载、抗震设防的要求,所采用的荷载效应组合与荷载分 顶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结构或构件的材料强度、几何参数可采用原设计值。当检测结果不符合原设计规定时,应 按实际检测结果取值。 5.3.3地基承载能力和变形特性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结合工程现状实测资料确定, 5.3.4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鉴定后,应给出建筑物现状的鉴定结论,提出在顶升施工前是否 需要进行结构补强加固的建议。

需要进行结构补强加固的建议。

6.1.1既有建筑顶升改造后的使用年限,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不宜低于原建筑 剩余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30年。 6.1.2既有建筑顶升设计应根据结构特点、工程条件、技术要求及检测、鉴定结论等,选择相应 的技术方案。 6.1.3对不能满足顶升施工过程中安全性的既有建筑,应在顶升施工前对主体结构进行加固。 6.1.4应对顶升过程中的整体结构进行倾覆验算;对局部构件进行强度、变形和稳定性验算,结 构重要性系数宜取1.0。 6.1.5既有建筑顶升后宜沿用原有结构体系,砌体结构顶升后可采用底部框架剪力墙砌体结构 内框架砌体结构顶升后应采用框架结构或底部框架剪力墙结构。顶升后总高度及层数均不应高于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最大高度及层数的限定。 6.1.6重点设防类建筑顶升后应满足相应的抗震要求,并宜采用隔震结构进行抗震性能提升,隔 震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 6.1.7设计文件中应对顶升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参数控制及监测提出要求。 6.1.8顶升临时支撑体系的设计应进行专项论证。

6.2.1既有建筑顶升改造工程的设计荷载应包括永久荷载、可变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及建筑 物顶升过程中的临时荷载。顶升就位后,设计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采用,地震作用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采取。 6.2.2建筑物顶升过程中的验算,永久荷载、可变荷载、施工临时荷载按实际荷载取值;风荷载 可按10年一遇取值:可不考虑地震作用,但应采用防震应急措施

6.3.1顶升建筑物的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升设计前应核查原有勘察资料,原有勘察资料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补充勘察等有 改方法获取实际地层数据。 2基础受力应根据不同的施工工况和使用工况,分别进行结构内力、应力与变形分析。 3建筑物顶升后,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及地基稳定性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

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4新旧结构相连接时,地基基础应按变形协调原则进行设计。 6.3.2建筑物项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宜采用原位测试的结果或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 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附录A、附录B及附录C确定。当对无特殊地质及不良地质地层中沉 降稳定的建筑物进行顶升时,可以根据当地成熟经验进行估算。 6.3.3建筑物顶升后局部倾斜、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整体倾斜值的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34顶升层的地

6.3.4顶升后的地基最终变形量可按下式确定

S= So+ Si+ S2

式中s一一地基的最终变形量(mm) (mm); 估算;当原建筑物基础沉降已稳定时,此值可取零。 6.3.5当原地基基础不能满足顶升工程要求时应进行加固,加固方法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 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IGL123的规定执行

6.4.1既有建筑顶升设计中主要结构体系包括底盘结构体系、托盘结构体系、施力体系、临时支 撑体系与限位体系等设计

6.4.2建筑顶升中的底盘结构体系选型宜符合

1宜选择原基础作为顶升底盘;当原基础不能满足顶升荷载或尺寸不满足施力体系要求时, 应兼顾顶升后的基础方案综合布置顶升底盘。 2对深理式承台或一柱一桩的混凝土框架结构可来用抱柱梁、牛腿或钢抱箍等作为顶升底盘 6.4.3建筑顶升中的托换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2托换结构体系应满足上部结构顶升竖向荷载的分布和传递,与千斤顶、底盘体系应形成稳

固的整体:应进行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的验算:应考虑顶升施工及结构顶升

6.4.4混凝土框架柱的托换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柱宜采用四面包裹多梁式托换方式(见图6.4.4);当采用单梁托换时,梁宽应大 柱宽,梁内下部纵筋不应截断。 2四面包裹的托换梁与框架柱应采用插筋连接。 3托换梁与柱结合面的高度不应小于原框架柱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和柱短边尺寸。

【a)四面包裹式托换

1一托换梁;2一托换连梁;3一被托换柱;4千斤顶 4混凝土托换梁新旧混凝土结合面抗剪承载力可按下式计算

图6.4.4柱托换节点示意图

V≤V. = 0.6f,A

式中:一一抗剪安全系数,一般取1.0~1.2; V一结合面剪力荷载设计值(kN); V.一一新旧混凝土结合面抗剪承载力(kN); f,一一取抱柱梁、既有柱的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中的较低值(kPa); A一一新旧混凝土结合面的面积(m"),对于结合面位置,四面包裹式托换梁可按四边考 虑,单梁脱换应按两边考虑 5当托换采用钢梁或钢牛腿时,应满足钢结构相关规范要求

6托换梁的抗弯、抗剪、抗扭及抗冲切承载力验算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 范》GB50010的要求,其顶升施工阶段荷载放大系数不应小于1.5。 6.4.5砌体承重墙的托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承重墙的托换应在混凝土圈梁或基础梁位置处进行托换,若进行无圈梁或基础梁的砌 体结构的托换设计,应先采取增设混凝土圈梁或基础梁等增强结构整体性措施。 2砌体承重墙可采用双梁式托换方式或单梁托换方式(见图6.4.5):

图6.4.5砌体墙托换节点示意图

1被托换墙:2托换梁:3砌体基础梁:4一千斤顶

3托换梁下布置支点时,局部布置长度不宜小于0.5m,间隔净距不宜大于1.5m,应避开门 窗、洞口和承重构件的薄弱位置;托换双梁支点位置之间应设置连系梁。 4支点之间托换梁与原砌体底部梁的新旧混凝土结合面抗剪承载力可按6.4.4式进行验算, 5托换梁可按照普通连续梁进行设计,不应考虑原有上部墙体的墙梁作用。 6.4.6混凝土剪力墙的托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剪力墙墙肢较短时,可按照框架柱托换方式进行设计。 2当剪力墙墙肢较长时,应采用双梁式托换方式。 3托换梁下布置支点时,局部布置长度不宜小于0.5m,间隔净距不宜大于2m,应避开门 窗、洞口和承重构件的薄弱位置;托换双梁支点位置之间宜设置连系梁。 4托换梁新旧混凝土结合面抗剪承载力可按6.4.4式进行验算。 5托换梁宜按照普通连续梁进行设计,不宜考虑原有剪力墙的共同作用

6.4.7托换结构应形成稳定的水平平面体系。

6.4.8支点部位托换梁的局部抗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进行验 算。 6.4.9托换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柱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且不应低于C30,宽度不应小 于300mm,高度不应小于500mm。托换砌体结构托换梁永久使用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0托墙梁的要求。托换连系梁宽度不宜小于200mm,且不小于被托换 墙体厚度。 6.4.10竖向顶升动力设计时,应进行上部结构整体分析,根据结构受力状态合理布置施力点 动力合力与建筑物重心宜重合。

6.4.10竖向顶升动力设计时,应进行上部结构整体分析,根据结构受力状态合理布置施力 动力合力与建筑物重心宜重合。

[6. 4. 11]

式中n一一千斤顶数量(个): N一一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单片墙或单柱轴力设计值(kN); N——顶升支撑点千斤顶的工作荷载设计值(kN),可取千斤顶额定工作荷载的80%; K一一放大系数,可取2.0。 尚应设置临时辅助支顶装置或他保证

6.4.13顶升施力体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升应严格控制竖向位移同步,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在竖向项升过程中发生水平位移和 偏转。 2在顶升过程中,顶升施力系统应具备控制构件的运动姿态、应力分布的功能,满足结构构 件在顶升过程中的长时间停滞状态及微动调节的要求。 6.4.14临时支撑体系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具垫块厚度应与千斤顶每次顶升设计行程相适应。 2每节支撑构件之间应可靠连接。 3支撑体系的构件应对称布置。

6.4.15限位结构体系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强度、不同限位方向的结构刚度及稳定性应满足要求。 2荷载设计值可根据建筑失稳破坏的临界值确定,应根据千斤顶的摩阻、最大转角、建筑重 量及可能位置进行取值。 3限位结构与建筑结构的间距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结构位置的变化进行确定,

6.5改造后主体结构设讯

6.5.1改造后主体结构设计应包括上部原结构加固设计与底部新增结构设计。改造后应进行整体 结构分析,上部原结构根据检测鉴定结论和结构分析结果进行加固设计,底部新增结构部分按现 行规范要求设计。 6.5.2改造后的主体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 用途和使用环境

6.5.3连接段构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面的混凝土进行打毛处理,连接段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的混凝主等级提高一级 且不得低于C30,并宜采用便于灌注和成型的自密实微膨胀混凝土,连接段混凝土应一次浇筑。 2上部结构顶升就位后,连接段主筋直径与数量不应少于原主筋,框架柱及边缘构件箍筋间 距应按不大于100mm,切断钢筋的连接应满足I级接头的要求。 3砌体连接段块体(块材)强度等级应采用与原构件同品种块体,块体质量不应低于一等品 其强度等级应按原设计的块体等级确定,且不应低于MU10;砌筑砂浆应比原砌体使用砂浆抗压强 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M10

6.5.4体结构改造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整体计算刚度及荷载加载方式应采用一次性加载。 2多层和高层混凝土结构平面或竖向规则性及结构整体与构件验算,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 求。 3改造后的混凝土构件的抗震等级不宜提高,确有提高必要时,应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6.5.6内框架砌体结构改造后应成为框架结构或底部框架剪力墙结构,并满足框架结构或底部框 架剪力墙结构的要求。 2多层和高层混凝土结构平面或竖向规则性及结构整体与构件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的规定。

2多层和高层混凝土结构平面或竖向规则性及结构整体与构件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的规

7.1.1顶升工程施工工序可按照施工准备、顶升加固、顶升、结构改造、检查验收的顺序进

顶升工程施工工序可按照施工准备、顶升加固、顶升、结构改造、检查验收的顺序进行。 顶升工程施工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结合鉴定报告和设计图纸现场查勘建筑物的现状,并进行记录。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控制点分组图、液压系统配置图、设备系统参

1结合鉴定报告和设计图纸现场查勘建筑物的现状,并进行记录。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控制点分组图、液压系统配置图、设备系统参 数说明等。

3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有监测和控制措施,在施工前应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 4应对设备的操作人员和安装拆除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 7.1.3新浇混凝土与原结构应连接可靠、协同工作。在原结构打毛、植筋时,应满足现行国家 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和《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 的有关规定。 7.1.4顶升施工同步设备与控制系统应满足顶升施工的安全及设计要求,应配置防止顶升过程中 千斤顶失力的自锁安全装置。 7.1.5顶升施工中的各道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控制。各道工序完成后应 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满足相应要求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1.6顶升施工,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宜选用液压同步顶升系统进行施工。 7.1.7应进行施工方案安全专项论证。

7.2.1对建筑物的现状应进行复查,重点应复查轴网、结构构件布置、主要构件截面尺寸、主要 构件连接方式、基础形式及埋深等主要参数,如与原设计图纸、鉴定报告等资料不相符,应及时 与设计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方案。 7.2.2施工前应在建筑物一定高度处设置控制线或控制点并做记录。 7.2.3应对顶升设备采用同源标准传感器进行自校准,并应出具自校准报告。 7.2.4顶升施工前,应确定每个行程的顶升量和顶升力。 7.2.5顶升施工前,应对可能产生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设施采取措施 7.2.6顶升施工前,建立完善的现场指挥控制系统,明确人员岗位,确保分工明确,指挥畅通。

7.3.1底盘结构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直接采用原结构基础、承台作为底盘结构,应使十斤顶及支撑底部处于水平,并对结构 缺陷进行修补;当需对原结构基础、承台进行加固时,应对原结构的结合面打毛处理,采用植筋 连接,应经放线并探测钢筋位置后标定,若植筋孔位置受原钢筋干扰,不得损伤原钢筋,浇筑混 凝土后不得扰动新旧结合面。 2当利用原结构框架梁作为底盘结构,应对框架梁表面进行找平,框架梁顶存在破损病害应

进行修补;当对原结构框架梁进行加固,应对原结构的结合面打毛处理,采用植筋连接,应按本 规程第7.3.1条第1款进行处理。 3当采用抱柱梁结构作为底盘结构,一般设置在室内地坪以下,应对原结构的结合面打毛处 理;当采用植筋连接,应按本规程第7.3.1条第1款进行处理。 4当采用钢牛腿作为底盘结构,植入螺栓应避开主筋,完成顶升后,新做钢牛腿宜拆除;若 采用抗剪键槽进行连接,理入抗剪键槽不得破坏主筋,完成顶升后拆除钢牛腿。 5当采用钢抱箍作为底盘体系时,应按1.5倍的安全系数进行钢抱箍承载力试验,试验通过 后,方可进行顶升作业。

7.3.2托盘结构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直接采用原结构作为托盘结构,应满定十片顶安装空间的要求;同时与十片顶和临时支 撑对应的梁体结构应形成水平支撑面。 2当采用双梁式托换,应对原结构的结合面打毛处理;当采用单梁式托换,可采取分段或掏 洞设置支撑后做托梁的施工方法。 3当采用抱柱梁结构作为托盘结构,应对原结构的结合面打毛处理,采用植筋连接,应按本 规程第7.3.1条第1款进行处理。 4当采用钢牛腿作为托盘结构,高强螺栓应避开主筋,完成顶升后,新做钢牛腿宜拆除。 7.3.3墙体开设孔洞宜及时封堵。 7.3.4临时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的中心线应准确定位。 2当采用预埋螺栓连接时,预埋螺栓位置应准确并采取定位及固定措施。 3当采用植入螺栓连接时,钻孔除位置应准确外,还应避让承台中的主筋。 4不同直径的钢支撑连接时,应采用相应的转换接头。 7.3.5限位结构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限位结构与被限位结构的间隙应顺直,宽度应满足被限位结构的验收要求, 2限位结构的安装和拆除不应影响原结构的安全性,对因安装限位结构在原结构上形成的引 洞应进行修补。

7.3.5限位结构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限位结构与被限位结构的间隙应顺直,宽度应满足被限位结构的验收要求 2限位结构的安装和拆除不应影响原结构的安全性,对因安装限位结构在原结构上形成白 洞应进行修补

7.4.3千斤顶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7.4.4液压泵站应采取防雨防雪措施,确保内部电器的正常运行, 7.4.5同步控制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步控制系统应能实现位移同步顶升控制功能,能精准控制顶升点同步升降并反应顶升力 大小。 2同时应具有可视化、同步误差报警功能。 3同步控制系统的位移显示精度不应大于0.2mm。 7.4.6位移传感器应安装竖直,同时安装的下部结构不能在顶升过程中产生沉降,确保采集数据 是实际顶升高度。

7.4.7油管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应符合以下规

7.4.7油管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油管应根据分组图进行连接,油管连接时,油管接头,分配器应清洁,每根油管应根据油 路编号标记。 2严禁工作人员位于工作中的油管接口前面。 3油管应在无压状态下拆除,油管拆除后应将油管用堵头封住,油管内部的液压油不得外漏, 7.4.8顶升系统应配置足够的配件,确保部分配件损坏时及时更换 7.4.9截断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顶升系统逐级加载,截断时加载应达到顶升点实际荷载值的80%。 2截断过程中,系统处于保压状态。 3宜采用适宜型号的液压金刚石绳锯切割设备。 4截断施工顺序应按施工方案进行。 5截段时不应产生过大的振动和扰动。 6截段施工时需用冷却水,应设置排水装置,不应将废水直接排到基础周边地基土上。 7截段施工时,应监测托换结构体系及原结构构件的状态变化,包括墙、柱变形和开裂,受 力较大的关键部位应进行应力监测。

4.10称重应符合下列划

1应确保顶升点位置断开。 2应顶升1mm~2mm保持一段时间,确保压力稳定再读取数据。 3实际荷载和设计荷载相差较大时,应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方案。 7.4.11试顶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顶升前应解除全部顶升结构与其他结构的连接,结构顶升空间内不得有障碍物。 2试顶升宜按开始分离、持续分离、确认分离,分阶段实施, 3试项升过程中油路应正确,传感器工作应正常,数据传输应稳定正确,系统工作应正常 4试升应结构全部分离为宜,高度不宜大于10mm。 5试顶升结束后应维持2小时的保压状态,全面检查受力结构的状态及设备的稳定。 7.4.12正式顶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试顶升的结果,确定开始正式顶升,应做好位移传感器保护措施,防止顶升过程中 碰触到位移传感器。 2应及时放置垫块。 3顶升及顶降的速度不宜大于3mm/min。 4应全程观察系统压力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顶升,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 5顶升过程中监测数据与预计值不符,应立即停止顶升,及时查找原因,修正顶升参数。 6项升到指定位置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联合验收后方可进行下 道工序的施工。 7.4.13同步顶升系统应保证足够的精度,顶升应采用同步位移控制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结构形 式、整体刚度及高宽比控制各顶升点的位移差,相邻顶升点的位移差不应大于顶升点间距的 2/1000,总体升降差不大于该方向宽度的2/1000,且不大于20mm。 7.4.14当整体顶升数据正常时,应顶升300mm~500mm后,实际测量各标志点的实际顶升高 度,当数据不超过同步误差预警值时继续顶升,当超过同步误差预警值时应调整顶升参数进行调 整。

式、整体刚度及高宽比控制各顶升点的位移差,相邻顶升点的位移差不应大于顶升点间 2/1000,总体升降差不大于该方向宽度的2/1000,且不大于20mm。 7.4.14当整体顶升数据正常时,应顶升300mm~500mm后,实际测量各标志点的实际顶 度,当数据不超过同步误差预警值时继续顶升,当超过同步误差预警值时应调整顶升参数进

7.5.1混凝土连接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车接面的混凝土进行打手毛

2主筋宜采用机械连接方式。 3连接段混凝土等级宜高于原结构,并宜采用便于灌注和成型的自密实微膨胀混凝 4连接段的混凝土浇筑应密实。 7.5.2砌体连接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要求; 2新增砌体顶部应与原有墙体进行挤密处理,达到强度后方可拆除顶升设备。 7.5.3顶升加固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破坏永久结构。 2宜采用适宜型号的液压金刚石绳锯切割设备拆除或者人工凿除。 3宜采用加固材料对植筋部位及新老接触面进行恢复

7.5.2砌体连接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8.1.1顶升工程监测包括顶升前监测、顶升过程中监测和顶升后完成状态监测三个阶段。顶升工 程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顶升工程实施现场实时监测。

1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应根据施工进度进行,施工前应确定监测初始值,顶升施工过程中每关 进行巡检。 2施工过程中应根据顶开量,实时进行监测,并应按开总量分阶段对监测值进行校准复核 3当监测数据达到、超过预警值或监测变形数据异常时,应立即报告。 4顶升工程竣工后,建筑物沉降观测时间不宜少于6个月;第一个月的监测频率,每7天不 应少于一次;第二、三个月,每14天不应少于一次QSY CQ3358-2009 作业区数字化生产监控终端建设要求,以后每月不应少于一次。 8.1.3顶升工程监测阶段性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应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8.2.1沉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升工程的沉降监测应在顶升施工开始前测定建筑物的相对沉降值,并在顶升施工过程中 实时对顶升量进行监测。 2建筑物沉降及相对位移监测变形测量级别精度不应低于二等沉降观测。 3沉降及相对位移监测应设置高程基准点,基准点设置不应少于3个;基准点的布设应设置 在建筑物和顶升施工所产生的沉降影响范围以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并应进行复 测。 4沉降及相对位移监测点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沿 外墙不大于3m间距布设。 5施工过程中若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客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监 测一次。 6在施工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 情况,均应及时增加监测次数

8.2.2倾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倾斜监测应测定建筑物顶部监测点相对于底部监测点或上部相对于下部监测点 的水平变位值和倾斜方向,并计算建筑物的倾斜率。 2倾斜监测方法应根据建筑物特点、倾斜情况和监测环境条件等选择确定。 3倾斜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物的角点和倾斜量较大的部位,并应埋设明显的标志,

8.2.3裂缝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升工程施工前,应对建筑物原有裂缝进行检测,统一编号并做好记录。每条裂缝应至少 布设两组监测点,其中一组应在裂缝的最宽处,另一组在裂缝的末端。并且每组应使用两个对应 的标志,分别设在裂缝的两侧。 2裂缝监测内容包括裂缝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及变化情况 3裂缝监测应采用裂缝宽度对比卡、塞尺、裂缝测宽仪等监测裂缝宽度,用钢尺度量裂缝长 度,用贴石膏片或金属片的方法监测裂缝的发展变化。 4顶升工程施工过程中,当监测发现原有裂缝发生变化或出现新裂缝时SJ/T 11684-2018 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监理规范,应停止顶升施工, 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评估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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