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28-2013 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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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6-028-2013 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pdf

3.1.4按损坏程度和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的维修分为日

3.1.4按损坏程度和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的维修分为日常 维护和维修改造: 日常维护: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3.1.4按损坏程度和修工作量的大小GB/T 30269.805-2019 信息技术 传感器网络 第805部分:测试:传感器网关测试规范,办公用房的维修

维修改造: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如大范围 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各种设施的重新调 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 注:对诸如换灯泡、换水龙头等应及时修复的轻微损伤或小故 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的工 作,由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人及时完成,不计入本次管理规定的范 畴。

3.1.5为方便管理,办公用房维修又可分为专项维修和综合维

专项维修:仅对任一分系统进行的维修改造 综合维修:根据各分系统维修类别被综合评定为全系统的维 修改造(详见本标准第12章)。

3.2维修工作的基本要求

3.2.1新建办公用房工投入使用时,其权属部门和使用部门应遵 照《建设部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规定办理工程 俊工资料整理归档手续,要善保存下列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各专业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 俊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 记录、事故处理报告:设备的合格证、使用说明、安装记录、保修责 任书、保养规定等,为办公用房的维护提供基本资料。 3.2.2对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除应长期保存第3.2.1条规定的 档案文件外,还应随时收集历次维修、加固及改造的有关资料(包 括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进行建档。 3.2.3办公用房的检查与评定是维修的主要依据。检查一般分为三 类: 1日常检查:为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对其 易损部位和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考察

日常检查应分别根据各分系统的特性和使用要求,制定维修 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2详细检查:为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可靠性,在日常检查 的基础上,通过仪器检测和必要的载荷试验,对有关信息进行的收 集、分析、验算和判定。详细检查又分为局部扩大检查(如日常维护 前检查)和系统检查(如维修改造前检查)。 3专门检查:紧急或特殊状况进行的检查,其工作范围、内容和 工作量相当于局部扩大检查。 3.2.4检查周期:日常检查和详细检查的周期由本标准各章作出具 本规定。专门检查不设周期,根据需要确定。 3.2.5日常检查应由使用部门指定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有专业 操作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应建立检查档案。根据日常检查结果进行 的日常维护,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 3.2.6当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办公用房有安全隐惠或耗能、耗水严重 超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详细检查 3.2.7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维修改造应进行适修性和可行性评估。 3.2.8详细检查与评定(含专门检查与评定),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 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检测机构进行。 鉴定工作参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委托房屋可靠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31148号)、省发 政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项自委托房屋可靠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发改 委[20131544号)等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3.2.9根据详细检查或专门检查的鉴定报告,需对办公用房或其设 施进行日常维护或维修改造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补 强加固、修复或改造、改装设计。设计提出的技术方案(包括节能节 水改造方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批,并按批复组织实施。 3.2.10办公用房的拆除重建和设施的更新,应根据鉴定报告和适 修性评估报告,参考办公用房和设备的使用年限确定。需更换的围

3.2.8详细检查与评定(含专门检查与评定),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 构承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检测机构进行 鉴定工作参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委托房屋可靠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31148号)、省发 政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项目委托房屋可靠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发改 委[20131544号等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3.2.9根据详细检查或专门检查的鉴定报告,需对办公用

施进行日常维护或维修改造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补 强加固、修复或改造、改装设计。设计提出的技术方案(包括节能节 水改造方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批,并按批复组织实施。 3.2.10办公用房的拆除重建和设施的更新,应根据鉴定报告和适 修性评估报告参老办公用房和设备的使用年限确定需重换的围

护材料、隔热、保温层、建筑设备和器具,应符合节能或节水要求, 不得采用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耗水和非环 保型的产品或材料。 3.2.11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维修改造的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 专业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每一工序交接点的施工质 量检验评定以及施工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 准的规定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 3.2.12应对所有的检查结果和维修过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应 将这些记录同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一并归档,任何时候均应有完 整的历中盗料可供使用

护材料、隔热、保温层、建筑设备和器具,应符合节能或节水要求, 不得采用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耗水和非环 保型的产品或材料。

3.2.11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维修改造的施工,应由有相

专业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每一工序交接点的施工质 量检验评定以及施工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 准的规定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

量检验评定以及施工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 准的规定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 3.2.12应对所有的检查结果和维修过程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应 将这些记录同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一并归档,任何时候均应有完 整的历史资料可供使用。

将这些记录同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一并归档,任何时候 整的历史资料可供使用,

重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

4.1.1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前3年(软 弱地基应为前5年),每年进行1次,而后每隔612年检1次:使 用已超过30年的旧办公用房,检查间隔应适当加密。 4.1.2详细检查宜每隔12年进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 若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应立即进行局部扩大检查。 4.1.3专门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出现异常沉降、结构处于濒临危险状 况、构件发生意外破坏等: 2地震前(预报时)及震后,造成直接影响的台风前后、水灾 火灾或其他灾害后的安全检查: 3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高度安全时 对房屋进行的以消除隐患与组织监控为目标的检查与鉴定

4.2.1承重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参照 本标准附录表A.0.1的检查要点确定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有经验 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日常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但仅要 求作定性的表述。若检查发现有些项目尚需使用仪器进行检测时, 应纳入局部扩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若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及 时进行专门检查。 4.2.2承重分系统中结构构件的详细检查,分为结构构件安全性检 香和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检香

4.2.2承重分系统中结构布

查和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性检查。

4.3.5对确定为维修改造的工程,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4.4.1承重分系统的日常维护,主要是封闭裂缝、除锈、防锈和防 腐,以及对各种易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等。一般由使用部门负 责组织实施

1地基基础的加固和承重结构的补强加固、改造,应根据维修 目的、现场及环境条件,选择适用的加固方法。 2围护分系统承重构件的补强加固或更换,也应一并考虑,并 司时组织实施。 4.4.3承重分系统加固、改造设计和施工,除应遵守现行设计、施工 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专用标准:

4.4.3承重分系统加固、改造设计和施工,除应遵守现行设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 2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3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 4《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 5《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

《砖混房屋加层技术规范》CECS78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 8其他新发布的加固改造专用规程和标准

护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

5.1.1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人使用后的前3年,每 年雨季李前进行1次,之后每隔3年检查1次。 5.1.2详细检查宜每隔6年进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 若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应立即进行局部扩大检查。 5.1.3专门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发现紧急情况:如地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出现异常情况已波 及围护分系统时; 2震前(预报时)及震后,造成直接影响的台风前后、水灾、火 灾或其它灾害后的使用功能检查; 3当有特别重要任务,须确保房屋在指定期间的正常使用功 能时,对围护分系统进行的以消除渗漏、排水不畅、冷凝等为目标 的检查。

5.2.1围护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根据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参照 本标准附录表B.0.1的检查要点确定检查项目及内容,组织有经验 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日常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若检查发现有些功能项目尚 需使用仪器进行探测时,应纳人局部扩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若检 香发现其使用功能已显著受损,应及时进行专门检香。

5.2.2围护分系统的详细检查,分为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简

5.4.1围护分系统的日常维护:主要是封闭裂纹、清理雨水天沟、地 沟等排水通道以及零星渗漏点的密封等。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

5.4.2围护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应根据维修目的、现场及环境条 件,选择适用的方法。 2围护分系统的维修改造,除采用成熟的技术,做好防水、防 渗漏、防潮、防风化等工程外,尚应对原屋面和外墙的隔热、保温效 果作出评价,并据以进行必要的修复或节能改造,以改善其使用功 能。

5.4.3围护分系统维修、更新的设计和施工,应执行下列专用标

1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5 《房屋渗漏修技术规程》(CJJ62)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评定

6.1.1本章适用于建筑物现有的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 维修。 6.1.2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日常维护或维修改造,其设计 施工质量应满足表6.1.2规定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的要求

表6.1.2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子系统相当于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子

6.1.3建筑装饰装修的使用年限超过表6.1.2的规定时,应及时组 织检查与评定,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维修改造或日常维修

6.1.3建筑装饰装修的使用年限超过表6.1.2的规定时,应及时组 织检查与评定,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维修改造或日常维修

6.1.4除特殊情况外,建筑装饰装修的维修改造宜与其他相关分系 统的维修改造同时安排,

6.2.1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 检查。 6.2.2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各子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应按其检查评 定基本单位(简称“检评单位”)进行。 6.2.3建筑装饰装修的检评单位应按下述方法划分: 1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外每一面墙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2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内每一房间、每一楼梯间和每一走道分 别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6.2.4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日常检查的周期,应符合表6.2.4的 规定

1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外每一面墙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2同一个子系统中室内每一房间、每一楼梯间和每一走道分 别划分为一个检评单位。

6.2.4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日常检查的周期,应符合表6.2.4的 规定

.4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

6.2.5进行日常维护时,应从本标准附录C《建筑装饰装修分系检 查与评定标准》规定中选择检查项目,编制成日常维护计划报使用 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局部损伤或使用功能下降等情况时,应及 时进行维修。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6.2.6在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进行维修改造前应进行详细检查。详 细检查前应根据维修范围确定需要检查的每一子系统名称及其所 包含的检评单位的数量。 6.2.7进行详细检查时应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外观质量、使用功 能和安全等三方面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并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 目的等级,然后再按下列规定确定该检评单位的等级: 1一般情况下,取安全项目和功能项目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检 评单位的等级。 2若外观项目的等级比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等级低二级,则 应将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等级降低一级。 6.2.8当评定每一子系统的完好性等级时,应根据其所含检评单位 的等级及数量,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1完好性为I级的子系统,应不含c级和d级检评单位,可含b 级检评单位,但不多于20%。 2完好性为Ⅱ级的子系统,应不含d级检评单位;可含c级检 评单位,但不多于10%,且不含涉及安全的c级检评单位。 3完好性为Ⅲ级的子系统,其所含的c级检评单位不应多于 20%,d级检评单位不应多于10%。 4先好性为IV级的子系统,其所含的c级检评单位多于20% 或所含的d级检评单位多于10%,或d级检评单位位于建筑物的 外墙正面

6.3.1建筑装饰装修分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清洁和维 护。

护。 6.3.2当子系统被评为I级或Ⅱ级时,该维修项目为日常维护。 对检查中被评为I级或Ⅱ级的子系统,凡有局部损坏或使用功 能下降的检评单位,以及当有3个以下的子系统被评为Ⅲ级或IV 级时,应及时进行日常维护。 6.3.3当有3个或3个以上的子系统被评为Ⅲ级或IV级时,该维 修项目为维修改造。 6.3.4当外墙面、外门窗发生损环时,应进行专门检查;当该子系统 被评为III级或IV级时,应申请日常维护,并应及时修复。 6.3.5建筑装饰装修进行维修改造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 工单位承担,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环 保、卫生的规定,并与城市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6.3.6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应符合现行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6.3.7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峻工验收时,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和设计的 要求。

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安全、环 保、卫生的规定,并与城市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6.3.6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应符合现行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5.3.7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工程峻工验收时,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和设计的 要求。

水、排水分系统的检查、评

7.1.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建筑物中已有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评 定与维修。 7.1.2当办公用房达到详细检查周期或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安全 隐患或耗能、耗水严重,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时,应及时组织详 细检查。 7.1.3详细(含专门)检查与评定,应由有资质的质量检查机构承 担。必要时,还应会同安全、消防、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7.1.4除特殊情况外,给水、排水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宜与其他相关 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同时进行安排。 7.1.5给水、排水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完整的 设计和施工,其安全、消防、卫生、环保和使用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不得随意分割发包。 7.1.6经维修改造的项目,其主要材料、设备、器具的性能及节能 节水的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 年限不宜低于15年。

7.2.1给水、排水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 查。 1日常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和有计划地按区域或系统进 行的保养检查。 2详细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详细检查。主要是通过试验的

7.2.1给水、排水分系统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 查。 1日常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和有计划地按区域或系统进 行的保养检查。 2详细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详细检查。主要是通过试验的

方法,以仪器、仪表量测为主,以工程经验判断的检查为辅,检查、 验证系统或其设备的可靠性 3专门检查:分为紧急情况检查和事故检查,按系统或区域进 行详细检查。

7.2.2检查评定内容分为三类:

1使用功能(简称功能类); 2环境保护与卫生(简称卫生类); 3系统安全性(简称安全类)。 7.2.3给水、排水分系统定期检查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类项目每1年1次; 2卫生类项目 每半年1次; 3安全类项目每6年1次。 注:1功能类和安全类项目中消防给水的检查周期按当地消 防部门的要求确定。 2②若设施和设备的性能良好,可适当延长功能类和安全 类的检查周期。 ③雨水检查应在每次大雨时进行,不作定期的安排。 7.2.4给水、排水功能类检查项目包括: 给水子系统的生活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 量;空调系统及其它用水设备的用水量,以及上述系统的供水压力。 排水子系统的排水量、通水能力、卫生器具盛水、水封高度和 完好程度,水封的。 7.2.5给水、排水卫生类的检查项目包括: 给水子系统出水的浊度、色度:饮用水的卫生达标情况。 排水子系统、雨水系统通水对环境的污染情况

给水子系统的生活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酒道路和绿化用水 量;空调系统及其它用水设备的用水量,以及上述系统的供水压力。 排水子系统的排水量、通水能力、卫生器具盛水、水封高度和 完好程度,水封的

.5给水、排水卫生类的检查项目包

给水子系统出水的浊度、色度;饮用水的卫生达标情况。 排水子系统、雨水系统通水对环境的污染情况。

.6给水子系统安全类的检查项且

给水管道及设备的承压能力和使用的可靠性。 7.2.7给水,排水分系统三类检查项目的检查方法、检查要求及其 检查结果的评定标准,均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给水、排水分系统检

查与评定标准》(本标准附录D)执行。 7.2.8给水、排水分系统每一项目检查结果的可靠性评定,应按本 标准划分的下列三个等级进行: 1功能类项目: A级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不必采取措施: B级功能稍差,尚能使用,可局部采取措施: C级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应采取维修改造措施 2卫生类项目: A级符合卫生标准,不必采取措施; B级有个别指标(如:色度、浑浊度、臭味、PH值、细菌总数 游离余氯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应采取局部或系统措施进行处理; C级严重不符合卫生标准,必须采取全面治理的措施进行 处理。 3安全类项目 A级安全性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可继续正常使用: B级安全性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应采取补救或加强措施 提供高其安全性; C级安全性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必须采取强制性改造措 施,确保其安全。 7.2.9给水、排水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I级安全类项日的检查结果为A级;卫生类项目经更换局部 管道,配件和小型设备,并进行消毒处理后能达到卫生要求:功能 类项目检查结果充许有很少数项目为B级(如局部出水量不足、压 力不足、个别管道排水不畅、卫生器具有划痕或细裂纹等),并仅需 进行日常维护,即可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Ⅱ级安全类项目的检查结果为B级,其他类项目检查结果有

7.2.9给水、排水分系统检查结果的评定等级,应按下列规

I级安全类项日的检查结果为A级;卫生类项目经更换局部 管道,配件和小型设备,并进行消毒处理后能达到卫生要求:功能 类项目检查结果充许有很少数项目为B级(如局部出水量不足、压 力不足、个别管道排水不畅、卫生器具有划痕或细裂纹等),并仅需 进行日常维护,即可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ⅡI级安全类项目的检查结果为B级,其他类项目检查结果有 2项以下为C级;卫生类项目经更换局部管道、配件和小型设备后 其取样检验尚未完全合格:功能类项目检查结果充许有个别项目 为C级(如出水量不足、压力较低、排水不畅对局部环境有污染、少

量器具有破损等),应经日常维护后才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Ⅲ级系统已达到使用年限或经鉴定,安全类项目为C级或至 少其他类项目的检查结果有2项以上为C级,不能满足建筑物使 用要求,危险性大、故障率较高,严重不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 要求,应经维修改造后才能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正常使用 的要求。

日常维护包括下列内容: 1局部更换器具、小型设备、管材、配件和易损部件等: 2清通管道,并进行局部维修; 3按系统更换器具、设备、管材和配件等

7.3.2日常维护包括下列内容:

7.3.3维修改造包括下列内容:

1对独立子系统进行改造、更新; 2对各个子系统进行全面更新; 3选用当前节能、节水、效率高的器材和设备对原系统进行 改造。

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评定

8.2.1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分

8.2.1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分为: 1日常检查:根据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的需要而 进行的维护性检查,对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 理性检查:根据政府机构建筑节能文件而进行的建筑能耗日常计 算与核查。 2详细检查:按照专门的检查方法,应用专业测试仪器仪表, 铺以局部工程量)而进行的系统详细状况检查。 3专门检查:针对特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专门的检查方法 应用专业测试仪器仪表,必要时辅以局部工程量而进行的系统若 十性能状况的检查。 8.2.2在通风与空调的使用中,若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能耗过高,严 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分析 8.2.3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日常检查: 1)日常运行效果的巡视性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 2)系统和主要设备的定期保养性检查:应按设备要求安排, 每年不少于2次。 3)对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每 年不少于2次。 4)建筑能耗计量,每年不少于1次。 2详细检查,每6年不应少于1次,且应在维修改造前进行。 3专门检查:不定周期,根据日常检查的结果,或者针对特定 的目的和要求(如卫生要求,紧急特殊情况要求)安排进行,必要时 还应会同有关部门(如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8.2.4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检查与评定,应按本标准规定的《通风 空调分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本标准附录E)所列的检查项目进 行。其中: 1详细检查应全面检查评定每一项目; 2其他检查应根据需要检查的部位和内容,选择检查与评定 项目。

8.3.1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维修分

5.3.1通与空力系统的维修力为: 1日常维护:为维护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保养性质 的修理,如清洗或更换过滤材料等:不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 针对重要设备或系统重要部位进行的修理。 2维修改造:不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针对重要设备或系 统重要部位进行的更换或更新;可局部或整体地改变系统的原始 设计方案(包括节能改造和使用功能改变),对重要设备或重要部 位乃至全系统进行的修理、更换、更新或重新施工。 8.3.2维修改造的间隔时间:

8.3.2维修改造的间隔时间

两次维修改造的竣工时间相隔宜大于10年,且不应少于6 年,如系统状况良好,宜适当延长间隔时间。 8.3.3维修原则: 1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维修,宜与其他相关分系统的维修同 时进行安排。 2通风与空调分系统的维修改造,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完 整的设计和施工,其安全、节能、消防、卫生、环保和使用功能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分割发包。 3通风与空调分系统中主要材料、设备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 不应低于10年,宜不低于15年

8.3.4维修内容的确定

1在决定设备更新和系统改造等维修内容前,应首先考虑依 靠调试手段来改善系统和设备的工作状况和使用效果,以避免不 必要的浪费。 1)系统调试前,应由专业人员根据系统设计、竣工资料和检查 评定结果,编制出完整的调试方案; 2)系统调试应由专业人员应用专业的测试仪器仪表进行: 3)调试结束后DB11T 724-2010 沙化土地监测指标体系,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报告资料。 2通风分系统与空调分系统维修的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用 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等因素,考虑现 有系统和设备的折旧残值,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通风分系统与空调分系统的自动控制。内容的调整或增加 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的类型和没挤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 较确定具体内容。以下内容应该先考虑: 1)采用自动控制,才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没备运行的安全 可靠时; 2)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3)工艺和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如 计算机房等)。

4建筑能耗计量结果,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能耗和节能潜力评 估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分析,确定节能改造的维修项目实施内容。 5对于清洗、节能、调试,改造等维修项目,实施前应规定对实 施结果予以量化约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保证实施结果 和对结果的保证时间;工程验收后,在保证时间内不得再度追加或 者重复投资。 6对通风空调系统的设备进行更新时,空调系统的主要设备 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报告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报告,其 技术性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宜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 严禁采用国家已淘汰型产品。 7通风与空调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 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及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检 (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管道试验记录; 6)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系统尤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8)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10)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11)设备和系统的调试报告

9 电梯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9.0.1电梯分系统的评定由专业机构完成,维修改造由具备资质的 电梯制造厂家承担完成 9.0.2电梯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海南省地方标准《电梯维修保养服务 规范》(DB46/T116)、《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电梯节能改造技术指南》(DB46/T154)的要求,以及《电梯 安装维修保养及使用安全作业规范》(DB46/05)中“电梯维修保养 安全要求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工作。 9.0.3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梯,可进行改造: 1电梯主要性能指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 安全规范》(GB7588)的规定,且使用时间已达9年以上; 2电梯经过两次以上维修改造,再次修理部分部件仍不能保 证电梯的正常使用。 9.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组织专家组论证确定是否适宜 进行改造: 1电梯某些部件的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缺陷,故障率高, 不能保证正常使用: 2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严重事故,导致电梯部分 设备损坏; 3由于建筑使用功能的改变,在用电梯已不能满足需要; 4因建筑物倾斜,造成电梯不能正常运行; 5金属部(构)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 9.0.5电梯改造项目是指: 1改变以下一个或几个主要参数: 1)额定速度; 2)额定载重量; 3)轿厢质量:

2金属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 3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导致电梯产生严重事故,造成电梯设 备严重损坏; 4由于建筑物严重倾斜,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的倾 斜度大于15度。 9.0.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延期报废,但使用年限最长不 得超过25年; 1电梯生产厂家在合同或质量保证书中声明的报废年限超过 本标准第9.0.6条第1款的规定; 2对主要部件(如:拖动系统、控制系统、门系统、安全部件、驱 动主机等已进行改造的电梯,经检测机构鉴定,其性能指标均符 合交付使用时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QYHC 0001S-2015 云南海潮集团海潮茶果有限责任公司 茶果(紧压茶)气分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纟

10.2.1电气分系统检查分为: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三 类: 1日常检查;分为巡视检查和有计划停电清扫为主的保养检 查(若发现导电连接处有异常迹象时,尚应进行紧固程度的检查与 操作),以及定期的维护检查。 2详细检查:以仪表量测为主,辅以工程经验判断的检查。详 细检查文可分为: 1)局部扩大检查:适用于维修改造前有组织的检查,以及高负 季节或高温、高湿季节的安全检查; 2)系统检查;适用于维修改造前有组织的检查; 3专门检查:适用于下列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的检查。 1)供电系统遭受暴风雨袭击造成大面积停电; 2)建筑物受灾后急需恢复供电: 3)用电严重超负荷烧坏电气设备: 4)建筑物有特殊重要活动,需确保供电无故障: 5)院内道路变更、绿化布置更新或景观调整,需将原有线路改 造或改为理地敷设: 6发生其他危急或特殊情况 10.2.2电气分系统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日常检查: 1)专门管理人员巡视每日不少于1次; 2)定期维护检查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但例行的安全检查,每 年不得少于一次。 2详细检查: 1)局部扩天检查维修改造前的检查,每2~3年1次; 2)详细检查6年1次,若设备、线路性能良好,可适当延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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