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03-2017 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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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6-003-2017 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2.0.6参照建筑reference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 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2.0.7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partloadv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GB/T 13916-2013 冲压件形状和位置未注公差,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 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

3.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 或等于300m²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 共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²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筑 3.1.2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和 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 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李主导风向。 3.1.3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 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

3.1.4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

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 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3.2.1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 宜大于0.70。

1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 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 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3.2.3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米

3.2.4建筑各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 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2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重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

1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 偏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 偏南60°)。 3.2.6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3.2.6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

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 衡判断。

3.2.7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外窗 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透光幕墙 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 谱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3.2.8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

3.2.9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加强自然补风。 3.2.10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 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3.2.11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3.2.11 的规定,

2.11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

3.2.12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 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 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3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

3.2.13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 功能。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本省所辖地区均属夏热冬暖气候分区南区。 3.3.2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的规定。当 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3.3.2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的规定。当

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

表3.3.2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3.3.3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3

表3.3.3乙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3.3.4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

1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 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2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 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 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和列

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3.5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列外 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的规定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3.3.6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 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3.3.7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 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

3.3.7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

3.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

3.4.1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 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1屋面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传热系数K≤0.90[W/m?·K) 的规定。 2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传热系 数K≤1.5W/(m?K)的规定。 3当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40时,外窗(包括 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3.4.1的规定。

舌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

3.4.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

规定条件下的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 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 的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 求。当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时, 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空气调节能耗不大 于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能耗

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 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 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 标准第3.2.6条的规定。

3.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3.3.2

3.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

3.4.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 规定。

3.4.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 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4.1.4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宜 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4.1.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1全年所需供冷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系统不经济; 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设有集中供冷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4.1.6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 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除湿万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7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 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 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1.7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

4.1.7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

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 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

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通 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 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 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 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 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的 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4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3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 的地区,宜采用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5不具备本条第1款~4款条件的地区,可采用蒸汽吸收式冷 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6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 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 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7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天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 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 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 8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

4.2.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

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 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 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 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 量需求的建筑。 4.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 加湿热源:

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 量需求的建筑。 4.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 加湿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 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 高的建筑。

4.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 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 高的建筑。

4.2.4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4的 数值。

4.2.4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4的

表4.2.4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4.2.5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 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 于1.4MW。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 于1.4MW。 4.2.6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 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 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 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4.2.6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

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 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 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4.2.7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1

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 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 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9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

4.2.9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

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

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 应低于表4.2.9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9中 数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9中 数值的0.95倍。 4.2.10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 生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 4.2.12条的规定; 2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 4.2.10的数值; 3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不应低于表4.2.10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 4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不应低于表4.2.10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10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

4.2.11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 4.2.11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 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综合 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确定

表4.2.11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4.2.12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

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 IPLV=1.2%×A+32.8%×B+39.7%×C+26.3%×D(4.2.12) 式中:A一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 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 B一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 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1.5℃; C一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冷 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8℃; D一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 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4.5℃。

4.2.13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

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 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3的数值

表4.2.13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 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表4.2.13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日

4.2.14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4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 期时间的20%,或不设融霜控制; 2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1.8. 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 3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4.2.15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室外机的设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 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2应避免污浊气流的影响; 3噪声和排热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2.16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

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6的

表4.2.16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4.2.17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机 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 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的要求 4.2.18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 和规宝冬件下的性能 18金

表4.2.18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4.2.19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降 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或使 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 4.2.20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 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4.2.21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 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1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供冷或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 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建筑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 需全年供冷、其他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 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况转换 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2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相 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变流量一级泵系统;单台水泵功率较 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运行管 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流量的 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3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冷 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计水 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相差 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设置 二级泵,且二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提供冷源设备集中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的大规模空调冷 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天,或 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二级泵等负荷侧 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3.2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 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 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3.3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采 用变速调节。 4.3.4除空调冷水系统和空调热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阻力特性 及水泵工作特性相近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设置冷 水和热水循环泵。 4.3.5在选配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空调冷(热

式中:Y一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一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一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一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一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一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一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一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h)

变检测值进行新风需求控制,排风量也宜适应新风量的变化以保 特房间的正压。 4.3.10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 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室外空气温度较低时,应尽量利用新风 系统进行预冷。

t.I 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4.3.12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 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4.3.13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冷 热处理后的新风风道。当受条件限制利用土建风道时,应采取可靠 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1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 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4.3.15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熔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 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 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4.3.16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4.3.17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h时,风道系 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不宜大于表4.3.17的数值。风道系统单位 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Ws=P/(3600 × m cp × mF)

式中:Ws一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h)]; P一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mcD一电机及传动效率(%),mcp取0.855;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W/(m3/h)

4.3.18当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温度 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许热媒 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C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 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 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层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 附录C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 “冷桥”的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 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4.3.19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置 空气一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4.3.20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 区或空调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 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4.1设计变风量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 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 风量。

4.4.3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风设

1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前提下,宜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机电 没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 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4.5 监测、控制与计量

4.5.1集中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天 于20000m²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接数字 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 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5.1 集中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大

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5.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 包括下列内容: 1燃料的消耗量; 2制冷机的耗电量: 3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补水量。

4.5.3采用区域性冷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入口处,应设置 令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 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5.5锅炉房和换热机房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5.6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HJ 2047-2015发布稿 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发布稿

1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1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 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2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3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

4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速, 且压差宜能优化调节; 5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 行变速控制; 6应能进行冷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 7宜能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进行供水温度的优化调节: 8宜能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9冷热源主机设备3台以上的,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采用 群控方式时,控制系统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接

4.5.8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

1应能进行风机、风阀和水阀的后停连锁控制: 2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 化调整;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过渡季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控制方式: 5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调节室内温度设定值: 6全新风系统送风未端宜采用设置人离延时关闭控制方式。

4.5.9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宜设置

常闭式电动通断阀。公共区域风机盘管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对室内温度设定值范围进行限制: 2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GB/T 25229-2010 粮油储藏 平房仓气密性要求,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 化调整。 4.5.10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根据房间温度控制通 风设备运行台数或转速。 4.5.11地下停车库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 置,并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 车库内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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