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 245-2021 预拌砂浆绿色生产与管理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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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1T 245-2021 预拌砂浆绿色生产与管理技术标准.pdf

3原始记录信息应完整及清晰。 4.3.8实验室应建立检测原始记录台账,并完好安全保存检测原始 记录,检测原始记录的保存期不应少于6年。 4.3.9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应至少具备附录A所规定的检测能力, 并正确配备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精度应符合相应规范标 准的规定。 4.3.10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或校准,并应在检定或校准的 有效期内使用。 4.3.11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具有唯一性标识,并用三色标识标出仪 器设备当前的使用状态。 4.3.12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档案,档案内容宜

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 证、使用说明书、检定或校准证书及维修记录。

5.1.1预拌砂浆企业应选用低噪音、低能耗、低排放等技术先进的 生产、运输和泵送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目录中的工艺和设备。 5.1.2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运输设备宜使用清洁能源。 5.1.3预拌砂浆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收尘设施设备。对产生粉尘排放 的设施设备或场所应安装除尘装置,并应进行封闭处理。湿拌砂浆 的骨料堆场应安装喷淋装置。 5.1.4预拌砂浆企业厂界环境空气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空气污染 物中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浓度控制要求应 符合表5.1.4的规定。

CECS 405-201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技术管理规范表5.1.4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浓度控制要求

注1:厂界平均浓度差值应是在厂界处测试1h颗粒物平均浓度与当地发布的当 日24h颗粒物平均浓度的差值。 注2:当地不发布或发布值不符合预拌砂浆企业所处实际环境时,厂界平均浓 度差值应采用在厂界处测试1h颗粒物平均浓度与参照点当日24h颗粒物平均浓

5.1.5预拌砂浆企业厂区内生产时段总悬浮颗粒物的1h平均浓度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砂浆的计量层和搅拌层不应大于1000μg/m3。 2骨料堆场不应大于800μg/m3。 3操作间、办公区和生活区不应大于400μg/m3。 5.1.6 预拌砂浆企业应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并应对产生噪声的 主要设备设施进行降噪处理。 5.1.7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线临近居民区时,应在对应厂界安装隔声 装置。

5.1.8预拌砂浆企业的所有噪声源在工作时的噪声应符合

1控制室内的噪声不应天于80dB(A)。 2预拌砂浆企业的广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噪声最 大限值应符合表5.1.8的规定。

表5.1.8预拌砂浆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 dB (A)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

注:环境噪声限值是指等效声级

5.2.1湿拌砂浆生产线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其工序宜包括储存、 输送、筛分、计量、搅拌和运输等。 5.2.2搅拌机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 规定要求的全自动控制的强制式搅拌机。 5.2.3湿拌砂浆的搅拌机、配料机和粉料筒仓应设在封闭的搅拌楼 内。 5.2.4细骨料输送管道必须全密闭,运行时不得有通往大气的出口, 严禁细骨料输送过程中出现粉尘外泄。 5.2.5原材料应采用计量系统。所有计量设备应具有有效的计量或 校准合格证书,每台班生产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自校。 5.2.6搅拌楼应配备收尘设施,并应设专人管理,定期保养或更换 滤芯,保持收尘设施正常使用。 5.2.7搅拌楼的搅拌层和计量层应设置冲洗装置,冲洗产生的废水 应通过专用管道进入废水处置系统。 5.2.8搅拌主机卸料口应配备防喷溅设施,地面生产废渣应及时清

理,保持主机下料口下方的清洁

5.2.9布设在密闭搅拌楼外的骨料简仓必须配置脉冲式袋式除尘

施。除尘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定时清洁及更换滤芯(料),确 设施正常运行。

5.2.12不同材料应分仓储存,并应标识清晰。粉料简仓应配备料位 控制系统,料位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料位控制系统止常运行。 5.2.13粉料筒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的有关规定。

5.2.14骨料装卸、装运、配料应在室内完成。 5.2.15骨料堆场应建成封闭式堆场,宜采用喷淋设施减少扬尘。骨 料堆场车辆进出口和卸料区应配置喷淋设施降尘或负压收尘等装置 收尘。

5.2.16骨料装卸宜采用布料机

5.2.17应配备运输车清洗系统。

5.2.18所有进出湿拌砂浆厂区的运输车辆应进行清洗,冲洗产生自 废水宜通过专用管道进入废水处置系统。运输车辆出入厂区应外对 清洁。

5.2.19湿拌砂浆的运输车应按不超过规定装载量装运,料斗应及时 清理并有防撒漏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撒漏。 5.2.20生产不同品种砂浆,其搅拌和输送设备必须清理于净

.2.19湿拌砂浆的运输车应按不超过规定装载量装运,科斗应及时

5.3王混砂浆生产设施设备

5.3.1干混砂浆生产线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其工序宜包括储存、 输送、骨料制备、计量、混合、包装或散装、运输等。 5.3.2干混砂浆的混合机和粉料筒仓应设在封闭的搅拌楼内。 5.3.3)内材料的储存与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5.3.3厂内材料的储存与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5.3.3厂内材料的储存与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材料、袋装成品均应全封闭存放。 2分级处理后的细骨料、散装进厂的粉料、散装成品砂浆应分 仓储存,并应标识清晰。 3细骨料的输送设备必须全密闭。 4储料简仓应配置料位指示器,宜采用在线料位显示。储料筒 仓应配置破拱装置。筒仓底部出料口应配置阀门。筒仓上应有通气 孔,并应根据储存物料性质设置收尘装置。 5所有含粉干物料输送设备必须全密闭,运行时不得有通往大 气的出口,严禁输送过程中出现粉尘外泄。 6散装进厂的粉料宜有散装运输车直接气送至相应筒仓内。 5.3.4 机制砂制备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制砂制备系统应建在厂房内,并应设置配套的收尘系统。 2 制砂机应安装缺料报警装置、除铁装置和喂料机。 3 宜选择立式冲击式制砂机。 4 机制砂系统分离出来的石粉应采用封团的简仓存放。 5.3.5 烘干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设置单独的车间,并应配置独立的收尘系统。 烘干系统应选用清洁能源。 3 烘干系统的出料含水率不宜大于0.5%。 4 烘干系统的出料温度不宜高于70℃ 5烘干系统收尘器分离出来的粉料,应根据性能特点,采取相 应的处理措施。 5.3.6干砂分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级系统宜采用机械筛分结合气流分级的工艺。 2分级系统宜根据级配要求,确定筛分机的种类、规格、筛网 层数和筛分机数量:宜选用具有在线清网功能、筛网易于拆换的筛 分机。 3分级系统应配置收尘系统。收尘器中的粉料,应有合理的处

5.3.6干砂分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5.3.7干混砂浆生产线的计量配料系统宜有原料配料仓、计量螺旋 输送机或计量阀、计量称斗、气动蝶阀组成。计量配料系统各组成 的配置应与混合机的混合参数匹配

5.3.7干混砂浆生产线的计量配料系统宜有原料配料仓、计量螺方

1应合理确定混合机的型式、型号和数量。 2混合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材工业用干混砂浆混合机》 JC/T2182有关规定要求。

5.3.9收尘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扬尘点均应配置收尘装置。 2收尘系统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中央集中收尘和分散点收尘 相结合的方式。 3收尘系统宜采用袋式收尘器。 4 收尘能力应与生产线的粉尘排放量相匹配。 5收集的粉尘应进行循环利用。 5.3.10 干混砂浆的运输车应具有收尘功能

5.4废料废水处理设施

5.4.1湿拌砂浆企业应配备完善的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可包括砂浆 回收系统、排水沟系统、多级沉淀池系统和管道系统。排水沟系统 应覆盖连通所有生产废水排放的区域,并与多级沉淀池连接;管道 系统可连通多级沉淀池和搅拌主机。

5.4.2由砂浆回收系统分离出的砂、浆液可再利用于砂浆的生产。

5.4.4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得向厂界以外直接排放生方

6.1.1预拌砂浆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要求选择合格的原材料供应 商,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6.1.2预拌砂浆企业应做好原材料进货记录,并保留生产单位的原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6.1.3进场的原材料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抽 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布置原材料 储存位置和仓位。不同种类的原材料应分别储存在专用筒仓或料仓 内,并标记清楚。 6.1.5预拌砂浆企业和原材料供应商应在材料进厂时共同取样封 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检测的需要。 6.1.6预拌砂浆企业在原材料选择上宜优先考虑地方资源的利用。 6.1.7预拌砂浆企业在原材料选择上宜优先考虑运输半径小的原材 料,累计运输半径不大于500km的原材料重量比例不宜少于90%。

6.1.5预拌砂浆企业和原材料供应商应在材料进厂时共同取样封 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检测的需要。 6.1.6预拌砂浆企业在原材料选择上宜优先考虑地方资源的利用。 6.1.7预拌砂浆企业在原材料选择上宜优先考虑运输半径小的原材 料,累计运输半径不大于500km的原材料重量比例不宜少于90%。

6.2.1预拌砂浆所用的原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及对人体有害,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的有关规定要求。 6.2.2预拌砂浆所用的原材料不得含有亚硝酸盐、氯化物盐和邻苯 用酸米成分

GB50325的有关规定要求。 6.2.2预拌砂浆所用的原材料不得含有亚硝酸盐、氯化物盐和邻苯 二甲酸脂类等成分。

6.2.2预拌砂浆所用的原材料不得含有亚硝酸盐、氯化物盐和邻

水泥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要求。采用其他水泥时应 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规定。 2水泥应使用散装水泥,并相对固定水泥生产厂家。 3进厂水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批量检测其强度和安定 性,若有要求时还应检测其它指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预拌砂浆使用的除水泥外的其他胶凝材料应按现行国家、行 业或地方规范标准的规定批量复检,复检合格方可使用

1天然砂、机制砂、再生细骨料应经过筛分处理,大然砂和机 制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和现行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要求,目 不应含有公称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采用天然砂,宜选用中砂。 抹灰砂浆的最大粒径应通过2.36mm筛孔。机制砂及混合砂应符合现 行地方行业标准《混合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DBJ41/T048的要求 再生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25176的规定要求。 21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预拌砂浆;1类 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5的预拌砂浆:类再生 细骨料宜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0的预拌砂浆。 3再生细骨料占细骨料总量的百分比不宜大于50%,当有可靠 试验依据时可适当提高再生细骨料的掺量。 4采用其他特种砂代替细骨料,应确保对砂浆性能不会产生不 良影响

1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石灰石粉、硅灰应分别符合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混 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JG/T566、《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 术规程》JGJ/T318、《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27690的规定要求。

2粉煤灰作为矿物掺合料时,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 水泥和混凝中的粉煤灰》GB/T1596标准规定的I级或I级粉煤灰 要求。 3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 通过试验确定。

6.2.6外加剂和添加剂

1可再分散乳胶粉、纤维素醚、颜料、添加剂应分别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建筑干混砂浆用可再分散乳胶粉》JC/T2189、《建筑干混 沙浆用纤维素醚》JC/T219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颜料及其试验方法》 IC/T539、《抹灰砂浆添加剂》JC/T2380等的规定要求。其他添加剂 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或经过试验验证。 2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和现 行行业标准《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 等的规定要求。 3纤维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 维》GB/T21120的规定要求

湿拌砂浆拌合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的规定要求。

6.3配合比的确定和执行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的规定要求执行,预拌抹灰砂 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 程》JGJ/T220的规定要求执行,

示。当预拌砂浆的组成材料和生产工艺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

确定。 6.3.4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砂浆配合比汇总表,汇总表应包括各原 材料的名称、生产厂家、品种等级、批号、用量、性能指标以及该 配合比下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6.3.5预拌砂浆配合比宜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代替水泥和砂等材 料。固体废弃物的取代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其生产的产品性能应满 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6.3.6预拌砂浆企业应根据试验结果,明确干混砂浆加水量范围。 6.3.7在确定湿拌砂浆稠度时应考虑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稠 度损失。

6.4湿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1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材料,并应具 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功能 2各种粉体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的计 量可按体积计。 3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6.4.1规定的范围

表6.4.1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

注:累计计量充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砂浆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1湿拌砂浆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通过试验确定, 必须保证砂浆搅拌均匀。 2生产中应测定细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宜少于1次, 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并应依据检测结果及时 调整用水量和砂用量。

1湿拌砂浆应采用专用砂浆运输车辆运输,专用砂浆运输车辆 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车身清洁,不得污染道路。 2砂浆运输车在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得有积 水,积浆及杂物。 3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砂浆运输车简体按一定速度旋 转,使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不离析,不分层,组分不发生变化, 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 4运输设备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严禁 在运输过程中加水。 5湿拌砂浆在砂浆运输车中运输的延续时间应符合表6.4.3的 规定

表6.4.3湿拌砂浆在砂浆运输车中运输的延续时间规定

1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容 器内,并防止水份的蒸发。储存容器应有利于砂浆装卸,且便于清 洗。 2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后存后用。

3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加水。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 浆,严禁不同品种的砂浆混存混用。 4砂浆自加水搅拌到使用完毕应控制在规定时间内。

6.5干混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6.5.1干混砂浆用细骨料含水率宜控制<0.5%。 6.5.2干混砂浆用砂子等细骨料必须经过分级筛分,宜分成粗、中、 细三个及以上不同粒径等级,按不同粒径等级分别储存在不同的专 用筒仓内。 6.5.3干混砂浆生产线的主要原材料计量允许误差应满足表6.5.3的 定

6.5.3干混砂浆生产线的主要原材料计量允许误差应满足表6.5.3的 规定

表6.5.3原材料计量允许误差

1干混砂浆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通过试验确定, 必须保证砂浆搅拌均匀,搅拌均匀性宜控制≥90%。均匀性的测试 方法应按现行地方行业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DBJ41/T078的规定进行。

2品种更换时,搅拌及运输设备必须清理王净

1袋装 干混普通砂浆不宜采用袋装。混特种砂浆可用纸袋、复合袋、 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材料袋以糊底或缝底方式包装,包装袋的牢固度、 包装袋的外观质量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包装袋》GB9774 的规定,袋装干混特种砂浆每袋包装质量不得小于标志质量98%,

也不得大于其标志质量的102%,且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得小于 标志的总质量。 2散装 散装干混砂浆运输可分为散装专用砂浆运输车运输和罐装运 输,散装专用砂浆运输车或罐装的贮存罐应密封、防水、防潮和备 有除尘设备。 3标志 干混特种砂浆用的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应有清晰 标志,并至少显示产品的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2) 产品标记:3)生产厂名称和地址:4)生产日期:5)生产批次号: 6)加水量要求:7)加水搅拌时间:8)内装材料质量;9)产品购 存条件和贮存期。 生产厂家亦可视产品情况在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 加注以下标志:1)产品用途;2)产品色泽;3)使用限值;4)安 全使用要求;5)产品认证标识等。 6.5.6运输和贮存 1袋装十混特种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防水,防潮,不 得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 2袋装干混特种砂浆应按照不同种类、不同强度分级,不同批 号分开堆放,严禁混用。 3十混特种砂浆应按进场顺序,先进先用,后进后用。超出储 存期的应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1预拌砂浆企业的产品出厂宜由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预拌砂浆出厂的管理事宜。 乙.2预拌砂浆企业的产品出厂必须按相关的规范标准检测,各项出 厂检测项目的指标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产品出厂通知单,准予出 厂。 7.3预拌砂浆企业应做好出厂记录,出厂记录至少应包括产品的批 号、品种、强度等级、数量、生产日期、出日期等内容。 7.4预拌砂浆企业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或施工应用 指南,所有检测龄期结束后七天内,向需方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7.5预拌砂浆企业应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产品的验收方法,包括取样 方法和频率、试件制作和养护、产品技术指标的要求以及产品质量 争议的处理方法等内容。 7.6供需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所 供预拌砂浆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供方应在发货时附上产品质量 合格证。 7.7预拌砂浆企业应做好售后服务,征询用户对预拌砂浆性能和服 久体 #

7.7预拌砂浆企业应做好售后服务,征询用户对预拌砂浆性能和服 务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

8.1预拌砂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应至少符合现行行业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规定的三级水平。 8.2生产区的危险设备和地段应设置醒目安全标识,安全标识的设 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要 求。 8.3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等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装 备。进行高空作业应带安全带。 8.4对存在消防隐惠的设施、区域应设置防火标识和消防器材。 8.5预拌砂浆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制定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并且每年组织不少于 一次的全员安全培训。 8.6预拌砂浆企业应采取有效防毒、防污、防尘、防潮、通风、防 噪声等措施,生产区内受噪声、粉尘污染的场所,工作人员应佩戴 相应的防护器具。 8.7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健康保障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T小A

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检测能

表A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

注:1、砂浆企业凡不涉及上述原材料或产品检测内容的,其相应的检测项目可 不做要求; 2、对于生产特种砂浆的企业,应按相关标准另行设置检测项目

注:1、砂浆企业凡不涉及上述原材料或产品检测内容的,其相应的检测项目可 不做要求; 2、对于生产特种砂浆的企业,应按相关标准另行设置检测项目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 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1.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 2.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 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6.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 7.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 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 9. 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 10. 水泥包装袋GB9774 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1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 13.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14.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 15.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 18046 16.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维GB/T21120 17.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 18.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 24851 19.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 20.预拌砂浆 GB/T 25181

21.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27690 2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 23.预拌砂浆术语GB/T31245 2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25.十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51176 26.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2.1的规定 27.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GBZ2.2的规定 28.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 29.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 3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C 3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 32.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 33.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 34.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318 35.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 36.7 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 37. 混凝土和砂浆用大然沸石粉JG/T566 38.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 39. 混凝土和砂浆用颜料及其试验方法JC/T539 40.混砂浆生产工艺与应用技术规范JC/T2089 41. 建材工业用十混砂浆混合机JC/T2182 42. 建筑十混砂浆用可再分散乳胶粉JC/T2189

43.建筑十混砂浆用纤维素醚JC/T2190 44.抹灰砂浆添加剂JC/T2380 4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 46.3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 47.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 48. 混合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DBJ41/T048 49.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41/T078 50.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厂(站)建设技术规程DBJ 165 51.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版

预拌砂浆绿色生产与管理技术标准

预拌砂浆绿色生产与管理技术标准

1 总则. 31 2 术语. .34 3 基本规定... ...35. 4 质量管理. ..37 4.1一般规定. ...37 4.2 质量部门管理 ..37 4.3 实验室管理 .37 5 生产工艺设施设备. ...39 5.1 一般规定 .39 5.2 湿拌砂浆生产设施设备 ...40 5.3干混砂浆生产设施设备 ..41 5.4 废料废水处理设施 ..42 6 生产质量控制, ..42 6.1 一般规定。 ...42 6.2 预拌砂浆原材料 ..43 6.3 配合比的确定和执行.. .44 6.4 湿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6.5 干混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46 7产品出厂、交货验收 ..47 8安全生产、职业健康 48

1.0.1本条说明了制订本标准的目的

预拌砂浆是由专业生产厂生产。采用绿色生产与管理技术,提 高了砂浆行业的生产和管理水平,可以保证砂浆的质量,促进节能 威排,减少粉尘污染,改善工作场所的环境,保障人身安全,并保 护城乡环境,对于我省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0.2本条说明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JJF 1311-2011 固结仪校准规范2.0.2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版》中对绿色建材 的定义。 2.0.3~2.0.5同《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41/T078中对 预拌砂浆、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的定义。 2.0.7本条明确了湿拌砂浆生产废料的主要来源及组成。含泥量高 的浆水不宜再利用。

2.0.9本条明确了湿拌砂浆生产废水主要来源及组成。含泥量高的

2.0.9本条明确了湿拌砂浆生产废水主要来源及组成。含泥

3.0.1预拌砂浆绿色生产和管理涉及国家、行业和地方不同规范标 准和管理制度有关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内容 因此预拌砂浆绿色生产和管理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3.0.2《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站)建设技术规程》DBJ41/T165 专门对预拌砂浆厂(站)的设计和建设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因此预 拌砂浆)(站)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站) 建设技术规程》DBJ41/T165的规定。 3.0.4企业制定的噪声、粉尘和污水排放控制制度以及湿拌砂浆生 产废料、干混砂浆灰料和湿拌砂浆生产废水处理制度,内容应包括 目的、控制的范围、控制目标、相关人员职责、控制措施、工作程 字以及应急预案等,企业应培训、宣贯,并有效实施。 3.0.6对于普通砂浆,为了保证砂浆的质量,砂浆抗压强度实测值 不应小于设计值,因此本条规定预拌砂浆企业应控制砂浆强度实测 值与设计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0:而在普通砂浆的基本组成材料中, 水泥的价格最贵,因此,在满足砂浆强度的前提下,单位砂浆的水 泥用量愈少愈经济,因此本条规定预拌砂浆企业应控制砂浆强度实 测值与设计值的比值不宜大于2.0。对于EPS外墙外保温系统用粘结 砂浆、EPS外墙外保温系统用抹面砂浆以及干混陶瓷粘结砂浆的原 始拉伸粘结强度实测值与设计值的比值的规定同样是基于上述原 因。 3.0.7产品强度的离散系数取决于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质 量控制越差,强度的离散系数越大,就需要砂浆的试配强度提高

加水泥用量,这是不经济的。强度的离散系数太小,又需要过大的 管理成本,因此,本条规定了企业宜将连续10个批次产品强度的离 散系数控制在10%~30%的范围内。 3.0.8本条基于砂浆的施工便利性,参照《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 (试行)第一版》对普通砂浆保水率的实测值与设计值的比值范围, 对EPS外墙外保温系统用粘结砂浆、EPS外墙外保温系统用抹面砂 浆的可操作时间不小于1.5h时,拉伸粘结强度实测值与设计值的比 值范围,对干混陶瓷粘结砂浆分别晾置20min后的拉伸粘结强度实 测值与设计值的比值范围作子规定, 3.0.11本条所说的应用技术文件,主要指的是预拌砂浆企业应对其 生产的产品编制施工应用指南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生产过程的 企业标准和技术规程。 3.0.12采用BDS或GPS可避免交通拥挤,提高车辆的利用率,降 低运输成本,实现节能减排。 3.0.16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预拌砂浆企业应控制单位砂浆生 产能耗,因此本条规定预拌砂浆企业应对砂浆生产用燃料进行计量 以降低砂浆生产的能源消耗,

4.1.4本条所说的预拌砂浆企业的技术人员包括实验室的检测人员, 因此实验室的检测人员应参加由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培训机构 组织的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4.2.1质量管理部门是保证企业产品质量的前提,因此本条规定预拌 砂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且质量管理部门应具备生 产过程质量控制和处理现场工程质量问题的能力。

4.3.2本条对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的人员配置及人员管理作出了规

1为了更好的完成检测工作,主要检测人员的专业要是无机非 金属材料、土木和化学三个专业、每个专业应不少于1人。 2本条规定实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 职称或中级职称并具有6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或同等能力,胜任 所承担的工作。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1)博士研究生毕业,本专业从业经历1年及以上; 2) 硕士研究生毕业,本专业从业经历3年及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YY/T 0522-2009 牙科学牙种植体系统临床前评价动物试验方法,本专业从业经历5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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