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 243-2021 湿陷性黄土地区勘察与地基处理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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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1T 243-2021 湿陷性黄土地区勘察与地基处理技术标准.pdf

3.0.1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高度、体型、 地基受水浸湿的可能性大小和不均匀沉降的严格程度等,分为甲类、乙类、丙类, 丁类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建(构)筑物分类

根据基础结构形式、变形刚度、连接方式及重要性等,建(构)筑物各单元可 划分为不同类别,也可划分为同一类别。建(构)筑物类别的划分可结合本规范 附录A确定。

3.0.2防止或减小建(构)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应根据建筑物类

1地基基础措施 1)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 2)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上: 3)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2防水措施 (1)基本防水措施:在总平面设计、场地排水、地面防水、排水沟、管道 敷设、建筑物散水、屋面排水、管道材料和连接等方面采取措施NB/T 10003-2014 煤层气钻井工程质量验收评级规范,防止雨水或生 产、生活用水的渗漏。

(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 增设检漏沟和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 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 水沟等。 (4)隔水措施:设置水平隔水层、侧向隔水带,阻隔外来水进入建(构)筑 物地基。 3结构措施 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 3.0.3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 湿陷等级和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 量,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按本标准第5.1.1条或5.1.2条第1款的 规定处理地基时,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结构措施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当 按本标准第5.1.2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 并宜加强上部结构刚度。 2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按本标准第5.1.4条第1款、第2款处理 地基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地基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时,地 基处理应符合本标准5.1.4条第3款的规定,并应采取严格的防水措施,加强上 部结构刚度,基础采取刚度好的形式,并宜按防水要求处理。 3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地基湿陷等级为I级时,应采取结构措施 和基本防水措施;地基湿陷等级为II、ⅢI、IV级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 措施。地基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时,应采取严格防水措施,加强上部结构刚 度,并宜采取刚度较好的基础形式。 4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其地基可不处理。但应采取其他措施,地 基湿陷等级为I级时,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地基湿陷等级为II级时,应采取结 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地基湿陷等级为II、IV级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 水措施。 5室内设备基础地基处理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场地的湿陷类型和湿 陷程度、地基湿陷等级及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

6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室内地面有严格要求时,应有一定的地基处理厚 度,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 3.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地基基础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内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均大于其附 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 2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已全部挖除或已全部处理完。 3丙类、丁类建筑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或等于50mm。 3.0.5在新近堆积黄土场地上,乙、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厚度小于新近堆积黄土 层的厚度时,应按本标准第5.2.5条的规定验算下卧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标准 第5.2.9条规定计算地基的压缩变形。 3.0.6对临近边坡、冲沟的建筑,宜结合建筑特征采用加强的基础形式或桩基础 3.0.7建筑场地内道路、给排水管线、供热管线等,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和湿陷 程度、与建筑物的距离以及建筑物地基剩余湿陷量等综合确定地基处理措施和防 水措施。 3.0.8建筑物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 的深度以内时,建筑的设计措施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的规定。 3.0.9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设计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3.0.10地基处理及桩基础施工应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应分为施工自检和验 收检验。检验结果应作为地基基础分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3.0.11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非湿陷性场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 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程》GB50007规定执行。

4.1.1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或试验确定下列岩土参数,应

地、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应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建筑类别为甲类、乙类时,场地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下限深度; 2自重湿陷性系数、湿陷系数及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3不同湿陷类型场地、不同湿陷等级地基的平面分布。 4.1.2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及现行国家 示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工程场地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等工程地质条件; 2查明地下水及河、沟、湖、库、雨水等地面水的汇聚与排泄; 3查明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4阐明地基土垂直向和水平向的渗透性; 5场地存在大面积填挖方时,应查清填方的范围、厚度、原始地面高程和初 始的地形地貌等,评估填挖方对水环境的影响、湿陷性的变化和形成的边坡及隐 形边坡等; 6评估地下水上升、侧向水渗入和地面水汇聚、排泄、下渗对建(构)筑物 的影响,并应提出工程建议。 7当建筑场地临近边坡时,宜增加对边坡的勘察。 4.1.3河南省西部地区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特征见附录C。 4.1.4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 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2当场地面积较小,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 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2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可进行施工勘察或专 门勘窗

4.1.5勘察工作纲要的编制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4.1.5勘察工作纲要的编制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不同的勘察阶段; 2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变化特点; 4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地下水位上升、侧向水浸入和地面水汇聚排泄的评估; 5工程规模,建(构)筑物的类别、特点,设计和施工要求 4.1.6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下列三类:

表4.1.5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分类表

4.1.7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研究地形的起伏、场地汇水、排水条件;调查洪水淹没范围及其发生规律: 2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湿陷凹地、黄土溶 洞、滑坡、崩塌、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趋 势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3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土,应分别符合本标准附录D或附录E 的规定; 4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与地表水体、灌溉 情况和开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查明上层滞水、潜水、承压水等地下水类型和来 源,评估地下水上升的可能性和程度: 5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 6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砂井(巷)等。 7调查活动断裂的时代、位置、方向、性质及地震效应。 4.1.8评价湿陷用的不扰动土样应为I级土样,且必须保持其天然的结构、密度 和湿度

4.1.9不扰动土样的采取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并,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 1/3~1/2,并不宜少于3个; 2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3探井取样的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 4钻孔取样的土工试验数据宜在与探井取样对比分析的基础上使用,土层的 密度、湿陷性和力学指标宜以探井取样土工试验为准。 4.1.10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用原土回填夯实,并不应小于该场地天然黄 土的密度。 4.1.11黄土工程性质评价,宜采用室内土工试验与现场原位试验成果相结合的 方法。 4.1.12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宜从初步勘察阶段开 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长期观测。 4.1.13当有深基坑工程时,应有直剪固结快剪和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 并应考虑场地积水、浸泡影响,对可能受到各类水的影响的地层宜采用饱和状态 下C、Φ值,有当地经验的,可采用当地经验值

4.2各勘察阶段工作要求

1搜集并分析与建设场地相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区建筑经验: 2调查了解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分布 地下水位及其分布特点; 3调查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环境问题: 4初步分析黄土湿陷类型、湿陷等级和湿陷下限、评估可能的地基基础类型 及优缺点;当已有资料不足时,应开展本勘察阶段要求的工程地质测绘、勘探, 测试工作; 5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对各拟选场址提出明确比选意见,

4.2.2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4.2.3初步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貌单元分界地带应加

2黄土沟谷谷底应有勘探点或勘察线,

注:表中勘探深度内遇稳定地下水位或非湿陷性密实地层时,部分勘探点可终子

4.2.4详细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4.2.5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

1勘探点应沿建筑轮廓或基础中心位置布设: 2建筑群勘探点间距宜按表4.2.5确定:

表4.2.5建筑群勘察勘探点间距(m)

3单体建筑场地的勘探点数量,甲、乙类建筑不宜少于5个,内类建筑不应 少于3个,丁类建筑不应少于2个,杆塔式构筑物不应少于1个; 4勘探点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且满足评价湿陷等级的深度需要,甲 乙类建筑尚应穿透湿陷性土层,对桩基工程尚应满足验算沉降的要求; 5采取不扰动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2/3,且取样 勘探点不宜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4.3测定黄士湿陷性的试验

4.3.1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可分为室内压缩试验、现场静载荷试验和现场试 坑浸水试验三种

1分级加荷至试样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至附加下沉稳定 试验终止。 2在(0~200)kPa压力范围内,每级增量宜为50kPa;压力大于200kPa 时,每级增量宜为100kPa 3湿陷系数6s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p一一保持天然湿度和结构的试样,加至一定压力时,下沉稳定后的高 度(mm); h'p一一加压稳定后的试样,在浸水饱和作用下,附加下沉稳定后的高度(mm) ho一一试样的原始高度(mm)。 4测定湿陷系数8s的试验压力,应按土样深度和基底压力确定。土样深度 自基础底面算起,基底标高不确定时,自地面下1.5m算起;试验压力应按下列 条件取值: 1)基底压力小于300kPa时,基底下10m以内的土层应用200kPa,10m以 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应用其上覆士的饱和自重压力

2)基底压力不小于300kPa时,宜用实际基底压力,当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 力大于实际基底压力时,应用其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 3)对压缩性较高的新近堆积黄土,基底下5m以内的土层宜用(100150) kPa压力,5~10m和10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应分别用200kPa和上覆 土的饱和自重压力。 4.3.4测定自重湿陷系数除应符合本标准4.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级加荷,加至试样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 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应自天然地面算起,挖、填方

1分级加荷,加至试样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 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应自天然地面算起,挖、填方 场地应自设计地面算起。; 2试样上覆土的饱和密度,可按下式计算:

ps= pa(1+)

式中Ps一一土的饱和密度(g/cm); pd一一土的干密度(g/cm3) Sr一一土的饱和度,可取Sr=85%; e一一土的孔隙比; ds一一士粒相对密度(比重)。 2自重湿陷系数8zs值,可按下式计算:

4.3.6在现场测定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可采用单线法静载荷试验或双线 法静载荷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线法静载荷试验:在同一场地的相邻地段和相同标高的天然湿度土层上 设3个或3个以上静载荷试验,分级加压,分别加至各自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 后,向试坑内浸水至饱和,附加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 2双线法静载荷试验:在同一场地的相邻地段和相同标高,应设2个静载荷 试验。其中1个应设在天然湿度的土层上分级加压,加至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 试验终止;另1个应设在浸水饱和的土层上分级加压,加至规定压力,下沉稳定 或确认土体已破坏后,试验终止。 4.3.7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测定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尚应符合下列规

.3.8现场采用试坑浸水试验测定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和自重湿陷下限深度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试坑宜挖成圆形或方形,其直径或边长不应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底面深度 并不应小于10m;试坑深度宜为0.50m,最深不应大于0.80m。坑底宜铺100mm 享的砂砾石。 2试坑内应对称设置观测自重湿陷的深标点,最大埋设深度应大于室内试验 确定的自重湿陷下限深度,各湿陷性黄土层分界深度位置宜布设有深标点。在试 抗底部,由中心向坑边以不少于3个方向,均匀设置观测自重湿陷的浅标点。在 试坑外沿浅标点方向10m或20m内设置地面观测标点,观测精度宜为土0.5mm 3试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在浸水过程中,应观测湿陷量、耗 水量、浸湿范围和地面裂缝。湿陷稳定后可停止浸水,其稳定标准为最后5d的 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4设置观测标点前,可在坑底面打一定数量及深度的渗水孔,孔内应填满 乐。 5试坑内停止浸水前,测试自重湿陷性土层的饱和度。 6试坑内停止浸水后,应继续观测不少于10d,且最后连续5d的平均下沉 量不大于1mm/d,试验终止,

下测定的湿陷系数8进行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8s≥0.015时,应定为湿陷性黄土;当8s<0.015时,应定为非湿陷性 黄土。 2湿陷性黄土的湿陷程度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0.015≤8≤0.03时,湿陷性轻微; 2)当0.030<8≤0.070时,湿陷性中等: 3)当8s>0.070时,湿陷性强烈。 4.4.2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应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zs或自重湿陷 量计算值△zs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重湿陷量实测值△zs或自重湿陷量计算值△zs小于或等于70mm时,应 定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2自重湿陷量实测值△'zs或自重湿陷量计算值△zs大于70mm时,应定为自 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3按自重湿陷量实测值和重湿陷量计算值判定出现矛盾时,应按自重湿陷量 的实测值判定。 4.4.3湿陷性黄士

A.=ZaβS.hl

4.4.5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P,值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4.6湿陷性黄士地基的活

湿陷量的计算值△zs>300mm时,可判为IⅢI级,其他情况可判为II级

5.1.1甲类建筑地基的湿陷变形和压缩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地基处 理措施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或岩层上,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 土层。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自重湿陷黄土场地,应将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 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所有土层进行处理,或处理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 2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应将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 黄土层全部处理

1基础底面以下具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应全部处理,且应将附加压力与上覆 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层一并处理; 2地下水位无上升可能,或上升对建筑物不产生有害影响,且按本条第1 款规定计算的地基处理厚度大于25m时,处理厚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25m 且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5.1.3乙类、丙类建筑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当基础下湿 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将 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或岩层上,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5.1.4乙类建筑采用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处理深度不应小于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且下 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应小于100kPa 2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处理深度不应小于基底下湿陷性土层的2/3,且下 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150mm; 3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基础地面以下具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应全部处理 且应将附加压力与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性 黄土层的2/3一并处理;处理厚度大于20m时,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20m 并因在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1基础底面以下具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应全部处理,且应将附加压力与上覆 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层一并处理; 2地下水位无上升可能,或上升对建筑物不产生有害影响,且按本条第1 款规定计算的地基处理厚度大于25m时,处理厚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25m 且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5.1.3乙类、内类建筑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当基础下湿 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将 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或岩层上,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5.1.4乙类建筑采用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处理深度不应小于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且下 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应小于100kPa; 2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处理深度不应小于基底下湿陷性土层的2/3,且下 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150mm; 3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基础地面以下具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应全部处理 且应将附加压力与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性 黄土层的2/3一并处理;处理厚度大于20m时,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20m, 并因在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5.1.5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当按剩余湿陷量计算的地基处理厚度较大,采用表5.1.5中的最小处理厚度时, 应在原防水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表5.1.5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

5.1.6采用地基处理措施时,平面处理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采用整片或局部处理地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应采取整片处理; 2局部处理时,平面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且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 的1/4,并不应小于0.5m。 3整片处理时,平面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外墙基础底面。超出建筑物外墙 基础外缘的宽度,不宜小于处理地层厚度的1/2,并不应小于2m。确有困难时, 按处理土层厚度的1/2计算外放宽度,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大于4m时,可采

用4m;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大于5m时可采用5m,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大于 6m时可采用6m,但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5.1.7地基处理方法和桩基应根据建筑类别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结合施工设备 进度要求、材料来源和施工环境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常用的方 法见表5.1.7,可选用表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组合

5.2.1湿陷性黄土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在地基稳定的条件下,应使建筑物的沉降量不超过允 许值; 2甲、乙类建筑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宜根据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结 果,结合土性指标及工程实践经验综合确定; 3当有充分依据时,对丙类、丁类建筑,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4对天然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的土,可按塑限含水量确定土的承载力。 5.2.2基础底面积应按止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应按修止后 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偏心荷载作用下,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 面边缘的最天压力值,不应超过修止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倍。 5.2.3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1.50m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下 式修正:

式中。 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待征值(kPa): 第5.2.1条的原则确定; 分别为基础宽度和基础理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可按 基底下土的类别由表5.2.4查得; 重度; b一一基础底面宽度(m),当基础宽度小于3m或大于6m时,可分别按3m 或6m计算; d一一基础埋置深度(m),宜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当为填方时,可自填 土地面标高算起,但填方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自天然地面标高算起;对 于地下室,如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时,基础理置深度可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 在其他情况下,应自室内地面标高算起

表5.2.3基础宽度和埋置深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

注:饱和黄土是指Ip>10、饱和度Sr>80%的晚更新世(Q3)、全新世(Q41)黄土。

1对条形基础,取其宽度的3.0倍;对独立基础,取其宽度的2.0倍;对筱 板基础和宽度大于10m的基础取其宽度的(0.8~1.2)倍,基础宽度大者取小值 反之取大值。 2按下式计算:

式中P,一一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在基础底面下z深度处土的附加压力值

(kPa); Pcz一一在基础底面下z深度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入一一系数,z深度下无高压缩性土时取0.2,有高压缩性土时取0.1。 压缩层厚度取按1、2款规定计算值中的较大值,且不宜小于5m。

5.2.5地基处理后的承载力,应根据静载荷试验结果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其 下卧层顶面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满足下式规定:

5.2.5地基处理后的承载力,应根据静载荷试验结果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

式中 P一一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下卧层顶面的附力值(kPa); Pcz一一地基处理后,下卧层顶面上覆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faz一一地基处理后,下卧层顶面经深度修正后的承载力特征值(kPa) 5.2.6处理土层底面处下卧土层的附加压力P2,对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可分别 安下列公式计算: 条形基础

式中:b一一条形或矩形基础底面的宽度(m): 1一一矩形基础底面的长度(m); Pk一一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P一一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z一一基础底面至处理土层底面的距离(m); θ一一处理层的地基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灰土、水泥土垫层 可取28°~30°;素土垫层当z/b<0.25时取0°,z/b=0.25时取6°,z/b≥0.50 时23°,0.25

应按本规范4.4.3条和4.4.4条的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5.2.9当湿陷性黄土地基需要进行变形验算时,其变形计算和变形允许值,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但其中沉降 计算经验系数P。,可按表 5.2.9取值。

表5.2.9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式中A;一一第i层土附加应力系数曲线沿土层厚度的积分值;

5.2.10湿陷性黄土地基的稳定性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没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定滑动面时,应考虑湿陷性黄土地基中可能存在的竖向节理和裂隙; 2对有可能受水浸湿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土的强度指标应按饱和状态的试验 结果确定

5.3.2灰土垫层中的消石灰与土的体积配合比,宜为2:8或3:7,回填料含水量

5.3.2灰土垫层中的消灰与土的体 合比, 宜为2:8或3:7,回填料含水量 较大时宜采用较高的消石灰配合比。水泥土垫层中水泥与土的配合比宜通过试验 确定,无经验时,水泥掺量可采用土重量的7%~12%

5.3.3垫层的压实质量,应用压实系数入c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度不大于3m的垫层,入c不应小于0.97; 2厚度大于3m的垫层,基底下3m内入c不应小于0.97,3m以下不应小

压实系数入c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入。一一压实系数; pa一一垫层的控制(或设计)干密度(g/cm") Pdnx一一最大干密度(g/cm) 5.3.4土或灰土、水泥土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应在工程现场拟施工垫层 的材料中采取有代表性的土样采用击实试验确定。 5.3.5垫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原位试验结果结合下卧土层湿陷量综合 确定。当无承载力直接试验结果时,土垫层其承载力特征值取值不宜超过180kPa 灰土垫层承载力特征值取值不宜超过250kPa。

5.4.1强法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含水率介于10%~22%且平均含水率低 于塑限含水率1%~3%的湿陷性黄土或填地基。当强夯施工产生的振动和噪音 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有害影响时,应评估采用强务法的适宜性。 5.4.2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的设计内容包括夯实厚度、强夯能级、处理平 面范围及夯点排布、起夯标高、夯击遍数和夯点击数等参数。 5.4.3夯实厚度应根据本标准5.1节规定,结合建(构)筑物对地基的物理力学 指标要求或地基处理目的及岩土工程资料综合确定。 5.4.4强夯能级应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层时代、夯实厚度、处理深度内地层含水率 饱和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初步设计时强夯能级宜根据当地试验资料或工程经验确 定,无试验资料或工程经验时,可按表5.4.4分析确定,

强夯能级(kNm)与夯实厚度(m)的关系选用表

其他情况取低值。 5.4.5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宜采有整片法处理地基,其平面处理范围超出建 (构)物基础外缘宽度,应不小于设计强夯厚度的1/2,且不小于3.0m。 5.4.6夯点排布宜按正三角形网格布置,也可按正方形网格布置。初步设计时夯 点中心距可取夯锤直径的(1.2~2.0)倍。夯实厚度小、强夯能级低时夯点中心 距取小值;夯实厚度大、强夯能级高时夯点中心距取大值。 5.4.7起夯标高应根据终夯面标高,考虑地基夯沉量及垫层厚度确定。地基夯沉 量宜通过试夯测定。初步设计时可根据当地工程经验结合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来确 定。

5.4.5强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宜采有整片法处理地基,其平面处理范围超出建 (构)物基础外缘宽度,应不小于设计强夯厚度的1/2,且不小于3.0m 5.4.6夯点排布宜按正三角形网格布置,也可按正方形网格布置。初步设计时 点中心距可取锤直径的(1.2~2.0)倍。夯实厚度小、强夯能级低时点中心 距取小值;实厚度大、强夯能级高时夯点中心距取大值。 5.4.7起夯标高应根据终夯面标高,考虑地基夯沉量及垫层厚度确定。地基夯沉 量宜通过试夯测定。初步设计时可根据当地工程经验结合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来确 定。 5.4.8全部夯点宜分(2~3)遍夯击,各遍夯击间隔时间可根据夯实土层孔隙水 压力消散时间确定。各遍夯击的夯点应互相错开。最末一遍夯完推平后,应采用 低能级满夯拍平。满夯拍平锤印宜搭叠夯锤直径的1/3,每印痕连夯(2~3)击 5.4.9每个夯点的连续夯击次数,应根据试夯或试验性施工击数与夯沉量关系 曲线、最后两击平均夯沉量、夯坑周围地面隆起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5.4.10强夯地基宜在基底下设置灰土垫层。垫层厚度可取300mm~500mm或 根据计算确定。 5.4.11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应根据初步设计要求选择有代表性的场地试夯或

5.4.8全部夯点宜分(2~3)遍夯击,各遍夯击间隔时间可根据夯实

压力消散时间确定。各遍夯击的夯点应互相错开。最末一遍夯完推平后,应采用 低能级满夯拍平。满夯拍平锤印宜搭叠夯锤直径的1/3,每印痕连夯(2~3)击。 5.4.9每个夯点的连续夯击次数,应根据试夯或试验性施工夯击数与夯沉量关系 曲线、最后两击平均夯沉量、夯坑周围地面隆起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5.4.10强夯地基宜在基底下设置灰土垫层。垫层厚度可取300mm~500mm或 根据计算确定。 5.4.11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应根据初步设计要求选择有代表性的场地试夯或

5.5.1挤密法根据成孔工艺,可分为挤土成孔挤密法和预钻孔夯扩挤密法。宜选 择振动沉管法、锤击沉管法、静压沉管法、旋挤沉管法、冲击夯扩法等挤土成孔 挤密法。

5.5.2甲类、乙类建筑或缺乏建筑经验的地区采用挤密法时,应在工程现场选择

5.5.2甲类、乙类建筑或缺乏建筑经验的地区采用挤密法时,应在工程现场选择

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试验或试验性施工,取得需要的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地 理设计和施工。

式中:ndmin 土的最小挤密系数:甲、乙类建筑不宜小于0.88;丙类建筑不 宜小于0.84; Pdc一一挤密填孔后,相邻3个孔之间形心点部位土的干密度g/cm3。 5.5.9挤密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挤密成桩直径宜为0.35m~0.45m;当挤密处 理深度较深,采用挤土成孔挤密法有困难,或需要较大面积置换率时,可采用预 钻孔挤密法,预钻孔直径宜为0.30m~0.60m,挤密后成桩直径宜为0.40m~0.80m。

5.6.1预浸水法宜用于处理自重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10m,自重湿陷量的计算 值不小于500mm的场地。浸水前宜通过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确定浸水时间、耗水 量和湿陷量等

1浸水坑边缘至既有建筑物的距离不宣小于50m,并应评估浸水对附近建 (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场地边坡稳定性的影响YD/T 3555-2019 基于IMS的VoLTE网络与2G 3G 4G网络话音业务互通测试方法,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应采取的预 防措施;; 2浸水坑的边长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当浸水坑的面积较大时,可 分段浸水; 3当需加快自重湿陷发生速度时,宜在浸水坑内打渗水孔,孔间距不宜大于 3m,深浅孔宜相间布置; 4浸水抗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浸水应连续,停止浸水时间以湿 陷变形稳定为准。湿陷变形稳定标准为最后5天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当处 理混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大于20m时,其沉降稳定标准为最后5天的平均湿陷量 小于2mm/d; 5停止浸水后还需进行排水固结沉降观测,其沉降稳定标准为最后5天的平 均湿陷量小于1mm/d。 5.6.3地基预浸水结束后,在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补充勘察,重新评定地基土的湿 陷性,并应采用垫层或其他处理方法处理上部未消除湿陷性的黄土层

1采用地基处理等措施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建筑; 2对整体倾斜有严格限制的高耸结构: 3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和设备基础; 4主要承受水平荷载和上拔力的建(构)筑物或基础: 5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采用地基处理不合理的建筑 5.7.2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选用桩基类型时,应根据工程要求、场地湿陷类型、湿

5.7.2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选用桩基类型时,应根据工程要求、场地湿陷类型、湿 陷性黄土层厚度、桩端持力层的土质情况、施工条件和场地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 确定。可选用钻、挖孔(扩孔)灌注桩、旋挖灌注桩、挤土成孔灌注桩、打入或 静压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螺杆桩、双向螺旋挤土灌注桩等桩型。 5.7.3湿陷性黄土场地的甲、乙类建筑物桩基,其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并应选择压缩性较低的岩士层作为桩端持力层

5.7.4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桩基,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

1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不小于10m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 竖向静载荷浸水试验确定。单柱竖向静载荷浸水试验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 定。 2基底下湿陷性黄士层厚度小于10m或单柱竖向静载荷试验进行浸水试验 确有困难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有关经验公式和本标准第5.7.5条、第 5.7.6条的规定进行估算。 5.7.5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计算单桩竖向承载力时,湿陷性黄士层内的桩 长部分可取桩周土在饱和状态下的正侧阻力。 5.7.6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单桩竖向承载力的计算除不应计中性点深度以上 黄土层的正侧阻力外,尚应扣除桩侧的负摩阻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负摩阻力值宜通过现场浸水试验测定,无场地负摩阻力实测资料时,可按 表5.7.6中的数值估算。

表5.7.6桩侧平均负摩阻力特征值(kPa)

单竖问静载何授水试验实测 2)浸水饱和条件下,取桩周黄土沉降与桩身沉降相等的深度; 3)取自重湿陷性黄土层底面深度; 4)根据建筑使用年限内场地水环境变化研究结果结合场地黄土湿陷性条件 综合确定; 5)有经验的地区,可根据当地经验结合场地黄土湿陷性条件综合确定 5.7.7将负摩阻力引起的下拉荷载计入附加荷载验算桩基沉降时,考虑群桩效应 的单桩下拉荷载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5.8.1采用组合处理时,应综合考虑地基湿陷等级、处理土层厚度、基础类型、 上部结构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及环境条件等因素GB/T 29876-2013 非发酵豆制品生产管理规范,选择处理方法组合。 5.8.2处理土层以下的下卧层强度验算按本标准第5.2.5条规定执行。其中下卧 层顶面上覆土的自重压力pcz应采用处理后复合土层或垫层的指标计算。复合土 层的重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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