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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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 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储罐

2. 0. 11 覆土立式油罐

buried vertical oil tank

独立设置在用土掩埋的罐室或护体内的立式油品储链

NB/T 10630-2021 风光储联合发电站监控系统技术条件2.0.12覆土卧式油罐

buriedhorizontaloil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埋地方式设置的卧式油罐,包括埋地卧式油 罐。

覆土立式油罐和覆土卧式油罐的统称

覆土立式油罐和覆土卧式油罐的统称

2.0.14浅盘式内浮顶储罐

buried oil tank

浮顶无隔舱、浮筒或其他浮子,仅靠盆形浮顶直接与液体接触 的内浮顶储罐。

2.0.15敲口隔舱式内浮顶

floatingroof

浮顶周圈设置环形散口隔舱,中间仅为单层盘板的内浮顶

,0. 16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tank

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

设计压力大于6.0kPa 且小于 0. 1MPa(罐顶表压)的个

整个浮顶均由隔舱构成的浮顶,

2. 0. 21储罐区

agroup of tanks

由一个或多个罐组或覆土储罐构成

用于储罐发生泄漏时,防止易燃、可燃液体漫流和火灾蔓延 构筑物。

用于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为了减少易燃、可燃 液体漫流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区域的构筑物。

2. 0.24储罐容量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储罐公称容量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储罐公称容量

2.0.25储罐计算总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

按照储存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不同,将储罐容量乘以一定系数 折算后的储罐总容量

覆士油罐进出口阀门经常操作的地

闪点低于45℃的液体

闪点高于或等于45℃的液体。

闪点高于或等于45℃的液

2. 0. 29 液化烃

operatingroomfortank

flammableliquic

uefiedhydrocarb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 体,包括液化石油气。

因具有热波特性,在燃烧时会发生沸溢现象的含水黏性油品 (如原油、重油、渣油等)

process pipeline

易燃和可燃液体在正常储存或输送时的温度。

2.0.33铁路罐车装卸线 railway for oil loading and unloa ding 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作业的铁路线段

2.0.34油气回收装置

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焚烧等方法,将收集来的可燃 气体进行回收处理至达标浓度排放的装置。

openflame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 具、电磁炉等除外)。

2.0.36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窗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的固定地点。 37库外管道

external pipeline

敷设在石油库围墙外,在同一个石油库的不同区域的储罐区 之间、储罐区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的管道,以及两个毗邻 石油库之间的管道。

toxic liquid

按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的 规定,毒性程度划分为极度危害(I级)、高度危害(II级)、中度危 害(Ⅲ级)和轻度危害(IV级)的液体

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注:1表中TV不包括零位罐、中继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2甲A类液体储罐容量、I级和Ⅱ级毒性液体储罐容

2甲A类液体储罐容量、I级和Ⅱ级毒性液体储罐容量应乘以系数2计入储 罐计算总容量,丙A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 量.丙B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25计人储罐计算总容量

3.0.2特级石油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应小于 1200000m3,其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一级石油库的有关规 定。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 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注5 的规定。 2原油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 范》GB50737的有关规定。 3原油与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共用设施或其他共用 部分的设计,应执行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 规范》GB50737要求较高者的规定

4特级石油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000m时, 应按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原油储罐和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 个非原油储罐同时发生火灾的情况进行消防系统设计。 3.0.3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应符合表 3. 0. 3的规定。

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

本规范表3.0.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 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 5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其储运设施的操 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时,可视为丙A类液体。 3.0.5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3.0.5的规定。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三级耐火 等级建(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敲棚顶承重构件及顶 面的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

3.0.6石油库内液化烃等甲A类易燃液体设施的防火设计,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T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 规定执行。

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T.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 规定执行。 3.0.7除本规范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建(构)筑物、设备、设施计算 间距的起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8石油库易燃液体设备、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 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0.8石油库易燃液体设备、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 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 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 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感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 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 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

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

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 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 及以上的地区。 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V类场地地 区。 4.0.6覆土立式油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 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 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

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 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4.0.10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 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0的规定。

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m

外建(构)筑物和设施名

1表中的工矿企业指除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和长距离 输油管道的站场以外的企业。其他设施指油气回收设施、泵站、灌桶设施 等设置有易燃和可燃液体、气体设备的设施。 2表中的安全距离,库内设施有防火堤的储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 防火堤的覆土立式油罐应从罐室出入口等孔口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卧式 油罐应从储罐外壁算起;装卸设施应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算起; 其他设备布置在房间内的,应从房间外墙轴线算起;设备露天布置的(包括 设在棚内),应从设备外缘算起。 3表中括号内数字为石油库与少于100人或30户居住区的安全距离。居住 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4I、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 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所在石油库的等级在本 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5特级石油库中,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 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20%。 6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 5.1.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4.0.11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 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 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 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 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 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注:以上石油库各设施的起算点与本规范表4.0.10注2相同。 4.0.12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 不应小于300m。 4.0.13非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 于3m。 4.0.14石油库与石油化工企业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 石油储备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 范》GB50737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天然气站场、长距离输油 管道站场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 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1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大于53m时,两 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 直径,且不应小于80m。 2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直径小于或等于53m时,两个 石油库的任意两个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 的1.5倍,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60m,对储存I、Ⅱ级毒性液体的 储罐且不应小于50m,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且不应 小于30m。 3两个石油库除储罐之外的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安全距 离应按本规范表5.1.3的规定增加50%。 4.0.16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

距离,不得小于表4.0.16的规定表4.0.16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企业建(构)筑物等明火乙、丙、丁、戊类库内建(构)筑物液体甲类甲类或散生产厂房及物品厂内厂内道路和设施类别生产物品发火库房耐火等级铁路厂房库房花的四地点主要次要TV≤5025251215202525151050<252515202530251510TV≤200甲B、200<252520253035251510TV≤1000储罐(TV1000<303025304040251510为罐TV≤5000区总TV≤2501515121520202010容量,250

续表4.0.16企业建(构)筑物等明火乙、丙、丁、戊类库内建(构)筑物液体甲类甲类生产厂房及物品或散厂内道路和设施类别生产物品发火库房耐火等级铁路厂房库房花的四地点主要次要甲B、汽车罐车141415161830乙201515装卸设施丙101010121420105甲 B、其他生产性1210121425103乙建筑物丙91015d注:1当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与丙类可燃液体混存时,丙A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50%折算计人储罐区总容量,丙B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25%折算计人储罐区总容量。2对于埋地卧式储罐和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储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3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构)筑物与库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4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A类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的规定。5企业附属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时,可不受本表限制。4.0.17当重要物品仓库(或堆场)、军事设施、飞机场等,对与石油库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14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 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 (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表5.1.1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

注.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5.1.2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 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 5.1.3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 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5.1.3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

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 1.3的规定。

表5.1.3石油库内建(构)筑物、

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露天变配电独办公用有明火桶装液体消防隔油池所变压器、柴立房、中心铁路及散发油库其他库房车河油发电机间控制室、机车火花的区建变库(海)配宿舍、食走行建(构)车围(构)甲B.消防岸边丙类150m150m10kV10kV电堂等人员线筑物及库墙筑物乙类泵房及以下液体及以下以上液体间集中场所地点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02525304040504060353528252530201519232625302538192623301511151923192319301926197.5153011151523231926112025202530353239325025353015253030254025352510202025302530251530252020352081515302015151523231925151120111911681115111518152082081230152015301520121012121015102012151010123040203012220151512102010251520121010015/30/2320/1530/232015/ 1115/111012102010: 15/7.520/1015201517

注:1表中V指储罐单罐容量,单位为m。 2序号14中,分子数字为未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汽车罐车装卸设施与建(构) 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 3序号16中,分子数字为用于装车作业的铁路线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 与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4序号14与序号16相交数字的分母,仅适用于相邻装车设施均采用油气回收 5序号22、23中的隔油池,系指设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隔油池。其中分母数字 池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 6罐组专用变配电间和机柜间与石油库内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 炸危险区域之外。 7 焚烧式可燃气体回收装置应按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构)筑物及地点执行, 8 I、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设备和设施与石油库内其他建(构)筑物、设施之间 9 “一”表示没有防火距离要求。

注:表中V指储罐单罐容量,单位为m。 2序号14中,分子数字为未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汽车罐车装卸设施与建(构) 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 3序号16中,分子数字为用于装车作业的铁路线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 与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4序号14与序号16相交数字的分母,仅适用于相邻装车设施均采用油气回收 5序号22、23中的隔油池,系指设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隔油池。其中分母数字 池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 6罐组专用变配电间和机柜间与石油库内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 炸危险区域之外。 7 焚烧式可燃气体回收装置应按有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构)筑物及地点执行, 8 I、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设备和设施与石油库内其他建(构)筑物、设施之间 9 “一”表示没有防火距离要求。

5.1.3露天变配电独办公用有明火桶装液体消防隔油池所变压器、柴立房、中心铁路及散发油库其他库房车河油发电机间变控制室、机车火花的区建库、(海)配宿舍、食走行建(构)车围(构)甲B、消防10kV10kV岸边丙类150m150m电堂等人员线筑物及库墙筑物乙类液体区及以下以上泵房及以下!以上间集中场所地点液体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8/88/825/1930/2315/1520/1530/2315/1130/2320/1530/232015/1115/111020/1025/12.5121020102015201510108151525203045204020151520102010301530151211122012401530121012201210/515/7. 51510101025102010101015/7.510/520/1515/11|20/15|15/1130/2315/7.530/23115/1110/515/7.51020/1015/7.525/1920/1530/2320/1540/30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分母数字为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汽车罐车装卸设施与建(构)距离,分母数字为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铁路罐车装卸设施或仅用于卸车作业的铁路线设施的情况。为有盖板的密闭式隔油池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分子数字为无盖板的隔油应与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相同,但变配电间和机柜间的门窗应位于易燃液体设备的爆其他形式的可燃气体回收处理装置应按甲、乙类液体泵房执行。的防火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19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 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 的安全防护措施。

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 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室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 别设置储罐区,

5.1.6储存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单独设置储罐区。储罐计

5.1.6储存I、I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单独设置储罐区。储罐计

5.1.6储存1、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单独设置储罐区。储罐计 算总容量大于600000m²的石油库,应设置两个或多个储罐区,每 个储罐区的储罐计算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3。特级石油库中, 原油储罐与非原油储罐应分别集中设在不同的储罐区内

5.1.7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 应小于60m; 2储存I、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与其他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 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 于50m; 3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 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5.1.8同一个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 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 2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储存丙类液体 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 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注:储存不同液体的储罐、不同型式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上述计算值的 较大值。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 集中布置。储存I、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 场所布置。 5.1.10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铁路线不宜与 石油库出人口的道路相交叉。 5.1.11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临近库外道路的一侧,并宜 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 5.1.12消防车库、办公室、控制室等场所,宜布置在储罐区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13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 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1.14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 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 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 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缘按 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 的间距确定,

5.1.14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 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 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 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缘按 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 的间距确定。

5.1.15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

5.2.1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行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 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 道: 1 覆土油罐区; 2 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地上罐 组:

3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5.2.2地上储罐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的单个罐组应设环行消 防车道。 2多个罐组共用1个环行消防车道时,环行消防车道内的罐 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 3同一个环行消防车道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 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的罐组,至少应有2个路口 能使消防车辆进人环形消防车道,并宜设在不同的方位上。 5.2.3除丙B类液体储罐和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 外,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 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 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5.2.4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平行于铁路装卸线,且宜 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路。消防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 应大于80m。 5.2.5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 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5.2.6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 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 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3m。 5.2.7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2.8一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覆土立式油罐和其他级别石油库 的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 应小于4m;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0m²的储罐区消防车道的 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的有关 规定执行。

5.2.2地上储罐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的单个罐组应设环行消 防车道。 2多个罐组共用1个环行消防车道时,环行消防车道内的罐 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 3同一个环行消防车道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 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的罐组,至少应有2个路口 能使消防车辆进人环形消防车道,并宜设在不同的方位上。 5.2.3除丙B类液体储罐和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的储罐 外,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 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 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²的罐组,至少应有2个路口 能使消防车辆进人环形消防车道,并宜设在不同的方位上。 5.2.3除丙B类液体储罐和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²的储罐 外,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 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 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5.2.4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平行于铁路装卸线,且宜 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路。消防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 应大于80m。 5.2.5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 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5.2.6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干防火堤

5.2.7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

5.2.9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2m。 5.2.10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 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5.2.11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人口的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 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 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3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 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的 储罐区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储罐区的车辆出人口宜直接通向 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 人口。 5.2.12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纵坡不应大于 6%。其他道路纵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

6%。其他道路纵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 范》GBJ 22 的有关规定。

5.3. 1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 2对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 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 0.5m及以上;当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 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1m及以上。 当有波浪侵袭或雍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最大波浪或雍水高度。

3当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区场地 也可低于计算水位。

3当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区场地 也可低于计算水位。 5.3.2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 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流火流向该场地的措 施。

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企业附 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 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 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石油库临海、邻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 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 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 实体墙。 5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 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5.3.4石油库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GB/T 5358-2021 内六角花形螺钉旋具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2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2 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5.1.1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6.1.2储存沸点低于45℃ 个八 甲B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低温常压储罐,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选用压力储罐或低压储罐时,应采取防止空气进人罐内的 措施,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2选用低温常压储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选用内浮顶储罐,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 存温度使液体蒸气压不大于88kPa; 2)选用固定顶储罐,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 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 6.1.3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在37.8℃时的饱和蒸气压不大于 88kPa的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和轻石脑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 或内浮顶储罐。有特殊储存需要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 10000m3的固定顶储罐、低压储罐或容量不大于100m²的卧式储 罐,但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 气体; 2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 点5℃及以下。

当采用卧式储罐储存甲B、乙A类油品时,储存甲B类油品卧式 储罐的单罐容量不应大于100m3,储存乙A类油品卧式储罐的单 罐容量不应大于200m。

6.1.6外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式或钢制双盘式浮顶。

1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敲口隔舱 式内浮顶。 2储存I、I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 诸存甲B、乙A类液体的内浮顶储罐,不得采用用易熔材料制作 的内浮顶。 3直径大于48m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 式内浮顶。 4新结构内浮顶的采用应通过安全性评估。 6.1.8储存I、I级毒性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的单罐容量不 应大于5000m3,且应设置氮封保护系统

GB/T 31049-2014 石油钻机顶部驱动钻井装置1.9固定顶储罐的直径不应大于

6.1.10地上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甲B、乙和丙A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丙B类 液体储罐宜独立设置罐组。 2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立式储罐不宜与卧式储罐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 4储存I、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 储罐布置在同一个罐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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