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0]1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5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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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0]1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5日).pdf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5日

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货市场,切实做 好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 办发【2017]73号)和我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GB/T 10789-2015 饮料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 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租 债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平阴县、商河县可按照本辖区住 房租赁市场发展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租赁 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租赁住房 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并依职责予以监管;各区政府(含代管 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 租赁住房建设。 第四条租赁住房建设按照政府指导、市场参与的原

则,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 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租赁住房建设,引导社会资本与国有 投融资平台合作建设租赁住房。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土 空间规划以及不同区域住房租赁供需形势,编制租赁住房建 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政府根 据年度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地块。

第二章土地供应及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对需 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实行应保尽保。 第七条租赁住房重点布局在产业聚集区、商业商务聚 集区、交通枢纽地区(含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校、科研 园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 或;轨道交通沿线车辆基地上盖物业应配建不低于20%的 租赁住房。 第八条新建租赁住房可采取整地块规划、商品住房开 发项目配建以及工业(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等方式建 设。 第九条土地供应采取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两种方 式。整地块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应在规划居住用地内选

古算,社区服务、文化教育等配套设施的人均配建标准原则 上不得低于同等规模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车位按照每百平方 米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1个的标准配套。相关配套设 施须与租赁住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 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为便于管理和使用,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 租赁住房应相对集中,以整幢为最小单位,并合理设置居住 及配套服务功能区。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配建的 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纳入首期建设及交付。 第二十条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户型设置原则上为90平方米、60平方米、35平方米。要合 理设置项自户型配比,3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原则上应占项 目总套数的50%。

第二十一条办理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应当以整栋楼为 最小单元:产权证书用途栏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租赁住房 用地)/住宅(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租赁住房在自持年限内不得销售、转让及 拆分抵押,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相关限制性内容应在 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城中村改造保障用地 及自有土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且不得调整

为普通商品房。城中村改造保障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产权 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三条租赁住房可整体用于抵押。抵押权实现 时,抵押物买受人须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确因企业 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等特殊情形导致租赁住房产权发 生实际转移的,产权承接人须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买受人(承接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需携带市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买受人(承接人)应继续 履行原土地出让合同、原监管协议,并在合同期内继续履行 相应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办理变更登记时,需经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整地块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 在建设完成后,组建或委托专业化运营单位对租赁住房实施 管理。除自有用地、城中村改造保障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 房,整地块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不得少于10年 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起计算),自持期满后可通过补缴土地 出让金的方式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出售,具体办法另行制 定。 第二十六条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的租赁住房竣工验

收合格后,由市国有房屋租赁运营管理机构统一运营管理, 除保障特定入住条件的承租人外:其余房屋通过市场化运作 面向社会出租。 第二十七条工业项目配套的职工集体宿舍由工业(产 业)园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委托的专业化运营单位统一管理, 不得销售、“以租代售”或作为职工福利房。 第二十八条所有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应纳入市住房 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按照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 及合同网签备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第二十九条逐步建立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调查监测和定 期公布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参考,引 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租金。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租赁住 房,租金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所有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均不得“以租代 售”。运营单位不得一次性收取3个月(不含)以上租金, 收取押金金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等方 式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租赁住房运营单位除收取押金、租金、物 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不得以任何 名目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新建(配建)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应便用 备案时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收取租金,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对房源租金水平、租赁期限及经营状况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新建(配建)租赁住房按照“谁建设、谁 管理”原则,结合租赁住房规模、分布、承租人需求等情况 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整地块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可由 运营单位自行提供,也可聘请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三十五条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的租赁住房,物业 服务由市国有房屋租赁运营管理机构提供或委托配建租赁住 房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商品房升发项自配建的租赁住房应预留满足租赁住房规 划要求的停车位,并优先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工业项自配套的职工集体宿舍,由园区物 业服务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性服务企业结合工业(产业)园 区企业员工职住需求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物业 服务收费标准与服务标准相对应,在租赁住房合同中具体约 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与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 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合同 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健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第四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市级投 融资平台、市国有房屋租赁运营管理机构建设、运营的租赁 住房实施监督管理;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 区级投融资平台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运营的租赁住房、工 业项目配套职工集体宿舍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济政发【2019]12号)相关规定 实施建设并验收,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流程监管。 第四十二条存在下列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 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记入信用档案,并会同相关部 门采取追缴奖补资金、缴纳违约金、收回土地、限制网签等 措施,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

GB 28322-2012 食品添加剂 十四酸乙酯(肉豆蔻酸乙酯)2.不配建或少配建的; 3.不按规定时间和进度建设租赁住房的; 4.不移交或少移交租赁住房的; 5.不按规定标准装修的; 6.“以租代售”的; 7.未到合同约定自持年限擅自售房的; 8.其他违反国家、省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22年6月14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22年6月14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HJ 1067-2019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市监 委,济南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5日印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 委,济南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5日印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 委,济南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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