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应用(2019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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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应用(2019年8月).pdf

(2)当施工场地不能满足设计坡率值的要求时.应对坑壁采取支护措施。选择支护结构,首先要确定 基坑坑壁的安全等级。按照规范的要求,坑壁的安全等级按其损坏后可能造成的破坏后果的产重性、坑壁 类型和基坑深度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支护方式。 (3)尽量减少基坑坡顶荷载,做好防水措施,确保开挖期间的稳定。对采用支护结构的坑壁应设置泄 水孔,保证护壁内创土体内水压力能及时消除,降低土体含水率,也便于观察基坑周边土体内地表水的情 况,及时采取措施。泄水孔外倾坡度不宜小于5%,间距宜为2~3m。 (4)应对周围环境、基坑支护结构进行监测。主要有基坑支护轴力、弯曲应力、坑外地形的变形、临 近建筑物的沉降和倾斜,地下管线的沉降和位移等。

2.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2)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方案相一致,并遵循"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3)基坑的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施工中应防止地表水流入坑、沟内,以免边坡塌方或基底土质 到破坏。 (4)基坑在开挖过程和傲露期间应防止塌陷,必要时应加以保护。 (5)在开挖边坡上侧堆土或材料以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土方作业机械或施工机板应在挖方边缘保持 2.5m的距离,堆土或材料应距挖方边缘1.5m以外,高度不超过1.5m。 (6)机械和人工土方开挖操作时应注意上方土壤的变动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瑞落应及时放坡 加固,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7)机械开挖后边坡应用人工加以修整,并及时进行边坡支护,达到设计要求后再进行下层作业。 (8)开挖边坡土方,严禁切割坡脚,以防导致边坡失稳。 (9)施工人员及材料上下深坑应预先搭设稳固安全的上下人通道,避免上下时发生坠落,并指定专人 页贡实施。 (10)机械施工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内,挖掘机工作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得站人或进行其他作 业,挖掘机、装载机御土应待整机停稳后进行,不得将铲斗从运输汽车驾驶室顶部越过,装土时任何人都 不得停留在装土车辆车厢上。 (11)基坑四周必须悬挂警示标志,并在夜间挂红色标志灯。任何人严禁在深坑、陡坡下面休息。 (12)当工程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时,则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在作业过程中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是否按论证方案施工。 3.人工挖孔桩安全管理措施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佩裁相应劳动保护用品,特别是并下作业人员,必须穿好长简绝 缘胶靴,并口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和保险钩。 (2)每天开始作业前及施工中,现场的作业人员都应配合项目机电人员认真检查提升机是否完好无 损.防护设施是否牢固可靠,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GB/T 15916-2012 表面活性剂 螯合剂含量的测定 滴定法,并在修复及设备试运行正常完好后方准许正式使用。 (3)混凝土护壁浇筑时,应高出并浴,以保护并口和防止物体滑落并内伤人。施工工具及孔内运出的 土石料应堆放在离井口1m以外的地方且不得高于1.5m。 (4)当并下有人作业时,并上作业人员不得撞自离开岗位,应密切注意并下作业状况,并做到并下人 员轮换作业。并孔上下设立可靠的联络信号并保持联络,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帮助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并底 同地面并招告商日管理人高检态理

(5)作业人员上下并时必须乘坐专用安全乘人吊笼.不得随意攀爬护壁和乘坐吊桶等方式上下并,以 防造成坠落事故。 (6)吊桶内渣土严禁超装,以防止渣土掉落伤人,在吊装时,孔内作业人员应站立于一侧,等吊运完 成后再进行作业。 (7)当挖孔深度超过6m时,应采用压力风管引至并底进行送风,特别是对存在臭水,污泥和异味的并 孔,下并作业前必须对并内送风。并对并内空气进行检测.确认无有毒气体后方可下并。作业过程中不得 间断送风,以防有害气体中毒室息事故发生。地面还需常备氧气瓶等急救用品。 (8)作业结束后井口必须按要求进行覆盖,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在夜间进行挖孔作业。 (9)若工程部分孔桩深度超过16m时,则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在作业过程中项自要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是否按论证方案施工。

(5)作业人员上下并时必须乘坐专用安全乘人吊宠,不得随意攀爬护壁和乘坐吊桶等方式上下并,以 防造成坠落事故。 (6)吊桶内渣土严禁超装,以防正渣土掉落伤人,在吊装时,孔内作业人员应站立于一侧,等吊运完 成后再进行作业。 (7)当挖孔深度超过6m时,应采用压力风管引至并底进行送风,特别是对存在臭水,污泥和异味的并 孔,下并作业前必须对并内送风。并对并内空气进行检测.确认无有毒气体后方可下并。作业过程中不得 间断送风,以防有害气体中毒室息事故发生。地面还需常备氧气瓶等急救用品。 (8)作业结束后井口必须按要求进行覆盖,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在夜间进行挖孔作业。 (9)若工程部分孔桩深度超过16m时,则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在作业过程中项自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是否按论证方案施工。

4.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安全管理措施

(1支架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搭设和拆除。 (2)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定期体检,不适合高处作业者不能进行搭设和拆除作业。 (3)进行搭拆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裁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4)施工前应根据建(构)筑物的施工方案选择合理的模板支架形式,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制定搭设、 拆除的程序及安全技术措施。 (5)模板支架应产格按获准的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搭设和安装。 (6)模板支架搭设完成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经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7)施工前进行安全交底,交底内容要有针对性,针对重点问题提出重点可靠的防护措施.并明确责 任人。 (8)模板支架拆除现场应设作业区,其边界设蓄示标志,并由专人值守,菲作业人员产禁人内。 (9)支架拆除采用机械作业时应由专人指挥。拆除应按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要求由上而下逐层拆除 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10)严禁敲击、硬拉模板、杆件和配件,严禁抛掷模板、杆件、配件,拆除的模板、杆件、配件应 分类堆放。 (11)本工程桥梁墩柱模板采用滑模工艺,箱梁模板支撑体系搭设高度超过8m、跨度大于18m,承重 支撑单点集中荷载达700kg以上,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需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 案进行论证。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按论证方案施工。

5.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1)落地式、悬挑式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措施 ①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凡有高血压、心脏病、税痫、恐高症 等不适合在高处作业者,均不得从事脚手架搭拆作业。 ②脚手架搭设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经双方签字,附影像资料留存。需要组织 专家论证的脚手架应组织论证,就经论证修改后的方案向所有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③脚手架在高处(2m以上)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必须与已搭好的立、横杆扣牢,不得挂在 铅丝或其他不牢固的地方。在脚手架上操作要精力集中、禁止打闹。 ①遇有恶劣天气影响安全施工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吊篮脚手架安全管理措放

①在吊蓝施工区域内设查明显安全法示标志,对危险区域做好安全防护,严禁交叉作业、产禁将吊监 作为垂直运输设备使用。作业时,吊蓝下方严禁站人。 ②吊蓝上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且控挂于独立的安全绳上。独立安全绳应该固定在有足够强度的 建筑结构上,不得固定在吊篮悬挂平台上。 ③吊篮应该设置限载及安全操作牌,严禁超载使用、垫高底部,每台吊篮使用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超 过2人。 ④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要采取严密的防火措 施,禁止用吊蓝做电焊接线回路。 ③在有架空输电场所使用吊蓝,吊蓝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条件限制,应当 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6.起重吊装安装拆卸安全管理措施

6.起重吊装安装拆卸安全管理措施

(1)张拉前认真检查设备性能,确保设备防护齐全,性能良好,运行良好。 (2)认真检查夹具、错固件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或破损产品。 (3)作业区域必领设置签示标志、专人监护,产禁菲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钢绞线和压浆受力端必须有安全有效的栏护措施,采用竖放挡板,高度不得低于2m,宽度不得小 于1.5m。 (5)张拉时.作业人员不得正对夹具、钢绞线和压浆口,防止物体打击。 (6)高处张拉作业必须搭设作业平台,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问可题3施工单位来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故,或著未按 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责今限期改 正,处1方元以上、3方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3】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责今限期改 处1方元以上、3方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2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在机械设备活动范用内设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大员操作资格证书4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6遇天风、天弄大雨、天雪等恶劣关气,不得使用起重机7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进行维修,维护和保养设备管理天员应当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8.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连接螺栓必须齐全有效,结构件不得开煤和开裂连接件不得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零部件不得达到报废标准9.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同一现场交叉作业时 应当制定塔式起重机防碰撞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10.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大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股规定)作业脚于架底部样设智的纵尚能尚目地样特会规范及专琪施王方案要求(2)连墙件的设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率要求出距,跨距搭设符合规范及专琪施王方军要求(剪刀撑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方案要求(5)架体基础符合规范及专项施方案要求6)巢体材科和构配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卫方素要求扣件按规是进行加样复试(8)渠休的母闭符合现范及专项施方案要求《9脚手架脚于板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案要求2附吾式升降脚于架(附若支鹿设营应符合规范及项施工求(2)防落防诞度安个装荐谷规范及专项施工力案要求3)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1方案要求(4构造尺守符合规范及专项施方案要求3悬挑武肿于架C1型钢错固段长度及镭质型钢的主体结构混耗强度符合规范及专项施方案求(2排钢毁卸带钢给维设方式符合规范及现率)挑销染的定差武符谷规范及专项施案要求(4)底层射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方索要求(5挑钢梁端立杠造位点行规范及专项施正方案要求4高处作非常能(1)名限位装置齐全有效(2发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棕延期限内(帛能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安个维的设和使加符合规范技施工护军要求()吊篮排机构前支架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华要求(6)吊熊配重件重量和数量符合说明书及项施方案获求5换作平台)移动式操作平介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项施「力案要求(2)落地式操作平台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方案求(3悬排式操作平台的设至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监理通知单工程名称:编号:致;(施工项目经理部)事由:内容: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工程暂停令工程名称:编号:致:(施工项目经理部)由于原因,现通知你方于年月时起,暂停部位(工序)施工,并按下述要求做好后续工作。要求,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年月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问题2】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后果是什 公?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 理实施细购的,责爷限期改正,并处1方元以上、3方元以下的罚款:对值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值接责 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3】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 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整改暂停施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售建 设单位。拖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拖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识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问题1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案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道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 【问题2]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报告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道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2】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后果是什 么?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 理实施细购的,责爷限期改正,并处1方元以上、3方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值接责 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3】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 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整改暂停施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售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问题1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 专项施工*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案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道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 【问题2]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报告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值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案及审批手续危险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案变史手续性较4专家论证相关资料大的5.危险性较天的分部分项工程*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主作业人员登记记录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工程资料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王程现场监督记录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9危险性较天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1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基坑2.监测*案及审核手续工程资料3.第三*监测数据及相关的对比分析报告4.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脚手架工1.架体配件进场验收记录二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程资料2.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1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及安装使用说明书安全管理资料2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与拆卸合同起重及安全管理协议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教援顶案安装告知机安装与拆卸过程作业大员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交底械资3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安装(包括附着顶升)后安装单位自检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4.使用过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交底:使用登记标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日带检查(包括吊索具)与整改记录,维护和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模板支1.架体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体系2.拆除申请及批准手续资料3.白常检查及整改记录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核,验收手续临2.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时用电资3.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管理协议4.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资料5.配电设备、设施合格证书料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7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1安全帽一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安全防质量合格证护资料2.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3日常安全检查改记录

【问题3】施工单位来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要全管理档案的 后果是什么?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款,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 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4】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后果是什么?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 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责今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值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录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 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 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 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 *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案专项施工*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 香签字、加盖热业印章后*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案的,专项施工*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 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案进行论 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案应当通过施工 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 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 柔的程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贡任人员,并在危 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案交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 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案组织施工,不得撞自修改专项施工*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自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案施工 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 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 巡视检查。 第十九案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产重的, 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 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 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案。监测*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 位后*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案并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算常 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然适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案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勤祭、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 恢复*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 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特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 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案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勤祭、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 恢复*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 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特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 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 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 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替机构,可以通过政府**技术服 务**,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 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 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署暂时停正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 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值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接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勤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 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理 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案例对单位和相美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 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 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案的。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今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道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道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造大工程专项施工*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道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组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今限期改正,并处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对道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值接责任人员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察资质从事第三*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土条太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录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 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 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册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标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道、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 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 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家内容是否完格,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 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 收,并腹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大 去、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尚社会 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 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 日起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2018年5月17日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年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 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控体系

二、模板工程及支择体案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 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 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蓝。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 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 15kN/m?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 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窗、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 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来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健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 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录三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 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 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

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在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 中承诺已具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指南》 (以下尚简称《指南),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本企业资质许可范围充许承揽工程中可能涉及的危天工程 作为风险源列人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开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工程项自施工单位在开始施工前,应当依据《指南》,结合本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清单》在《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中选取本工程项自涉及的危大工程风险源,进 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并按照《指南》采取管控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附件4), 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留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组织工程 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项 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专业分包单位项自负责人主持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承 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 第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 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专业分包单位技 术负责人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 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 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 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履行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审核审查程序外,还应当由负责 工程安全质量的建设单位代表审批签字。 第十七条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导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 也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第十七条专项施工方室的主要内容应当包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八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行完才 细则第十六条程序。 第十九案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单位(以下筒称"组织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3个 工作日内,从动态管理平台专家库中抽取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含1名专家组 长),并上传专项施工方案电子版。专家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 第二十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建设单位代表: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 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与本条(二)至(五)涉及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附件5).对专 页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后方可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 善,重新履行完本细第十六条程序并经专家组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重新履行完本细购第十六柔程序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 第二十三条组织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 证报告》电子版上传至动态管理平台。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者位查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 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书面 的方案交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案施工单位应当产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授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 和专家论证程序。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 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于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 录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并应向专家提供能够判断工程安全状况的文字说明、 相关数据和现场照片。 第二十九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应当自专项施工方案实 施之日起,每月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跟踪,并在动态管理平台填写跟踪报告。当 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 查指导,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状态做出判断,填写跟踪报告。 第三十案施工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负安全质童主体责任在。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以及对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不替代工程项自参建单位对危大工程的法定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 项巡视检查。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 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 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 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 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果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 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第三十五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员。 第三十六条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 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蔡、设计和监测单位项自技术负责人。

第三十七荣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革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道措施,并 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 第三十八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 案: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风险评价和风险管控相关资料: (四)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六)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七)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八)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 (九)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 (十)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十一)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十二)验收记录; (十三)隐惠排查整改和复查记录。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五)监理实施细则:(六)专项巡视检查记录:(七)验收记录: (八)隐惠排查整改及复查记录(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及监理通知回复单): (九)暂停施工及复工手续(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审表及工程复工令): (十)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记录(监理报告)。

第四十一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第四十五案依照《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爷限期改正,并处1方元以上3方元以下 的罚款:对值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的; (四)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西十六条依照《规定》,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 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案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依照《规定》.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 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方元以上3方元以下的罚款;对面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也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西十九条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道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道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五十条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贡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值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 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五十一条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限期改正,并处1方元以上3方元以下 的罚款:对道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自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五十二条依照《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道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道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 告的。 第五十三条依照《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值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五十四条依照《规定》,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方元以上3方元以下 的罚款:对道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洲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五十五条依照《规定》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对施工单位作出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 处罚.由市、区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十六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相 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分别依照《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业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予以记分处 理。 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今限期改正,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 分标准》予以记分处理: (一)未在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电子版上传 至动态管理平台的: (二)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未在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录动态管理平台 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 第五十八条《规定》第六章涉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详见《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附件6),作为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 罚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对于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力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约谈其主要或主管负责 人

第六十案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被判定为重 大事故隐患的危大工程事故隐患,除应当执行《规定》《通知》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外,还须执行市住房城 乡建设委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 群死群伤或著适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细则所称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 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标专业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在相关规定充许范围内,值接将专业工程自行发包给具有专业工 程施工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是指具有 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京建法 [2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CB/T 4183-2011 船用起货绞车通用技术要求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型坑柱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槽)(符合《建筑基坑 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级判断标准)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 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 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设备、设施进行起重作业: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 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胡 声或者液压干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二)来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施工现场2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并脚手架)。 (二)附若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若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蓝工程。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或箱涵顶进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地下隧道注浆惟幕工程。 (六)冻结法工程。 (七)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八)无梁楼盖结构地下室顶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 (九)厚度大于1.5m的底板钢筋支撑工程。 (十)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 (十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 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用于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施工的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架工程。 (五)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运输接料平台架工程。 (六)无法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地等异型脚手架工程。 (七)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安装要求安装的高处作业吊蓝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肉、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 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三)待拆建、构筑物高度在10m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m2及以上,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 施、通信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赔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或顶进箱酒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一)安装高度100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或悬挑18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安装工程。 (三)采用整体提升、顶升、平移(滑移)、转体,或安装净空高度18m及以上高空散装法施工的钢结 构安装工程。 (四)单个构件或单元来用双机或多机抬吊施工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采用分段、分条、分块安装,临时承重支架高度超过18m或其受力超过50kN的钢结构工程。 八其他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三)水下作业工程。 (四)地下隧道注浆惟幕工程。 (五)冻结法工程。 (六)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 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SB/T 10746-2012 猪肉及猪副产品流通分类与代码(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若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若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用于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施工的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素网式脚手架工程。 (五)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运输接料平台架工程。 (六)无法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地等异型脚手架工程。 (七)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安装要求安装的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附件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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