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1109-2020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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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1109-2020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标准.pdf

用于滞蓄、调节涝水的天然和人工设施

承担防涝系统雨水径流输送和排放功能的通道,包括城 河、明渠、道路、隧道和生态用地等

常备应对内涝的应急设备的统称TZZB 1195-2019 地下通信管道用双轴取向聚氯乙烯(PVC-O)管,包括排涝抢险移动式泵 车、水泵、临时发电机、运输车和冲锋舟等。

3.0.1城镇内涝防治规划设计应以国家、省和县(市、区)等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防洪、排水、海绵城市、水系 竖向、道路交通、蓝线、环境保护、绿地、地下空间利用和防灾 减灾等规划相协调。 3.0.2城镇内涝防治应遵循近远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和 综合治理的原则。 3.0.3城镇内涝防治应以“管标降雨排水畅、涝标降雨不成 涝、超标降雨可应对”为目标,并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城镇内涝防治且标

3.0.4城镇内涝防治系统应采用雨水径流控制、排涝工程等措 施,实现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管控

人口密度和受灾影响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0.5的规

表3.0.5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年)

注:1其他地级市指温州市、台州市、金华市、绍兴市、嘉兴市、湖州市、衢州 市、丽水市、舟山市;其他城镇指浙江省除11个地级市及义乌市外的城镇; 2经济条件较好,且人口密集、洪涝灾害易发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或更 高标准; 3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重要城市基础设施 及中心城区重要地区宜采用规定的上限或更高标准; 4特殊地区需要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的,应进行专门说明,必要时应进行专题 论证; 5表中所列重现期均为按年最大值法取样统计分析确定。 3.0.6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城镇内涝的控制要求宜符合表

3.0.6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城镇内涝的控制要求宜符合表

3.0.6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城镇内涝的控制要求宜符合表 3.0.6的规定。

表3.0.6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城镇内涝的控制要求

注:1积水深度的控制要求是指城镇干道中至少双向各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 限值

2括弧内数值为地面积水流速超过2m/s地区的积水深度控制要求; 3积水范围、积水时间、积水深度的控制要求需同时满足

3.0.7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源头设施、雨水管渠、雨水泵站

3.0.7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源头设施、雨水管渠、雨水泵

调蓄设施和行泄通道等 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

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控制要求,尚应考虑超过该重现期时的应急 措施。 3.0.8内涝风险评估、管渠排水能力分析和内涝防治系统规划 设计宜以设计暴雨为依据。 3.0.9城镇内涝防治规划设计应以内涝风险评估为基础,科学 进行内涝防治系统布局,合理确定内涝防治设施重点建设和 时序。 3.0.10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防涝要求,通过合理选 址,规避或约束内涝高风险区、城镇涝水行泄通道和蓄滞洪区的 建设行为。 3.0.11城镇内涝防治应采取综合措施,新建区宜考虑优化平面 及竖向设计和控制雨水径流等措施:建成区宜结合区块改造、用 地布局等情况,考虑雨水径流控制、雨水管渠改造、设置雨水调 蓄和行泄通道等措施。 3.0.12城镇应基于内涝风险评估结果,识别内涝风险点,并进 行分级。 3.0.13城镇应建立日常及应急内涝防治管理系统。 3.0.14 城镇河道的排泄能力和控制水位应与城镇的排水系统租 协调。 3.0.15兼受涝、洪、潮威胁的城镇应进行涝水与洪水、潮水的 遭遇分析,确定内涝防治系统规划设计时采用的遭遇方式。 3.0.16城镇有客水汇入时,应根据防洪工程布局,结合地形和 水系情况,外排部分或全部客水。 3.0.17城镇内涝防治系统排入流域性防洪河道的外排径流量应 以流域防洪规划为依据,妥善协调

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控制要求,尚应考虑超过该重现期时的应急 措施。

3.0.9城镇内涝防治规划设计应以内涝风险评估为基础,科学 进行内涝防治系统布局,合理确定内涝防治设施重点建设和 时序。

3.0.10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防涝要求,通过合理选 址,规避或约束内涝高风险区、城镇涝水行泄通道和蓄滞洪区的 建设行为。

4.1.1设计暴雨应包括设计雨量、降雨历时和设计雨型;设计 流量宜包括坡面漫流流量、雨水管渠流量、道路行泄通道流量和 河道水系流量等。 4.1.2城镇坡面漫流、雨水管渠、道路行泄通道和河湖水系等 设计流量的衔接关系,应采用数学模型进行校核。 4.1.3设计流量应结合排水分区进行计算,城镇排水分区宜根 据地形特征、水系特点、排水系统和行政区划等因素进行合理 划分。

4.1.4设计流量计算中所依据的基本资料、方法,采用的设计 参数,得到的计算结果,应进行多方面分析核实,论证结果的合 理性。

4.2.1设计暴雨采用的设计雨量、设计雨型宜根据实测降雨资 料分析确定,并宜对取样进行一致性和代表性分析,对统计参 数、设计成果等进行合理性分析。 4.2.2在缺乏实测资料的情况下,不同重现期设计雨量的确定 宜符合下列规定: 1长历时设计雨量可采用当地水利部门计算成果,或参考 《浙江省短历时暴雨》等水文图集查算确定。 2短历时设计雨量宜根据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确定。 4.2.3降雨历时宜根据汇水面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管渠的规划设计与校核宜采用步长5min10min、 历时1h~3h的短历时降雨条件,且历时应大于雨水管网最下游 管段末端的汇流时间, 2内涝防治系统的规划设计与校核宜采用长、短历时降雨 条件互相校核。长历时降雨宜采用步长5min~60min、历时24l 的降雨。当进行河道规划设计与校核时,长历时的降雨历时应大 于最下游河道末端的汇流时间。 4.2.4在缺乏实测资料的情况下,不同重现期设计雨型的确定 宜符合下列规定: 1长历时设计雨型可采用当地水利部门推荐的设计雨型 也可采用《浙江省短历时暴雨》图集,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 查算。 2短历时设计雨型可采用模式雨型或其他概化暴雨时程分 配雨型。浙江省各市、县历时120min、步长5min、雨峰系数0.4 的模式雨型分配可按本标准附录B选用

4.3坡面漫流设计流量

式中:Qsi 第i个时段的设计流量(m/s); P;设计暴雨(mm); F——流域面积(km²); 亚径流系数; 时间步长(s)。

1000P,F Qsi = T

现期短历时降雨条件下的径流系数(按用地

:1修正后的径流系数计算值大于0.95时、取0

时中、高重现期降雨条件下,修正后的径流系数不

4.4雨水管渠设计流量

4.4.1雨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采用推理公式法,按下式计算。 当汇水面积超过2km²时,应采用数学模型法校核

式中:Q 雨水设计流量(L/s); q 设计暴雨强度[L/(s·hm²)]; 亚流一一流量径流系数; F一汇水面积(hm²)。 4.4.2采用推理公式法时,其设计暴雨强度宜采用暴雨强度公 式进行计算。 4.4.3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地理位置、雨水 受纳水体、暴雨分布和地形特点等因素,按表4.4.3的规定 取值,

表4.4.3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续表4.4.3城区类型中心非中心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隧(地城镇分类城区城区重要地区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县级市、县城浙东沿海、浙北平原2 ~32 ~33 ~510 ~ 20和其他建制镇浙西、浙中南丘陵山区222~3注:1经济条件较好,且人口密集、洪涝灾害易发的城镇,应采用规定的上限;2新建地区应按规定执行;老城区应结合地区及道路改建,按本标准改造排水系统;3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设计重现期,其中,下游雨水干管(渠)宜取上限;4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商业聚集区及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4.4.4计算雨水管渠设计流量时,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t=ti +t2(4.4.4)式中:t——降雨历时(min);度和地面种类经计算确定:立体交叉道路可取2min~10min,其余道路可取5min~15min;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4.5道路行泄通道设计流量4.5.1道路行泄通道应确定服务范围,划定排水分区,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坡面漫流、雨水管渠排水全过程,以地表形成的最大漫流、雨水管渠溢流量作为设计流量。4.5.2道路行泄通道设计应以通道断面处最大设计流量作为依据。根据通道走向、两侧入流、横断面变化及出流边界条件等可将行泄通道划分为不同长度的控制段,各控制段应以本段最大设计流量作为依据进行分段设计。4.5.3道路行泄通道设计流量可采用明渠恒定流计算方法,按 12 :

下列公式计算:当汇水面积大于2km²时宜采用数学模型法

Q=—AR n R =A/P

式中:Q 行泄通道设计流量(m/s):可以通过排水管网水 力模型计算溢流过程流量过程线,选取其中的最大 流量作为设计流量; A一 过水断面面积(m²); R一水力半径; n糙率; [一通道坡降; P一过水断面湿周(m)。 4.5.4 道路行泄通道设计宜采用数学模型法校核

4.6.1根据实际资料条件和计算精度的要求,河湖水系的水位、 流量和流速等水力要素宜采用一维恒定流、一维或二维非恒定流 等数学模型计算分析 4.6.2利用数学模型计算河湖水系的设计流量时,应根据区域 范围选取边界。平原及缓坡地区可按本标准第4.3.1条的规定计 算边界人流:山区丘陵河道发育完整地区宜采用推理公式法或地 区综合法等方法计算边界入流:资料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可采用 立汇流集总式或者分布式数学模型计算。推理公式法和地区综合 法计算边界人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推理公式法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Qm =0. 278 hF N L T=0.278

式中:Qm 设计洪峰流量(m3/s); h一净雨量(mm); T 流域汇流时间(h); F一流域面积(km²); L一沿主河从出口断面至分水岭的最长距离; m一汇流系数; J一沿流程L的平均比降(%o)。 其中,引进特征参数θ=L/J/3,建立浙江省m~6关系 表4.6.2的确定取值,求得m值

表4.6.2浙江省m~0关系综合公式

2当设计流域及附近流域具有较长期的实测流量资料和, 定数量的调查洪水资料时,可采用地区综合法,对洪峰、洪量进 行频率计算,建立一定频率下的洪峰(洪量)与各参证站流域 面积间的相关关系,并插补计算各边界入流的设计洪峰(洪 量)。

游水库、闸堰调度运行等因素的影响

5.1.1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规划设计应在排水分区内进行内涝风险 评估,划分内涝风险等级、绘制内涝风险区划图、识别内涝风 险点。 5.1.2城镇内涝风险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管渠排水能力评估 现状内涝风险评估、规划设计管渠排水能力评估、规划设计方案 内涝风险评估等。 5.1.3城镇内涝风险评估应采用数学模型法,基础资料不完善的 城镇,也可采用指标体系法或历史灾情法等进行内涝风险评估, 5.1.4内涝风险等级宜根据城镇积水时间、积水深度、地表径 流流速和积水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内涝风险等级划分为内涝高 风险区、内涝中风险区和内涝低风险区,划分标准宜符合表 5.1.4的规定。

表5.1.4内涝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续表 5. 1. 4

:1积水深度的控制要求是指城镇干道中至少双向各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的不起 过限值; 2括弧内为地面积水流速超过2m/s地区的积水深度控制要求; 积水时间、积水深度的控制要求需同时满足

5.2.1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宜建立降雨模型 地表产汇流模型、管渠模型及河道模型,并进行模型耦合计算。 5.2.2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城镇内涝风险评估前,应进行模型参 数的率定和验证。宜采用2场及以上的实测降雨数据对数学模型 参数进行率定,监测数据完整的区域宜使用经过校正筛选后的水 位、流量等监测数据进行模型参数率定与验证。 5.2.3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城镇内涝风险评估时,宜进行区域内 设计暴雨、洪水与下游水(潮)位等遭遇风险分析,确定适合 本区域内涝风险评估的数学模型边界条件。 H 和水泾度和地丰径流流速壁数据

5.2.3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城镇内涝风险评估时,宜进行区

设计暴雨、洪水与下游水(潮)位等遭遇风险分析,确定适合 本区域内涝风险评估的数学模型边界条件

可通过数学模型法计算得到,并依据表5.1.4的规定划分内涝风 险等级,

5.3.1采用指标体系法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城镇应因地制宜 的建立多级指标体系,并采用专家咨询打分法确定指标权重及内 涝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内涝风险分析

5.3.2多级指标体系可依次建立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一级指 标宜为危险性、暴露性和脆弱性:选取与一级指标相关的影响因 素应建立每个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

5.3.3危险性与地面高程、排水系统等因素有关,暴露性与人

口密度、经济状况等因素有关,脆弱性与防灾抗灾能力等因素有 关,城镇应因地制宜的确定指标体系的二级指标。

5.4.1采用历史灾情法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应收集历次城镇 内涝发生时的发生时间、降雨情况、内涝防治系统情况、淹没情 况和受灾情况等城镇历史灾情信息

内涝发生时的发生时间、降雨情况、内涝防治系统情况、淹没情 况和受灾情况等城镇历史灾情信息。 5.4.2采用历史灾情法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城镇应根据可收 集到的历史灾情信息,按本标准表5.1.4条的规定,因地制宜地 确定内涝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内涝风险分析。

集到的历史灾情信息,按本标准表5.1.4条的规定,因地制宜地 确定内涝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内涝风险分析。

集到的历史灾情信息,按本标准表5.1.4条的规定,因地制宜地

及内涝防治系统现状与历史灾情的不同,合理划分内涝风险区、 识别内涝风险点

5.4.4历史灾情法内涝风险评估结果可用于校核数学模型法中

5.5.1采用数学模型法或指标体系法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可 得出不同等级的内涝风险区,城镇在划分内涝风险区的基础上, 宜综合考虑内涝风险等级、人口密度和社会经济影响等因素,细 化、识别并进行内涝风险点分级

5.5.2采用历史灾情法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可根据收集的历

定识别标准,识别内涝风险点:并综合考虑积水深度、积水时 间、人口密度和社会经济影响等因素,进行内涝风险点分级

定识别标准,识别内涝风险点:并综合考虑积水深度、积水时 间、人口密度和社会经济影响等因素,进行内涝风险点分级。 5.5.3内涝风险区内的内涝风险点应得到有效防治,当条件有 限时应结合内涝风险点的风险程度,制定合理的防涝工作计划和 应急措施。

6.1.1雨水径流控制应包括平面及竖向控制和源头控制。

D1.1钢尔径 6.1.2城镇规划建设宜采用渗透和调蓄等措施控制区域综合径 流系数。低重现期短历时降雨条件下的径流系数不得超过表 6.1.2规定的限值。

2低重现期短历时降雨条件下的径流系数

6.1.3城镇用地改建时,相同设计重现期下,改建后的径流量 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6.2.1城镇空间布局和竖向应有利于雨水的集蓄、利用和排出, 应为内涝防治设施预留地上、地下的空间和通道。 6.2.2城镇开发建设应保护和恢复城镇自然调蓄空间,建设后 的水面率不应低于开发建设前的水面率,城镇水系格局规划应保 障排水通道的畅通。

水坡度不宜小于0.3%,地面宜坡向所在区域的雨水受纳水体方 可,并保证排水分区内的最远点高程高于雨水受纳水体水位与雨 水管渠的水力坡降之和

6.2.4道路规划最低点高程应符合

1道路规划最低点高程宜高于雨水受纳水体的防洪、涝水 位,并应考虑安全加高。 2当雨水受纳水体采用水闻、泵站等设施控制水位时,道 路规划最低点高程宜高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防洪、涝水 位,并应考虑安全加高

规划高程应按地块的重要性和地形条件确定,重要地块的规划高 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35m及以上,一般地块 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及以上。住 宅建筑首层地面标高宜比地块的规划高程高出0.15m及以上, 工商业建筑物的首层地面标高宜比地块的规划高程高出0.3m及 以上。 6.2.6雨水强排区域,应采取防止客水进入的措施

6.2.6雨水强排区域,应采取防止客水进入的措施。

6.3.1城镇开发建设应按海绵城市理念,在雨水进入排水管渠 设施前,采用渗透和滞蓄等措施进行源头控制。 6.3.2低影响开发设施可用于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径流总量 控制、雨水径流峰值削减。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 制规模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一有效渗透面积(m); ts一渗透时间(s)。 6.3.3雨水入渗设施宜选择绿地和透水铺装等地面入渗方式。 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 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4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 进行透水性改造。在区域开发和改造过程中,宜保留原有可渗透 性地面。 6.3.4人行道、广场、室外停车场、步行街和建设工程的外部 廷院等宜采用渗透性铺装。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新建人行 道、地面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外部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应低于 5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根据透水铺装率要求进行透水性改造

公共设施和自然环境等造成危害的场所,均不得采用雨水入渗 系统。

7.1.1排涝工程设施包括雨水管渠、雨水泵站、调蓄设施和行 泄通道等,

泄通道等。 7.1.2排涝工程设施的平面位置与高程应根据内涝风险等级区 划、地形地质、现状设施、施工条件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 确定。

7.1.2排涝工程设施的平面位置与高程应根据内涝风险等级区

7.1.3有条件自排的城镇排水分区,应以雨水管渠自排为主:

7.1.3有条件自排的城镇排水分区,应以雨水管渠自排为主; 受洪、潮水顶托,自排困难的城镇排水分区,可设圩区并通过排 涝泵站强排或调蓄设施调蓄排放

7.1.4排涝工程设施规划设计宜统筹考虑初期雨水污染控制、 合流溢流污染控制和雨水利用等工程措施

7.2.1雨水管渠应根据城镇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 城镇受纳水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流 排放的原则进行汇水区划分和系统布局。

7.2.3雨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干雨水汇集 的地带

7.2.4雨水管渠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道

7.2.4雨水管渠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道 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镇十道宜两侧布置雨水管渠。 7.2.5雨水管渠排出口标高应与河道水位相衔接,并符合下列 要求

雨水管渠排出口底高程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常水位,条件 .22

许可时宜高于设计防洪、潮水位。 2当雨水管渠排出口存在受水体水位顶托的可能时,应根 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影响,设置潮门、拍门或雨水泵站等设施。 7.2.6雨水口、雨水管渠的规划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 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执行。

7.2.6雨水口、雨水管渠的规划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 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执行。

7.3.1雨水系统宜不设或少设雨水泵站,雨水自排困难地区, 可设置雨水泵站进行强排 7.3.2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计 算确定。当立交道路设有盲沟时,其渗流水量应计入泵站设计 流量

7.3.3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

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的规定。 7.3.4雨水泵站宜结合周围环境条件,与居住、公共设施等保 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统的其他组成部分相协调,在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要求 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4.1雨水调蓄设施包括天然雨水调蓄设施、人工雨水调蓄设 施和广场、绿地等临时雨水调蓄设施。城镇雨水调蓄设施的规模 和布局应根据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地形特点和市政管网排水能力 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7.4.2雨水调蓄设施宜利用城镇中的洼地、河道、池塘和湖泊

7.4.3雨污分流地区宜利用湖泊 池塘等天然雨水调蓄设施的

7.4.3雨污分流地区宜利用湖泊

调蓄能力:雨污合流地区的大然雨水调蓄设施不宜承担内涝防治 设计重现期内降雨的雨水调蓄功能,但可承担超标降雨的调蓄。

7.4.4雨水调蓄设施应按照不同用途配套建设相应的收集

当采用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作为临时雨水调蓄设施时,应 合理设计雨水的进出口,并应设置警示牌,标明该设施成为雨水 调蓄设施的启动条件、可能被淹没的区域和目前的功能等。

7.4.5规划设计为临时雨水调蓄设施的湿地、滨水空间、户外

广场、体育场及停车场等应在满足主体功能的基础上,兼顾城镇 防涝需求,其形态、规模、位置、竖向和植物选择应满足蓄、排 水要求,

水利用。对无污染和污染较小的雨水宜收集回用,也可通过绿地 或透水铺装地面人渗地下。

水利用。对无污染和污染较小的雨水宜收集回用,也可通过绿地

7.4.7当人工雨水调蓄池结合绿地、公园和广场等公共设施建 设时,应满足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地上和地下统一规划设计, 保证公共设施性质和功能不变。

雨特征、雨水排放系统及用水情况等要素综合确定,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城镇雨水调蓄工程 技术规范》GB51174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城镇宜建立数学模 型进行分析。

QHZS 0001S-2016 河南省杂粮先生食品有限公司 方便粥(粉)7.5.1内涝风险大的地区宜结合其地理位置、地形特点等设置 雨水行泄通道。

7.5.1内涝风险大的地区宜结合其地理位置、地形特点等设置

7.5.2行泄通道主要包括内河、排水沟渠、经对设计预留

7.5.3行泄通道的设置应与涝水汇集路径、内涝风险区划和城

7.5.3行泄通道的设置应与涝水汇集路径、内涝风险区划和城

镇用地布局等相结合,并宜考虑利用地表行泄通道排除涝水。当 地表行泄通道难以实施或不能满足行泄要求时,可采用设置于地 下的调蓄隧道等设施。 7.5.4城镇易涝区域可选取部分道路作为行泄通道,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选取排水系统下游的道路,不应选取城镇交通主十道、 人口密集区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道路: 2应与周边用地竖向规划、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线等情况相 协调; 3行泄通道上的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管渠或调蓄设施, 设计积水时间不应天于12h,并应根据实际需要缩短: 4达到设计最大积水深度时,周边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 物的底层不得进水; 5不应设置转弯; 6应设置行车方向标识、水位监控系统和警示标志; 7宜采用数学模型法校核道路作为行泄通道时的积水深度 和积水时间。

SN/T 5332-2021 国境口岸恙虫病东方体实时荧光PCR检测方法8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和

8.1.1地下空间应包括地表以下,自然形成或人工开发的空间, 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包括地下道路设施、地下轨道交通设 施、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地下交通场站、地下停车设施等地下道 路与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场站、地下市政管线、地下市政管廊等 地下公用设施,以及地下商业服务设施、地下人民防空设施等: 下沉空间应包括经设计的下沉式广场、下穿立交等:低洼区域应 包括除下沉空间外,与周边地形相比相对低洼0.15m及以上的 区域。 8.1.2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和低洼区域的防涝标准应与其所在 区域防涝标准相协调,可根据其重要性、功能等级等分级设防 设置为防涝临时雨水调蓄设施的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和低洼区域 除外。 8.1.3地下空间内涝防治应以防为主、以排为辅;下沉空间和 低洼区域内涝防治应防、排结合。 8.1.4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和低洼区域应采取防止客水进入的 措施。 8.1.5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和低洼区域的雨水无法重力自排时, 应设置雨水泵站进行强排,并应确保用电可靠性。 8.1.6地下空间、下沉空间和低洼区域宜建立内涝预警和监控 系统,并纳入综合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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