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102-11-2019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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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应识别不能消除的爆炸危害,并采取设计措施限制爆 炸后果(如超压、产生飞射物或火灾)。应根据2.1.1节的要求评 介假想爆炸对安全系统的影响。还应评价主控室和辅助控制室运 行人员的疏散和救援路线。在必要时应采取特定的设计措施

3.1.1为保证在核动力厂设计中体现第2章所述的防火安全 目标,本章对必要的设计活动进行说明

3.2.1在设计初期,应对厂房进行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将安全 重要物项与高火灾荷载相隔离,并将多重安全系统相互隔离。通过 隔离降低火灾曼延风险,减小火灾的二次效应并防止共模故障。 3.2.2厂房构筑物应具有适当的耐火能力。对于布置在防火 区内或构成防火区边界的)房结构部件GB/T 29159-2012 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用玻璃管,其耐火稳定性等级(承 载能力)应不小于防火区自身的耐火极限要求。 3.2.3核动力)全)(特别是反应堆安全壳和控制室内)应 尽可能使用不燃或阻燃和耐热材料。 3.2.4应在设计初始阶段为可燃物料及其在厂房中的位置建 立清单。该清单是火灾危害性分析的重要输入,应在核动力厂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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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寿期内不断更新。 3.2.5应尽可能避免在安全重要物项附近布置可燃物料 3.2.6应设置足够的疏散和救援路线(见附件I)。

.3防火区的应用:火灾封锁法

3.3.1为体现第2章中所述的隔离原则,开将安全重要物项 与高火灾荷载及其他火灾危害隔离,应优先考虑将多重安全重要 物项布置在相互隔离的防火区内。这种方法称为火灾封锁法。 3.3.2防火区是一个完全由防火屏障包围的厂房或区域。防 火区防火屏障的耐火极限应足够高,即使其中的火灾荷载完全燃 烧也不应破坏该防火屏障。 3.3.3应将火灾包容在防火区内,防止火灾及其效应(如烟 气和热量)在防火区之间传播,从而避免多重安全重要物项的同 时失效。 3.3.4防火屏障提供的隔离应可靠,不能因火灾作用在共用 房部件(如建筑设备系统或通风系统)上的温度或压力效应而 减弱。 3.3.5鉴于任何贯穿部件都会降低防火屏障可靠性和总的效 果,应将贯穿部件的数量减至最少。对于构成防火屏障一部分的 通道封闭装置(如防火门、防火阀、安全壳闸门、防火封堵等) 和防火区边界,其耐火极限至少应与防火屏障自身所需耐火极限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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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对于采用火灾封锁法的防火区,应在火灾危害性分析 确定有高火灾荷载的区域设置灭火系统,以尽快控制火灾。 3.3.7应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确定构成防火区边界的防火屏 障的耐火极限,该耐火极限至少为60分钟。附件ⅢI中提供了关于 防火屏障和贯穿部件的相关信息,

.4防火小区的应用:火灾扑灭

3.4.1核动力)设计中,防火要求和其他要求之间的冲突可 能会限制火灾封锁法的应用。例如: (1)在反应堆安全壳、控制室或辅助控制室区域,安全系统 的多重系列可能会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区中且相互靠近; (2)使用建筑构件构成的防火屏障可能会过度地影响核动力 厂正常活动(如核动力厂维修、接近设备和在役检查)的区域。 3.4.2上述情况中,如不能使用防火区隔离安全重要物项 可将安全重要物项设置于分隔的防火小区中进行防护。这种方法 称为火灾扑灭法。 3.4.3防火小区是多重安全重要物项分别布置在其中的分隔 这域,防火小区可能不具有完全包围它的防火屏障,因此应采取 其他防护措施防止火灾在防火小区间蔓延。这些措施包括: (1)限制使用可燃物料; (2)设备之间采用距离分隔,且中间没有可燃物料: (3)设置就地非能动防火措施,如防火屏或电缆包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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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灭火系统。 可以采用能动和非能动防火措施的组合以达到适当的防护水 平,如可同时使用防火屏障和灭火系统。 3.4.4应通过火灾危害性分析证明,在不同防火小区内防止 多重安全重要物项失效的保护措施是充分的。 3.4.5如防火小区间仅采用距离分隔进行防护,应通过火灾 危害性分析证明辐射和对流传热效应不会破坏该分隔作用

3.5 火灾危害性分析

3.5.1应进行核动力一火灾危害性分析,特别是要通过火灾 危害性分析确定必要的防火屏障耐火极限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和灭火系统能力,以证明满足2.1.1节中的所有安全要求。 3.5.2应在核动力厂初步设计阶段升展火灾危害性分析,在 反应堆首次装料前进行更新,并在运行期间定期更新。 3.5.3火灾危害性分析应以2.1.5节所述的假设为基础。 3.5.4对于多机组核动力厂,防火设计中无需考虑在多个机 组中同时发生相互无关的火灾,但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应考虑火 灾从一个机组蔓延到其他机组的可能性。 3.5.5火灾危害性分析有以下自的: (1)识别安全重要物项,确定安全重要物项每个部件在各防 火分区内的位置; (2)分析预计的火灾发展过程及其对安全重要物项造成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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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应说明分析方法所用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3)确定防火屏障(特别是防火区边界)所需的耐火极限; (4)确定必要的非能动和能动防火措施; (5)识别需要设置附加防火分隔或防火措施的情况,特别是 对于共模故障,确保安全系统在火灾期间及之后仍能保持功能。 确定必要的非能动和能动防火措施的范围,以分隔防火小区。 (6)验证防火设计满足了2.1.1节的要求。 3.5.6应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对火灾和灭火系统的二次效应 进行评估,确保不会对核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3.5.7概率安全分析可作为确定论方法的补充。在核动力) 设计阶段,可以用概率安全分析识别火灾风险和对火灾风险分级 并用概率安全分析支持确定论方法得出的核动力厂布置和防火设 计。

.6 火灾和灭火系统的二次效应

3.6.1火灾一次效应是在防火区和防火小区中火灾对安全系 统的直接损坏。火灾二次效应是指火灾烟气和热量传播到防火区 或防火小区以外的相关效应。本节对二次效应进行概述,减轻火 灾二次效应的指导见第6章。 3.6.2二次效应对安全的影响取决于所分析区域防火设计基 础方法的选择(火灾封锁法或火灾扑火法)。设计合理的防火区的 防火屏障可以防止防火区之间二次效应的传播,但在防火小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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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可能发生二次效应的传播。二次效应举例如下: (1水喷雾导致液体中子毒物的过度稀释及其对第二停堆系 统效果的影响; (2)水喷雾对贮存中的有一定富集度的燃料临界安全的影 响; (3)水喷雾导致放射性物质的扩散而污染其他区域和排水系 统; (4)灭火系统在其正确动作或误动作喷放后的不可用; (5)误启动一个灭火系统后产生的显著有害效应和其他灭火 系统的不可用。在水基灭火系统中,这可能是因第一个系统启动 引起管网中压力波动所导致; (6)热量、烟气、水喷雾、水喷雾蒸发的蒸汽、雨淋或喷淋 系统引起的水淹和泡沫液的腐蚀对安全重要物项的有害影响: (7)电缆绝缘体燃烧产生的腐蚀性产物可能被带到远离初始 火灾的潮湿环境区域,在初始火灾后若十小时或数天后导致可能 的设备和构筑物腐蚀或电气故障; (8)干粉化学灭火剂引起电气接头绝缘破裂或腐蚀,导致电 气开关装置的故障; (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喷放使温度突然下降或压力冲击 引起敏感电子设备误动作: (10)水喷放到高温金属部件上,造成温度突然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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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侵入到电气系统,引起短路或接地导致的故障: (12)设备或管道损坏导致的电气回路断路、短路、接地错 误、电弧放电和附加能量输入; (13)由构筑物变形或塌引起的、并可能由(二次)爆炸 产生飞射物而加重的机械损坏,以及对安全重要物项产生的附加 荷载和高温流体释放; (14)烟气汇集和热量累积妨碍工作人员有效执行必要的职 责(如在控制室); (15)疏散和救援路线受阻

4火灾预防措施和爆炸危害控制

4.1.1核动力厂内包含一系列可燃物料,如部分构筑物、设 备、电缆线路或贮存的各种物料。由于假设在核动力厂内任何存 在可燃物料的区域都可能发生火灾,因此应在设计中对所有固定 或临时的火灾荷载采取火灾预防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将固定可燃 物料的火灾荷载减至最小、防止临时可燃物料的积累、控制或消 除点燃源等。 4.1.2应在核动力厂设计初期升始火灾预防措施的设计,并 在核燃料到达厂区之前完成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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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为了减少火灾荷载并将火灾危害降至最低,应尽可能 考虑以下方面: (1)建筑材料(如结构材料、绝热层、覆盖层、涂层和楼板 材料)和固定设施尽可能便使用不燃材料: (2)使用不燃或难燃构造的空气过滤器和过滤器框架; (3)润滑油管线采用保护套管或双层管设计: (4)汽轮机和其他设备的控制系统使用难燃液压控制液; (5)厂房内部选用十式变压器: (6)大型充油式变压器设置在不会因火灾而导致过度危害的 外部区域; (7)电气设备(如升关、断路器)和控制隔间、仪表隔间中 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 (8)多重系列开关柜之间、开关柜与其他设备之间通过防火 屏障或防火区隔离; (9)使用阻燃电缆或耐火电缆(电缆火灾的防护见附件 IV); (10)设置防火屏障或防火区,将包含高火灾荷载电缆的区 域(竖井或电缆敷设间)与其他设备隔离; (11)脚手架和工作台使用不燃材料制作

4.2.2应采取措施防止绝热材料吸收易燃液体(如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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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保护性覆盖或防滴落措施。 4.2.3电气系统设计应尽可能不引发或助长火灾。 4.2.4电缆应敷设在钢制桥架、电缆配管中,或其他可接受 结构形式的不燃电缆支架上。动力电缆之间及电缆桥架之间的距 离应足够大,以防止电缆过热。电气保护系统的设计应避免电缆 在正常负荷和暂时短路情况下过热。安全重要物项的电缆应尽可 能避免穿过高火灾危害的区域。 4.2.5核动力厂厂房内易燃液体和气体的充许贮存量应最小 化。包含安全重要物项的区域或厂房内不应储存大量的易燃或可 燃物料。 4.2.6易燃液体或气体的包容系统应具有高度完整性以防止 泄漏,并应保护它们免受振动和其他效应的破坏。应设置安全装 置(如限流、过流和/或自动切断装置以及围挡装置),限制发生 故障时可能的溢流

4.3.1氢气瓶、氢气专用容器以及供应管线应设置在与包含 安全重要物项区域相隔离的室外通风良好区域。若布置在室内 设备应设置在外墙处,且与包含安全重要物项的区域隔离,并在 贮存处设置通风系统,以保证在发生气体泄漏时维持氢气浓度远 低于爆炸下限。应设置能在适当的低氢气浓度水平下报警的氢气 探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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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应在氢气冷却汽轮发电机组处设置监测装置,以指示 冷却系统中氢气的压力和纯度。在充、排气前应使用不活泼气体 (如二氧化碳或氮气)清扫充氢气部件、相关管道和风管系统。 4.3.3在核动力厂运行中存在氢气潜在危害处,应采取使用 氢气监测设备、复合器、适当的通风、受控氢气燃烧系统、采用 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设备等适当措施控制危害。在采用情化 措施的场所,应考虑在维修和换料期间火灾危害性的上升,并注 意保证气体混合物在不可燃限值范围内 4.3.4适用时,应按照上述规定贮存和使用运行中大量需要 的任何其他易燃气体,包括用于维护和维修工作的储气(如乙炔 为烷、丁烷和液化石油气)钢瓶。 4.3.5应在运行中可能产生氢气的蓄电池间设置独立的排风 系统,直接排风至厂房外,使氢气浓度保持在低于燃烧下限的安 全水平。蓄电池间应设置氢气探测系统和通凤系统传感器,相关 的氢气浓度接近燃烧下限水平、通风系统故障等应能在控制室报 警和显示。应在蓄电池间布置和通凤系统设计中防止氢气局部积 聚。若蓄电池间通风系统中设有防火阀,应考虑其关闭对氢气积 聚的影响。应考虑使用氢气释放量较少的蓄电池,但不能因此认 为可以消除产生氢气的风险

4.4可燃物料控制的附加考虑

4.4.1应迅速探测出固定装置内易燃液体或气体的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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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以便及时采取纠正行动。可使用固定式易燃气体探测器、鉴 定合格的液位报警器或压力报警器,以及其他适当的自动或手动 措施探测泄漏。 4.4.2在核动力厂可能存在大量易燃液体的场所,应采取措 施限制破裂、泄漏或喷溅造成易燃液体释放。应采用不燃墙体或 堤围挡易燃液体罐、贮存区域或贮存库,该围挡应具有足够的容 积,以容纳该场所易燃液体的所有诸量和预计的消防泡沫或消防 水量。在适用时,油管应包裹在连续的同心钢套管内或布置在混 凝土槽中,以防止管道破裂时油的泄漏。应设置排放沟,将溢出 的物料排放到安全位置,以限制向环境的释放并防止火灾蔓延。 4.4.3应设置有适当耐火极限的贮存间,以容纳核动力厂运 行所需的少量易燃液体。

包含安全重要物项的厂房或区域应设置防雷系统。防雷系统 的相关建议和指导见核动力厂应急动力系统、仪表和控制系统的 相关导则,

应控制源自于系统和设备的潜在点燃源,尽可能通过设计使 系统和设备不产生任何点燃源。若存在点燃源,应将其封闭或与 可燃物料相隔离以保证安全。应根据工作环境对电气设备进行选 择和分级。应使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的设备正确接地。对无法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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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在其他位置的可燃物料附近的高温管网,应进行屏蔽和/或维 热。

4.7.1在多机组核动力厂的建造或运行中,应采取措施保证 一个机组发生的火灾不会对邻近运行机组造成安全影响,必要时 应采用临时防火隔离措施保护运行机组。 4.7.2应考虑机组间共用设施发生火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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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误操作应不影响安全功能 5.1.2在核燃料到达厂区之前,所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应 可用,并有充分可用的灭火设备保护核燃料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 不受火灾影响。在反应堆首次装料之前,所有灭火系统均应可用。 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火系统的可靠性应与其在纵深 防御中所起的作用相匹配。 5.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火系统应易于接近,以便检查 维修和试验。 5.1.5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误报警和误喷放 减至最少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1每个防火区或防火小区均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探测器的具体指导见附件V)。 5.2.2应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特 生、布置、所需的响应时间和探测器特性。 5.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通过声光报警在控制室中指示火 灾位置。对于通常有人员活动的区域,还应设置就地声光报警。 火灾报警信号应是独特的,不与厂内其他报警信号相混淆。 5.2.4应为所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不间断应急供电, 并在必要处设置耐火供电电缆,以确保在失去正常供电时不丧失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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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应合理布置探测器,避免正常运行所需风量和压差造 成的气流将烟气或热量带离探测器,从而使探测器报警的启动过 度滞后。火探测器的布置应避免通风系统气流引发误报警。 5.2.6在选择和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设备时,应考虑 其工作环境(如辐射、湿度、温度和气流)。若由于环境原因(如 强辐射水平或高温)不宜将探测器放置在需要保护的区域内,应 考虑替代方法,例如用自动运行的远距离探测器对需保护区域进 行气体采样分析。 5.2.7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应有信号指示。 5.2.8若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的消防设施(消防泵、水 贯雾系统、通风设备和防火阀等)的误动作对核动力厂存在不利 影响,应使用串联的两个探测信号控制这些消防设施运行。如果 发现误动作,可操作停止系统运行。 5.2.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火启动系统的配线应是: (1)通过适当选择电缆类型、正确布线、环路结构或其他方 法保护其不受火灾的影响: (2)保护其不受机械损坏; (3)连续监测其完整性和功能

5. 3 固定灭火系统

5.3.1.1核动力厂应设置固定灭火设备,其中包括人工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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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如消火栓等)。 5.3.1.2火灾危害性分析应确定自动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 系统,水喷雾系统,泡沫、细水雾或气体系统,干式化学系统) 的需求。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基于火灾危害性分析的结果,以保证 设计与需要防护的火灾危害相匹配 5.3.1.3在选择需要安装的灭火系统类型时,应按火灾危害 性分析中的要求,考虑必需的响应时间、火灾抑制特性(如热冲 击)和系统运行对人员和安全重要物项的影响(如水或泡沫淹没 核燃料贮存区域可能达到临界条件)。 5.3.1.4在含有高火灾荷载的场所(有深部火灾可能性的位 置和需要冷却的位置),通常应优先选用水系统。在电缆敷设间和 贮存区,应采用自动水喷淋或水喷雾灭火系统。对于含油量大的 设备(如汽轮发电机和油冷变压器)的灭火,可采用自动水喷淋 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细水雾系统具有喷 放少量水就可以控制火灾的优势。气体灭火系统通常用于包含控 制柜和其他易受水损坏的电气设备场所。 5.3.1.5为保证灭火系统在紧急火情时能够迅速启动,应优 先选择自动火火系统。除湿式自动喷水系统外,其他自动火火系 统应具有手动启动措施。所有自动灭火系统均应设置可以终止误 货放的手动停止措施。 5.3.1.6只有在手动启动灭火系统的延迟不会导致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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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害的情况下,才可采用手动操作火火系统。 5.3.1.7对于仅可手动启动的固定灭火系统,应能在一段时 间内承受火灾影响,以便有充分的时间手动启动。 5.3.1.8对灭火系统的所有电气启动系统及供电部件(除探 则装置本身),都应进行防火保护或将其布置在该火火系统保护的 防火区之外。灭火系统的供电故障应能引发报警。 5.3.1.9应编制维修、试验和检查大纲,以保证消防系统及 部件可正确运行和满足设计要求。相关建议和指导见核动力厂运 行防火安全的相关导则。 5. 3. 2 水基灭火系统 5.3.2.1水基灭火系统应能够永久性连接到可靠、充足的消 防水源。 5.3.2.2水基自动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水喷雾、雨淋、 狗沫和细水雾系统。这些系统特性的概述见附件V1。根据火灾危 害性分析,应在存在以下任一特征的场所设置自动水喷淋(或水 喷雾)系统: (1)存在高火灾荷载; (2)可能出现火灾的快速曼延: (3)火灾可能损害多重安全系统: (4)火灾对消防队员可能产生不可接受的危害; (5)不可控火灾会导致难以接近灭火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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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立的消火栓布置点。应在每条支管上设置指示型隔离阀。5.3.4消防供水系统5.3.4.1消防供水系统的主环路应按照最大供水水量进行设计。灭火设备的供水应通过主环路分配,使水能从两个方向达到每个连接处(图1)反应堆广房4辅助厂房汽轮机厂房消防水主回路室内喷淋立管X消防泵房和消防泵室外消火栓消防水箱(或其它消防水源)O室内消火栓立管中非指示型阀门指示型阀门消防供水管网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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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消防供水系统示意图

5.3.4.2消防水主环路的各部分之间应设置隔离阀1(图 1),并设置能显示阀门状态的就地指示。对于火灾危害性分析确 定必须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均不应因主环路上单个阀门的关闭 而完全丧失能力。消防水环路上的阀门应远离其保护范围内的火 灾,以保持不受该区域内火灾的影响。 5.3.4.3灭火系统的供水系统通常应仅用于消防。该系统不 得与生产用水或生活用水系统的管线相连接,除非这些系统的水 可作为消防供水的备用水,或消防供水可执行缓解事故工况的安 全功能。在上述情况下,应为这种连接设置常闭隔离阀,并在正 常运行期间提供阀门开闭状态监视。 5.3.4.4在多机组场址中,多个机组可共用供水设施,消防 用水主环路也可在一定范围内用于多个机组, 5.3.4.5在由消防泵运行提供必要消防水的厂区,消防泵应 多重设置并相互隔离,以保证可靠、适当的供水能力。消防泵应 能独立控制、自动启动和手动关闭,并由核动力厂应急供电系统 和独立发动机提供多样化动力驱动,或由满足系统分级要求的柴 油机供电系统中不同的系列分别进行供电。在控制室中应能够显 示消防泵运行、供电故障或消防泵失效。在有冰冻危险的区域: 应设置低温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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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6应根据火灾最小持续时间(2小时)及在所需压力下 的最大预计流量设计消防供水系统。该流量由火灾危害性分析得 出,应以固定灭火系统运行时的最大需水量加上适当的人工消防用 水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设计消防供水系统时,应考虑核动力厂内该 系统最高出口处的最低压力要求,以及在低温气候条件下的防冻要 求。应考虑加热保温或其他措施以防止易损坏管段的冰冻。 5.3.4.7通常应设置两个独立的可靠水源。如果只设一个水 源,则必须是足够大的湖泊、池塘、河流等水体,并应设置至少 两个独立的取水口。如果采用水箱,则必须设置两个100%系统 容量的水箱。核动力厂主供水系统应保证能在足够短时间(8小 时)内重新充满任一水箱。两个水箱必须互相连通,以便消防泵 能从任一水箱或同时从两个水箱抽水。在发生泄漏时,每个水箱 应能隔离。应在水箱上设置可与消防车或消防泵连接的接口。 5.3.4.8当消防供水和最终热阱共用同一水源时,还应符合 以下条件: (1)消防系统所需的供水量应是总水量中的一个专用部分; (2)消防系统的运行或故障不应损害向最终热阱供水的功能: 向最终热阱供水功能的运行或故障也不应损害消防系统的功能。 5.3.4.9消防水系统的供水应考虑必要的化学处理和附加过 虑,以避免因碎片、生物污垢或腐蚀产物导致喷头堵塞。 5.3.4.10应采取措施检查喷水设备(如过滤器、连接头和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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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应定期通过喷放试验检查水流,以保证灭火系统在核动力厂 整个寿期内能持续执行功能。试验中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水对 电子设备的损坏。 5.3.5气体灭火系统 5.3.5.1二氧化碳及其他不消耗臭氧的气体(如氩气和氩氮 混合气和氯氟烃等)可用于气体灭火系统。由于二氧化碳可能引 起对工作人员的严重危害,人员正常工作区域不应采用二氧化碳 系统灭火。 5.3.5.2对气体灭火系统应考虑: (1)在确定气体灭火系统的需求时,应考虑火灾的类型、灭 火剂与其他物质可能的化学反应、对活性炭吸附器的影响,以及 热分解产物和灭火剂本身的毒性和腐蚀性; (2)气体灭火剂对火灾没有明显的冷却效应,需要冷却的场 所(如包含电缆材料的高火灾荷载区域的深部火灾)不应使用气 体灭火剂。当需要气体灭火剂扑灭油表面火灾时,应考虑在燃料 冷却之前若灭火剂浓度降至低于所需最低水平后燃料重新点燃的 可能性; (3)使用气体火火系统的场所,应确认在所需时间段内能维 持灭火剂气体所需的灭火浓度; (4)气体火火系统设计应避免导致构筑物或设备损坏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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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嘴布置应避免初始喷放时吹扫火焰; (6)对于可能对工作人员产生危害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其 也气体火火系统,应设置启动前早期报警,以便工作人员在系统 贯放前从受影响区域快速疏散。 5.3.5.3对于可能因二氧化碳或其他有害气体从火火系统中 意外泄漏或喷放导致危险环境的场所,应采取适当的安全预防措 施保护进入的工作人员。这些安全预防措施应包括: (1)设置当工作人员位于或可能位于系统保护区域内时防止 系统自动喷放的装置: (2)在保护区域外设置可手动操作系统的装置: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环境恢复为正常状态前持续运行 (避免在火灾仍然进行时人员过早进入,并保护人员免受有毒气 体危害); (4)灭火气体喷放后,从厂房入口到系统保护的包容结构应 特续报警,直到环境已恢复到正常状态 5.3.5.4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危险浓度的二氧化碳或其他 有害灭火气体泄漏至相邻的可能有人员的区域。 5.3.5.5应设置措施在气体灭火系统喷放灭火后为受保护封 团区域通风。通常需要对受保护封闭区域进行强制通风以保证排 出对工作人员有害的空气且不转移到其他区域。 5.3.5.6应考虑安全重要物项在气体灭火系统喷放期间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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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生局部冷却的后果。 5.3.5.7附件VII提供了气体灭火系统的进一步指导。 5.3.6干粉和化学灭火系统 5.3.6.1干粉和化学灭火系统包括一定量的干粉和化学灭火 剂、压缩气体推进剂、相关的分配管网、喷头以及探测和/或启动 装置。发生火灾时,系统可通过手动启动,或通过探测系统控制 自动或远程启动。该系统通常用于防护易燃液体火灾和某些电气 设备火灾。由于干粉灭火后通常会留下腐蚀性残余物,因此对于 敦感电气设备区域灭火不应使用干粉灭火剂。 5.3.6.2所选择的干粉或化学灭火剂应与可燃物料和/或火 灭危害相适应。对于金属火灾应使用特定的干粉灭火剂。 5.3.6.3由于干粉灭火系统喷放后的受污染干粉残余物可能 难于去污,应慎重考虑对可能受污染的区域使用干粉灭火系统。 更用干粉灭火系统还应考虑可能带来的通风系统过滤器堵塞。 5.3.6.4应考虑干粉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系统(如泡沫灭火 系统)一起使用时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 5.3.6.5干粉灭火系统不能提供冷却和情性环境,且只能最 低程度的防护火灾危害,应采取预防措施消除或降低火灾复燃的 可能性。 5.3.6.6十粉火火系统不易于维护。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十 粉在贮存容器中结块和在喷放期间堵塞喷嘴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5.4.1应为核动力工作人员火火提供适当的移动式火火 器,其类型和规格应与所防护的火灾危害相适应。 5.4.2核动力厂应装备足够数量、适当类型的移动式灭火器 以及相应的配件或设施。应清楚标明所有火火器的位置。 5.4.3灭火器宜布置在靠近水龙带的位置,并沿着疏散和救 援路线布置。 5.4.4应考虑使用灭火器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使用干粉 灭火器之后的清洁问题。 5.4.5对于存在潜在可燃液体火灾危害的区域,应配备适用 于扑灭该类火灾的泡沫浓缩液和便携设备。 5.4.6在核燃料贮存、装卸或运输通道处,不应使用水基或 饱沫以及其他含有中子慢化能力灭火剂的移动式灭火器,除非核 临界安全评价已证明其安全性

5.5.1人工灭火是防火纵深防御策略中的重要部分。在设计 价段就应确定厂内和厂外消防队的救援能力。厂区内火灾的位置 和厂外消防队的响应时间将影响人工灭火效果。人工灭火相关指 导见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的相关导则。 5.5.2核动力厂设计应能充许消防队及相关重型车辆进入。 5.5.3所有防火区应设置合适的应急照明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5.5.4应在选定的位置安装可靠供电的固定式有线应急通信 系统。 5.5.5应在控制室和其他选定场所设置如双向无线电装置等 替代通信设备。消防队应配备便携式双向无线电通信设备。在首 次装料之前,应通过试验验证这些无线电装置的频率和发送功率 不会引起核动力厂保护系统和控制装置误动作。 5.5.6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自持式呼吸装置(包括备用储气 钢瓶和再充气设备),以供应急响应人员使用。 5.5.7核动力厂设备及物品的贮存布置应尽可能便于消防通 行。 5.5.8对于包容安全重要物项的场所,应制定详细的灭火预 案。

5.6.1为降低温度和有利于人工火火,应通过评价确定是否 需要排出烟气和热量(包括是否需要专门的排烟和排热系统)。 5.6.2在排烟系统的设计中,应考虑以下因素:火灾荷载、 烟气传播特性、能见度、毒性、消防通道、固定灭火系统的类 和放射性释放。 5.6.3排烟和排热系统的排出能力应取决于对防火区和防火 小区中假想火灾所释放烟气和热量的评价。应在以下位置设置拥 烟和排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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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含电缆的高火灾荷载区域; (2)包含易燃液体的高火灾荷载区域: (3)包含安全系统且通常有人员活动的区域(如主控室)

6.1.1火灾的二次效应是产生烟气(可能护散到未受初始火 灾影响的其他区域)、热量和火焰。这些效应可能导致火灾进一步 蔓延、设备损坏、功能失效甚至引发爆炸。灭火系统的二次效应 在3.6.2节中给出,火灾危害性分析应评价这些效应。在评价中 还应考虑由源自外部火灾和临时火灾荷载产生的二次效应。 6.1.2减轻火灾二次效应的主要自的如下: (1)将火焰、热量和烟气限制在有限空间内,将火灾蔓延和 对周边的后续影响减至最小; (2)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的蔬散和救援路线: (3)为工作人员提供通道以便人工灭火、手动启动固定灭火 系统和人工操作必要的其他系统: (4)控制灭火剂的扩散以防止损坏安全重要物项; (5)必要时,在火灾期间或之后提供措施排出烟气和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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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核动力厂)房、设备、通风系统和固定火火系统的布 置应考虑减轻火灾后果。 6.2.2应为消防队和现场操作人员设置具备适当保护的疏散 和救援路线。这些路线上应没有可燃物料。应防止火灾和烟气从 附近的防火区和防火小区传播到疏散和救援路线。详见附件Ⅱ

6.3.1通风系统不应损害厂房分隔要求和多重安全系统的可 用性。 6.3.2为不同安全系列防火区设置的通风系统宜相互独立并 完全隔离。当包含安全系统一个系列的防火区发生火灾导致其通 风系统失效后,服务其余系列的通风系统应能够正常执行功能 通凤系统处于防火区之外的部分(凤管、凤机房和过滤器)应具 有与防火区相同的耐火极限,或由相同耐火极限的防火阀对防火 区贯穿部件进行隔离。 6.3.3如果通风系统用于多个防火区,应采取措施保持防火 区之间的隔离。应在每个防火区边界上适当设置防火阀或耐火凤 管,以防止火灾、热量或烟气传播到其他防火区。 6.3.4活性炭吸附器具有高火灾荷载。吸附器火灾可能导致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应采取非能动和能动的防护措施保护活性炭 吸附器免受火灾危害。这些措施可包括: (1)将吸附器布置在防火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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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测空气温度和自动隔离气流; (3)通过水喷淋冷却吸附器箱体外部的自动保护装置; (4)在吸附器箱体内部设置带人工水龙带接口的固定灭火装 置。设计该系统时,应考虑到在水流量过低时过热活性炭和水可 能发生反应产生氢气,应采用大流量供水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6.3.5通风系统的过滤器被可燃物料(如油)污染时,其失 效和故障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放射性释放WB/T 1077-2018 搁板式货架,因此应采取以下预防 措施: (1)通过适当的防火屏障将过滤器和其他设备隔离: (2)应采取适当措施(如上游和下游设置防火阀)保护过滤 器免受火灾影响; (3)应在过滤器上游和下游的凤管内安装火灾探测器。其中 燃烧产物探测器宜设置在过滤器下游,温度探测器宜设置在过滤 器上游。 6.3.6防火区新风口的布置应远离其他防火区的排风和排烟 口,距离设计应可以防止吸入烟气或燃烧产物,避免安全重要物 项的失效。

6.4火灾与潜在放射性释放

6.4.1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应识别出在火灾情况下可能释放 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应将该设备布置在隔离的防火区内,并将该 防火区内的固定或临时火灾荷载减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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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为满足安全要求,可能需要对包容放射性物质的防火 区设置通风排烟措施。尽管通风排烟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释放到 外部环境,但消防条件的改善可能防止更大量放射性物质的最终 释放。以下两种情况应加以区分: (1)能够证明可能的放射性释放量低于可接受限值 (2)放射性释放量可能超过可接受限值。在这种情况下应采 取措施关团通风或防火阀。 在上述每种情况下,都应进行排风蓝测, 6.4.3应采取设计措施保持放射性物质释放量可合理达到的 尽量低。设计措施应包括监测过滤器状态等,以帮助操作人员做 出操作决定。

多重安全系统的电缆应敷设在各自的专用保护路径中,宜设 置在相互隔离的防火区内,且申缆不宜穿过安全系统的多重系列 在某些特定部位(如控制室和反应堆安全壳等)的例外情况,可 使用经鉴定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防火屏障(如电缆包覆)保护电 缆,或根据火灾危害性分析采用灭火系统等适当方法。

应尽可能消除在防火区内或相邻位置发生与火灾相关的二次 爆炸的可能性。如果这种爆炸仍然可能发生,应评估火灾和爆炸 的联合效应SY/T 0460-2010 天然气净化装置设备与管道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并在设计中采取措施保证既不危害核安全功能,也

不危害核动力厂工作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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