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民群众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淮农房发[2019]1号 淮安市加快推进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2月)

淮安市农民群众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淮农房发[2019]1号 淮安市加快推进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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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农民群众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淮农房发[2019]1号 淮安市加快推进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2月)

类农民集中居住区日照标准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版》执行。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建筑应不低于大 寒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市区(洪泽区除外)按 1.41、盱眙县按1.43、金湖县按1.43、洪泽区按1.44、涟水县按 1.47日照间距系数计算。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 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市区(洪泽区 徐外)按1.66、盱眙县按1.63、金湖县按1.63、洪泽区按1.64、 莲水县按1.67日照间距系数计算。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 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 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日照间距,市 区(洪泽区除外)按1.61、盱眙县按1.58、金湖县按1.58、洪泽 区按1.59、涟水县按1.62日照间距系数计算。宿舍按住宅日照 间距控制。 6.2.3结构要求。房屋结构应达到抗震设防、抗风防灾等标 准,满足消防规范要求。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应达到城市住宅建 筑的设计标准。 6.2.4层数要求。城镇类农民集中居住区,鼓励建设多层和 小高层;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宜以联 排低层住宅为主(严控1层,建议2一3层),联排组合一般不超 过4户;不准资本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私人会馆;特 色村庄住宅不得超过三层

6.4风格设计 6.4.1江淮凤格民居应提取、应用本地区传统建筑的门、窗、 屋檐、屋脊、山墙等建筑细部传统元素,吸取优秀传统做法,创 新和优化,创造简洁、大方的建筑形象。其他风格建筑可体现不 司历史时期建筑风格。 6.4.2注重阳台、窗台、雨篷、空调机位、太阳能等构件设 计,与建筑整体风格协调。 6.4.3房屋建筑色彩应参照和对比《常用建筑色》、《中国建 筑色卡》色号,进行确定和报批房屋建筑色彩。有文保或特色风 貌要求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以上位规划的要求为准

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七通九有”,“十到位”标准和要求配 套相关公共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遵守“四 步同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投入使用)原 则。 7.1公共设施分类 7.1.1公共设施司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性公共设 施两类。 7.1.2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政务服务、公共教育、医疗卫生 建康养老、文化体育、公共安全等。商业服务性公共设施包括菜 市场、快递点、快递点(村邮站)、生活日用品超市、农资超市 等商贸物流设施。 7.1.3城镇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司依托 镇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避免因重复建设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旦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服务人口规模相对应,并满足公共服 务设施服务半径要求。

DB11T 859-2012 医疗机构太平间殡仪服务规范表8.1.1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道路路面宽度一览表

8.1.3道路材料 城镇类农民集中居住区道路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小区路 及组团路有条件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也可采用水泥混凝土路 面,宅间路建议采用砌块路面及沥青混凝土路面,也可采用水泥 混凝土路面。 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主要道路宜采用硬质材料为主的路 面,次要道路及宅间道路路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乡土化、生态 型的铺设材料;保留和修复现状中富有特色的石板路和青砖路等 传统街巷道。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村庄道路路面宜采用传统建筑 材料。 8.1.4道路纵断面 农民集中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表8.1.2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1.2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

注:L为坡长(m)。 8.1.5道路横断面 道路横坡宜采用双面坡形式,坡度应控制在1.5~2%。宽度 小于3m的路面可以采用单面坡,坡度应控制在1%~3%。 8.1.6建筑退让 农民集中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

符合表8.1.3规定。

8.1.7停车 城镇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停车配建按照《淮安市区建筑物停车 设施配建准则(试行)》配建。 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停车配建标准按照表8.1.4执行。

.1.4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停车设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他类型的车辆停车位的换 算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②住宅配建的停车位按照10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桩的建设 安装条件。 ③有农业生产需求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应根据大型农机具保有量集中建设停车场 地。 ④有特殊功能(如旅游)项目的停车场地布置要考虑停车安全和减少对村民的干 扰,宜在项目周边集中布置。 ③本导则第4.2.6条提及的作业场地可兼作机动车停车场,计入机动车停车配建 指标。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他类型的车辆停车位的换 算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②住宅配建的停车位按照10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桩的建设 安装条件。 ③有农业生产需求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应根据大型农机具保有量集中建设停车场 地。 ④有特殊功能(如旅游)项目的停车场地布置要考虑停车安全和减少对村民的干 优,宜在项目周边集中布置。 ③本导则第4.2.6条提及的作业场地可兼作机动车停车场,计入机动车停车配建 指标。

主: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他类型的车辆停车位的换 算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组织排水或建造人工集雨场及水窖收集雨水,经存贮净化处理 后,可作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浇洒道路广场及绿化浇灌用水的补 充水源。 8.3排水及污水处理 8.3.1 排水体制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排水体制原则上采用“雨污分流制”。污 水敷设独立的污水收集管网,雨水收集司根据实际采用沟渠、管 道收集或就地自然排放。雨水收集应充分利用地形以自流方式及 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等水体:现状雨、污合流制的村庄,应逐 步适时改造为分流制。 8.3.2污水处理方式 城镇类农民集中居住区:污水十管、支管管径应结合项目规 模和人口确定,并接入镇区污水管网。 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污水收集与处理遵循就近集中的原 则,靠近城区、镇区的集中区污水宜优先纳入城区、镇区污水收 集处理系统;其它集中居住区禁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应配 套独立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生活污水定额按生活用水定额的90%采用。 8.3.3雨水沟渠的设计鼓励采用生态型设计方式,鼓励使用 卵石、块石、生态混凝土等生态型工材,护坡设计建议优先考虑 种草植树等生态方案。 8.4电力、通信、邮政快递 8.4.1供电

8.8.4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应按照省、市、县(区)地质灾害防治规 划确定的地质灾害类型、易发区和防治分区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 8.8.5地震灾害 根据地震设防标准与防御自标,明确疏散通道、避震场所等 规划措施和工程抗震设防措施。 8.9信息网络 电视、通信线路配套齐全,光纤到户覆盖率100%。 8.9.1鼓励积极采用安全防范、管理与设备监控系统,暂时 不能采用智能技术的乡村,宜预留管网位置,为扩充改造提供条 件。 8.9.2有条件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结合网络技术建设数字化集 中居住区服务平台,实现信息的提供者、集中居住区的管理者与 住户之间的信息交互,提升集中居住区服务和管理水平。 8.9.3鼓励有条件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先推行网络化登记管理 制度,加快物联网、智能设备、地理信息等信息技术与农村集中 居住区的深度融合;打造“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的综合 服务平台,逐步形成完善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

9.1城镇类绿化设计要求 9.1.1绿化应与集中居住项目主体同步设计,保持建筑主体 与绿化景观相协调。 9.1.2绿地率原则上不小于30%。 9.1.3植物配置应以乡土、适生植物为主,合理搭配植物层 次,营造乔、灌、藤、花、草复层景观结构。 9.1.4内部主次道路应按林荫路标准进行设计,树种以彩色 落叶大乔木为主,栽植间距原则上不小于8m,以利于后期长成 大树。 9.1.5停车场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设计林荫停车场, 车位间隙要利用乔木进行分隔,形成林荫覆盖,隔离绿化带的宽 度应≥1.5m。 9.1.6充分考虑建筑的通风、采光、隔热等特定功能,在住 宅建筑的西侧应栽植高大乔木减少西晒。绿地内配电箱、泵房及 各类盖板应进行绿化、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一致。 9.2乡村类绿化设计要求 9.2.1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河道坡岸尽量随岸线自然走 向,宜采用自然斜坡形式,并与绿化、建筑等结合,形成丰富的 河岸景观。 9.2.2应规划一定面积的集中公共绿地,原则上按人均不低

于1.0m的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8m。公共绿地至少有一边与 主次道路相邻GB 223.41-85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离子交换分离-连苯三酚光度法测定胆量),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占比不宜小于70%。 9.2.3公共绿化区域植物品种宜以观赏价值较高的养木与花 灌木为主,形式简洁、美观,景观风貌自然、亲切、宜人,并能 本现地方特色与标志性。植物可选择枫香、榉树、无患子、栾树 泡桐、腊梅、樱花、海棠、榆叶梅、紫荆、紫竹等观赏性较强的 植物。 9.2.4住宅庭院内宜多选择有花、有果、有经济价值、又有 观赏效果的树种,宜以种植花灌木为主,亦可保留部分区域种植 蔬菜、瓜果等,展现农村气息。花灌木、果树类建议品种有海棠 玉兰、牡丹、芍药、月季、石榴、无花果、木瓜海棠、枇杷、梨 枣树、樱桃、山楂等;观赏藤蔓和瓜果类建议品种有紫藤、牵牛 葫芦、南瓜、丝瓜、佛手瓜等。 9.3海绵措施 9.3.1保护和利用现状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特别注意村庄 外围和河道、山坡植被,提高村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村中河 溪、塘等水面,发挥其防洪、排涝、生态景观等多种功能作用 9.3.2城镇类农民集中居住区推荐采用传输型植草沟、干式 植草沟、生态树池、生态停车场、下凹式绿地、透水砖铺装、下 沉式广场、简易型生物滞留设施、复杂型生物滞留设施渗井、植 被缓冲带等。 9.3.3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推荐采用植草沟、下凹式绿地 生态湿地、生态停车场、简易型生物滞留设施、植被缓冲带等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延续与弘扬 优秀的地方传统文化,彰显乡土特色。对于涉及大运河世界文化 遗产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其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的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进行保护。 10.1乡土文化保护 10.1.1乡土建筑 对保存较好、具有一定时代特征、乡土特色、文化特点的建 筑物和构筑物,要充分尊重,加强保护,合理利用。 10.1.2自然景观 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遗存的古树名木、林地、湿地、沟渠和 河道等自然及人工地物、地貌要严加保护,不得随意砍伐、更改 或填挖。 10.1.3非物质文化 注重保护历史遗存、保存历史和乡土文化信息、乡村传统风 俗、节庆、纪念等体现乡土特色文化的非物质文化,并注重保护 利用与非物质文化密切相关的物质载体等。 10.1.4乡居模式 注重特色乡村人居生活模式的延续、留存,如洪泽湖沿岸等 临水特色乡居生活模式。注意自然生态、经济与人居发展的互动 关系,突出地方特色乡居模式。

10.2地域文化特征 建筑总体风貌应既有北方民居的质朴、厚实,又有南方民居 的清逸、温婉,具有院落式布局,如意门、雨搭、淮脊的曲线: 瓦当、滴水、屋檐、窗栏的简单典致造型,清水墙与白色面料、 瓦屋面的组合等特征,体现一种南北交融的江淮民居建筑凤貌。 10.3整体意向 10.3.1江淮平原类 位于平原地区的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要保证空间形态的 自然属性和建设的经济性,采取团块状紧布局的形式,集约节 约用地。延续现有村庄的肌理,适当采用弯曲和错落的空间布局 形态,避免村庄布局兵营化、行列式和建筑户型的单一化。 10.3.2水网密集类 位于河网地区的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自然河道水系宜尽 量保留,总体布局应结合河流走向,平行或垂直河流群状布置, 控制沿岸建筑高度和建筑轮廓,保证沿岸开阔的天际线,建设丰 富的河岸景观体系。同时考虑防洪排涝、生态红线保护等问题。 10.3.3低山丘陵类 位于丘陵地区的乡村类农民集中居住区,总体布局应结合地 形,顺应山体走势,采用垂直或平行等高线的方法进行布置,竖 句处理上宜考虑采用筑台、错层、叠落等手法,体现其层次感与 轮廓线,与自然和谐统一

11.1市、县(区)农房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推进作用, 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围绕农房改善自 标,排出年度实施计划,全力组织推进落实。 11.2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报经市、县(区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所有“统规代建”农 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必须招标,并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 全过程招投标活动。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审批和 招投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新建集中居住区按《市 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集体土地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审批 和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准政办发【2019」7号)中的相关 规定执行。 11.3建设过程中要坚持政府主导,以各县区党委政府为责任 主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本地农房改善 工作。以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实施主 体,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农民住房改善工作。 11.4农民住房改善要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对项目的实施由村 (居)民代表小组实行“一事一议”。其实施方案应经村民代表 大会、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党群议事会同意。 11.5市、县区建设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和监管农民集中居住区 工程建设,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进行质量监

督和指导,切实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具体 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1.6“统规代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必须建立市场化物业管理 制度,所有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应同步配套建设不少于40m²的 物业用房。 完善财政补贴、村集体收益支持和居民付费合理分担机制, 逐步实现管护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以县(区)为单位 探索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维修基金制度。

QX/T 620-2021 风廓线雷达观测规范2019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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