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和评审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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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和评审要点.pdf

第四条线网规划是城市轨道交通长远发展的总体设计,是 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应具备科学性、稳定性和前瞻性。 (一)研究范围和年限。研究全市域范围内轨道交通的网络

布局、功能定位和总体安排。在城镇密集地区,考虑与相邻城市 轨道交通系统的衔接和协调。规划年限应包含远期和远景,远景 线网应基本达到远期线网研究深度,并与之相协调。 (二)功能定位和发展模式。统筹市域范围不同区域,以交 通调查数据为基础,分析客流特征、建设条件等,区分不同类型 轨道交通的功能分工和服务水平,合理选择发展模式。 (三)网络布局。基于定量测试的多方案比选,构建与城市 用地形态、空间结构和客流分布等相适应的网络布局,提出各规 刘期出行结构、线网规模和密度等指标。确保线网规模合理,功 能层次分明,满足不同年限的发展要求;线路基本走向方案可行, 保证规划稳定性。 (四)环线与市域快线。对于中心城区面积较大、各方向发 展较均衡的城市,在规划放射型线路的同时,研究设置环线的必 要性。对城市外围组团,研究规划市域快线。 (五)综合衔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与干线铁路、机场等综 合交通枢纽的衔接。大型铁路客站和机场要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弓 入,规划年发送量2500万人次以上的铁路客站应研究引入多条 线路的必要性;衔接普通机场优先考虑复合功能线路,衔接规划 年吞吐量超过5000万人次的机场,研究设置专用线路的必要性。 (六)深化研究重点。梳理可能对线网规划实施产生重大制 因素,落实车辆基地、换乘节点、联络线等关键方案。对影响 线网布局的地质水文、文物古迹和工程重难点等开展专题研究, (七)规划用地控制。编制与线网规划相对应建设用地专项

控制性规划,做好用地预留和控制,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紧 密结合、相互协调。确定线路、场站、资源共享、大型交通接驳 等设施用地范围,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第五条建设规划以线网规划为基础,提出近期建设方案, 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一)项目选择。优先建设客流需求大、缓解交通拥堵明显 的线路。拟建地铁初期负荷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 拟建轻轨初期负荷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4万人次。 (二)建设规模。建设规划期限为5~6年,建设规模应与 交通需求、政府财力和建设管理能力相适应。项自资本金比例不 低于40%,政府资本金占当年城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一般 不超过5%,轨道交通出资额占城市维护建设财政性资金的比例 般不超过30%。 (三)总体要求。在对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的基础 上,根据线网规划、交通需求、建设管理能力、政府财力、新技 术发展和国家政策导向等,结合城市发展重点提出建设规划。包 括背景分析、线网规划、建设必要性、规划方案、工程方案、投 资估算、建设保障和风险分析等。完成用地控制规划,开展社会 稳定风险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客流预测、交通一体化等方面的 专题研究;结合城市特点,开展资源共享、网络化运营、地质灾

财务可持续。 (八)建设保障。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开展 公示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采纳合理化建议,提高规 划实施的民意基础。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规划方案 在建设、运营阶段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规划社会稳定风险分 析和评估,积极预防和化解风险。首次申报城市应明确组织机构 及人才保障措施。 (九)发展地铁和轻轨的城市将有轨电车纳入建设规划做 好衔接,其余城市有轨电车建设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衔 接。以地面线路、钢轮钢轨和低地板为主要技术路线,采用适宜 的技术标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第六条咨询机构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开展 规划评估工作。评估重点包括: (一)必要性和建设时机。根据上位规划的要求,从城市发 展战略层面审视线网规划的科学性和近期建设的必要性。客流预 测基础数据的时效性和真实性,预测结果精度。根据城市经济社 会发展和近期建设重点,分析轨道交通建设的迫切性和建设时 机。 (二)合规性。建设规划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要求CECS 327-2012 集合管型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技术,在项目选择、建设规模等方面是否与城币经济社会发展

规划相适应,与其他交通方式相衔接。方案选择、线路走向和用 地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用地控制规划是否一致。 (三)合理性。建设规划方案构建原则的科学性,建设规划 对交通需求的符合性和支撑近期建设重点的匹配程度,建设规模 是否满足基本客流效果和城市财政支撑能力,建设规划的投资效 益和客流效益,建设项目技术标准、工期安排的合理性。 (四)可行性。各建设项目环境条件与技术标准的适应性: 总体方案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工程方案研究是否达到深度要求, 土建工程、设备系统的配置和规模是否满足功能、运营要求。建 设运营组织机构的筹备情况。投资估算的合理性。 (五)外部保障。近期方案建设用地的保障程度,周边用地 开发与轨道交通特性的匹配程度,外部环境影响程度,征地拆迁 政策及方案落实程度,建设期交通疏解方案的落实程度。社会稳 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 (六)可控性。政府是否具备建设运营投入的保障能力,企 业财务可持续能力。规划决策、施工建设、运营管理、资金筹措、 财务平衡等方面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是否可行,风险是否总体 可控。

第七条申报程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城市报送的建设 规划组织初审,重点对线网规划、建设条件、规划方案和用地落

买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受理条件。对于申报的建设规划,在初步核实线网 规划和建设规划基本符合编制要求,以往建设规划已完成中期评 估,项自实施中无重大违规行为,客流预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等相关专题报告齐备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受理。 第九条审核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的建设规划后 委托有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评估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 开展评估。在咨询评估报告认为规划基本可行、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获得批复后办理审批文件。具体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纳 入建设规划的项目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十条规划要求。国家批复的建设规划明确基本建设方案 确定线路起点、基本走向、敷设方式、车站数量、工程投资、 建设年限等约束性内容。规划实施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完善建 设方案,但约束性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基本走向、敷设方式不得 发生重大变化,线路长度、车站数量、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 上涨因素)的变动不得超过规划方案的15%。投资模式不得发生 重大变化。项目不得提前开工和压缩工期。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建 设规划做好项目审核工作,不得进一步转移和下放审批权限,制 定和完善审批制度,实行项自公示和信息公开。委托有城市轨道 交通专业评估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评估,严格审 批要求,明确约束性内容,指导项目实施。项目批复文件抄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定期报送项目审批、投资安排、形象进度、存在

问题等信息。 第十二条实施监管。建立全国轨道交通投资项目库,及时 汇总项目审批、建设内容、投资安排、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等信 息,实现在线监测和动态跟踪。适时开展建设规划中期评估和项 目稽察工作,评估和稽察结果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 规行为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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