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望城设计管理导则(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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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望城设计管理导则(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修订)

湘江西岸古镇群保护范围

2、靖港古镇 1)核心保护区范围:西起保粮街,东至湘江大堤的半边街、保健街、保安 街两厢及夹河两厢,总面积约15.4公颅。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和扩建活 动,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除外。新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建 筑采用坡屋顶,高度不应超过三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色彩以黑,

白、灰为主。 2)建设控制区范围:指核心保护区以外古镇保护区范围以内的范围,北至 北岸路、东至湘江、南至南岸堤、西至保粮新街以西,总面积约60.4公顷。建 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15米以下。色彩以黑、白、灰为主。 新建筑外墙面禁止用白瓷砖,建议建筑墙体用白粉墙做法,采用坡屋顶形式,并 用灰瓦。

3、乔口古镇 1)核心保护区:范围主要为乔口古镇中河街、上河街以及古正街两厢区域, 共15.41公顷。现有建筑维持原高YB/T 4415-2014 钢包加盖保温技术规范,并严格控制,不得加建。 2)建设控制区:范围主要为核心保护区之外传统居民集中的区域,共34.94 公。现有建筑维持原高,并严格控制,不得加建;建筑高度应以两层为主,局

部一层,控制在三层以内,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2米;建筑内容以维修、整治、 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

1)核心保护区:范围为半岛戏曲旧街及其周边水系,占地面积约20公颅。 建筑严格保护街巷格局和建筑风貌。现有建筑维持原高,并严格控制加建;新建 建筑高度不应超过三层;建筑内容以维修、整治、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 2)建设控制区:范围为潇湘大道北延线以东,核心保护范围外的区域,占 地面积约120公颅。新建建筑高度不应大于12米,

分为三个区域进行保护,包括: 核探护 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

包括誉港老街和铜官老街及各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心保护区。 1)铜官老街核心保护区 铜官老街核心保护区范围以铜官老街为中心,西起老街主入口,东至东山寺 车接包括两厢院落及相关环境等区域,面积约6.42公颅。应严格保护街区原有 空间格局,核心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以原高控制为主,必要的新建建筑 高度不超过9米、层数不超过3层,原则以“红墙灰瓦”的建筑色调为主,局部 改造建筑以尊重建筑原色优先。对历史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街区内保护建筑、传统建筑的高度、体 量、外观形象与色彩。 2)誓港老街核心保护区 誓港老街核心保护区位于整个铜官古镇的西北部,北至规划的誓港北路,西 至郭亮路(陶城路),东至梅铜路,南至规划的誓港南路,占地面积为5.62hm²。

要求确保此范围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街卷及空间环境和古树、景观大树不受 破坏,如需改动必须严格按照保护规划执行并经过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 准,誓港老街地段以原高控制为主。 3)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核心保护区 包括“义兴窑”、“仁兴窑”、“外兴窑”、“贡兴窑”四处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心 保护区,须严格依据文保单位的要求进行保护。 2、建设控制地带 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包括铜官老街的建设控制地带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 筑的建设控制地带。 1)铜官老街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为铜官老街核心保护核心区北面山体台 地及部分居民用地和铜官老街南面风貌地带,面积约25.05公顷。新建、扩建, 改建建筑或构筑物的高度应通过视线分析确定,不得破坏街区空间环境,服从“体 量小、色调淡雅,不高、不洋、不密、多留绿化空间”的原则,直接与核心保护 范围相邻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或构筑物应当在建筑体量、空间布局、色彩、 材料等方面与街区的历史风貌特征相协调。新建建筑高度整体不超过12米,其 中云母山间坡地建筑不超过9米,且不影响主要景观视线。 2)“义兴窑”、“仁兴窑”、“外兴窑”、“贡兴窑”四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 制地带,须严格依据文保单位的要求进行保护。 3、环境协调区 古镇环境协调区包括沿湘江东岸的广场、绿地用地,以及古镇区东侧、梅铜 公路两侧的地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构筑物在整体风格及建筑体量、色彩、 材料等不得与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相冲突;易引发大量人流、车流的开发建设 项目选址建议与街区保持适当距离。建筑形式要求在不破坏历史街区风貌的前提 下,可适当放宽。新建建筑以低、多层为主,建筑高度根据保护规划限高要求进 行控制,并不得超过24米。 其中陶城路西侧至湘江区域,现有建筑应进行危房鉴定,如鉴定为危房必须 进行异地搬迁;其他建筑如需改造,应保证建筑依据“原址、原高、原面积”的 原则进行改造。 铜官老街建设控制地带北侧,北至梅铜路、陶城二路、西至滨江路范围内新

建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5米、层数不超过5层,禁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任何新建 和扩建活动,对不符合要求的现状建筑,应在适当的条件下予以改造。 铜官老街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及周边的建设高度控制要求见前文,具 体范围示意见下图

铜官老街核心区、建设控制地带及周边高度控

4.2.3门字古镇 1、核心保护区 范围包含丁字湾老街(原麻石街)、新街、主要湖心岛等区域,共15.88公 。保持麻石街现有建筑整体风貌,居民楼拆除过高楼层,平屋顶改坡屋顶,复 原石质墙面,础筑封火墙:新建建筑高度不应超过三层,建筑内容以整治、修复 及内部更新改造为主。 2、建设控制区 范围包含湘江大道、麻潭路、湘江所围合的区域,即保护范围周边民宿、商 业服务和产业的周边街区以及滨江亲水景观带,共24.85公颅。建筑风格应与保 沪区整体风格在材质和立面处理上进行协调,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建筑高度 空制在12米以内。 3、环境协调区 建设控制区范围外的农林用地、湘江水域等生态缓冲区,共15.37公。建 筑高度应控制在24米以内,

其中湘江大道西侧至湘江区域,现有建筑应进行危房鉴定,如鉴定为危房必 须进行异地搬迁;其他建筑如需改造,应保证建筑依据“原址、原高、原面积” 的原则进行改造

4.3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点、历

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及望城区规定的其他历史建筑 实行格保护。对未划定保护范围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由文物主管部加快划定 保护范围并制定保护要求。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点、历史建筑应至少有 个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公布 的具体范围划定。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 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不 寻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 沪单位、历史建筑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环 境造成影响的设施,应限期治理。 不可移动文物应依据划定保护控制范围进行控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

部门在依法审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控制范围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前,应征求同 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具体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见附表3。

5.1景观视点、视线通廊

1、应明确人流汇聚的瞭望点为城市重要的景观视点,考虑留出景观视点望 向望城区重要节点的视线通廊。望城都市区重点节点包括下表所示,都市区以外 以及其他节点依据控规及《望城区生态保护规划》要求为准,

表5.1望城都市区重要量

2、视线通廊应不受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的遮挡。视线通廊距离地面24米以 上部分的宽度不宜小于25米,在24米以下部分的宽度不宜小于15米。 3、在坡度大于25°、相对高度差大于30米的山体的山脚线500米范围内的 建筑,应保证建筑高度不超过相邻最近山头最高点的2/3 4、具体景观视点、视线通廊的控制要求应由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 设计进行明确

5.2.1一般要求 1、望城区绿道分为郊野型、生态型、都市型三种类型。 2、鼓励设置连接区级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的社区绿道。 5.2.2绿道控制区 1、绿道控制区是绿道的核心管制区域,主要包括慢行道、标识系统、基础 设施、服务系统、自然生态绿廊以及其他划入控制区的户外空间资源等。 2、生态型绿道绿廊,以自然生态要素为主,控制宽度一般不小于200米。 3、郊野型绿道控制区以半自然、半人工要素为主,其控制宽度一般不小于 100米。 4、都市型绿道控制区,以人工要素为主,其控制宽度一般不小于10米,其 中绿道慢行道路缘线与城镇建设区域的单侧距离不宜低于4米。都市型绿道应控 制绿化隔离带,在旧城区有条件的地方要进行改造,在新城区不小于1.5米。 5、绿道控制区范围内应强化对原生环境、自然历史人文资源的维护、保育 和恢复,禁止破坏控制区内地形地貌、水体、土壤、地带性植物群落、自然历史 人文资源等要素和房地产开发等开发类项目的进入。绿道控制区内除最基本的绿 道配套设施、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得进行其它开发建设行为。 5.2.3绿道慢行道 1、综合慢行道根据步行道与自行车道的结合方式,可分为分离式、并行式 和混合式。在景观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地段,宜采用分离式慢行道;在用地条 件有限的地方,宜采用并行式或者混合式慢行道

1、综合慢行道根据步行道与自行车道的结合方式,可分为分离式、并行式 和混合式。在景观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地段,宜采用分离式慢行道;在用地条 件有限的地方,宜采用并行式或者混合式慢行道

表5.2.3.1综合慢行道形式分类表

2、慢行道设置应遵循最低生态影响原则,不应在生态敏感区开辟慢行道; 应充分合理利用现有道路,

2、慢行道设置应遵循最低生态影响原则,不应在生态敏感区开辟慢行道:

表5.2.3.2慢行道宽度设计标准

在机非共板的情况下,应进行硬隔离,宜使用绿化带进行隔离,若无条 则可使用隔离栏杆进行隔离。 2、安全隔离设施类型采用绿化分隔带时,应参照市政设计相关规定进行 设计施工。 3、同一路段应尽量设置统一样式的安全隔离设施, 4、符合下列道路交通情况之一的新建、改建道路可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1)城市道路有商业路段、路口的地方。 (2)城市道路安装信号灯的路口。 (3)车站、码头、地铁、天桥和大型公共场所的出入口及周围相连的道 路上。 (4)停车场(库)和大、中型单位与道路相连的出入口局部路段, 5、安全隔离设施开口应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进行设置

1、绿道连接线一般不应直接借道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及快速路、主干 路等道路,宜借道县道、乡道、村道等非干线公路或城市次干路、支路等道路 2、绿道连接线兼具绿道游径连接和城市交通功能,应有效进行交通组织 和功能衔接,采取适当的交通管理措施,包括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绿道标识设 施、安全隔离设施等;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的要求,保证使用安全。 3、绿道连接线不宜过长,城镇型绿道单段绿道连接线长度不宜超过1km 郊野型绿道单段绿道连接线长度不宜超过3km。累计长度不超过当地绿道总长 度的10%。 4、绿道连接线应保证衔接顺畅,步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5m;自行车道宽 度单向不宜小于1.5m,双向不宜小于3m;净空不低于2.5m。

(1)一级服务节点综合具备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交通 换乘、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主要承担绿道管理、综 合服务、交通换乘等方面功能,是绿道管理和服务的中心, (2)二级服务点主要具备商业服务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主要承担售卖、租赁、休憩和交通换乘等方面功能,是绿道服务次中心。

表5.2.6各级各类服务节点设置间距一览表

5.3.1与道路及周边建筑关系 城市公园应与道路相邻,应设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出入口的选址应符合 成市规划及绿地总体布局要求,出人口应与主路相通,出入口旁应设置集散广场

和停车场。 5.3.2竖向设计 基地内原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系宜保护、利用,必要时可因地制宜作适 当改造,宜就地平衡土方。 5.3.3绿化种植 1、城市公园绿化用地与水体用地的总和应不小于绿地总面积的75%, 2、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城市公园的绿化用地占陆地面积的比例应按 下表所示要求控制

表5.3.3公园陆地绿化用

3、应优先选择望城区本地植物或符合望城自然条件的适生植物,并保留基 内原有生长较好的植物

3、应优先选择望城区本地植物或符合望城自然条件的适生植物,并保留基 地内原有生长较好的植物。 5.3.4园林建筑 园林建筑应遵循“服务公众、严禁私属”的原则,严禁设置除游憩、服务及 管理功能以外的其他非公共功能的建筑 公园内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公园绿地性质和规模确定,游憩、服务、管理建筑 占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5.3.5停车控制 1、基本要求 城市公园的停车位数量应满足下表要求。有特别需要的公园,停车配建应进 行专题研究。

表5.3.5.1城市公园停车配建标准

停车场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应种植乔木或采取立体绿化的方式,遮阴 面积不宜小于停车场面积的30%,地面铺装应采用植草砖。 为避免地面停车场占用过多公园面积,城市公园配建地面停车位指标应符合 下表规定

表5.3.5.2城市公园地上停车指标

注:不含地下停车位数:表中停车位为按小客车计算的标准停车位。

5.4.2与道路及周边建筑关系

广场围合率及开口长度示意

宜设置首层开放的商业、文化、娱乐等功能建筑,为城市步行者提供营造具有多 样复合功能的交往场所。 5.4.3竖向设计 广场竖向设计应根据平面布置、地形、土方工程、地下管线、广场上主要建 筑物标高、周围道路标高与排水要求等进行,并考虑广场整体布置的美观。广场 设计坡度应小于或等于3%。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广场。 5.4.4绿化种植 1、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具有地方特点的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 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0%,绿地率不低于4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 2、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配置宜蔬朗通透,集中成片绿地不应 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绿地率不低于35%, 3、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绿化广场和休闲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 总面积的40%,绿地率不应小于65%,植物宜种植高大木。 5.4.5广场铺装 为满足海绵城区建设要求,应采用透水性好的硬质铺地,铺地材料应坚固、 平稳、耐磨、防滑和易于清扫。

5.5.1地块内开空间的设置原则

1、地块内开敲空间是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地块开发者设计和建造,为 全体市民开放,并成为整个公众可通达的开放空间系统的一部分。一般指露天或

有部分遮盖的室外空间,另外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内部公共大厅和通道也可作 为地块内开散空间。 2、新建及重建项目应提供占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5%独立设置的地块内开敲 空间,其中建筑退线部分及室内型开散空间计入面积均不宜超过总面积的30%, 地块内开散空间面积小于1000m时,宜与相邻地块开散空间整合设置, 地块开散空间划定和设计要求由所在区域具体城市设计进行规定。 5.5.2配套广场 1、配套广场是地块内开散空间的重要形式。高层建筑、重要及交通流量较 大的公共建筑、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快速路与主干路、主干路与主干路的交叉口 和其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地段,必须在临建设用地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 交叉口处设置配套广场,广场最小宽度应满足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边线距离的基 础上增加5米以上且≥15米,广场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

有部分遮盖的室外空间,另外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内部公共大厅和通道也可作 为地块内开空间。 2、新建及重建项目应提供占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5%独立设置的地块内开散 空间,其中建筑退线部分及室内型开敲空间计入面积均不宜超过总面积的30% 地块内开散空间面积小于1000m时,宜与相邻地块开散空间整合设置, 地块开散空间划定和设计要求由所在区域具体城市设计进行规定

1、配套广场是地块内开散空间的重要形式。高层建筑、重要及交通流量较 大的公共建筑、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快速路与主干路、主干路与主干路的交叉口 和其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地段,必须在临建设用地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 交叉口处设置配套广场,广场最小宽度应满足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边线距离的基 础上增加5米以上且≥15米,广场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

表5.5.2建设项目配套广场设置面积

注:若建设工程容积率大于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并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β三 建设工程容积率/4)

建设工程容积率/4)

2、配套广场应保证其形状的规则、完整和实用,临道路一侧设置的广场其 长宽比应≤2:1,临交叉口设置的广场形状宜为扇形、圆形、方形或其他形状规 整的类似多边形。 3、配套广场宜集中布局。当建设项目所需配建广场的总面积<2000平方米 时,配建广场不应分散设置;所需配建广场总面积≥2000平方米且因确需分散 设置时,分散设置的广场不应多于2个,每个分散设置的广场最小面积应≥1000 平方米。

5.5.3地块内开空间的步行联系线

地块开空间应向城市主次干道或重要山体水体设置开口,并考虑地块开散 空间内的人流主要方向划定步行联系线,步行联系线区域应保证步行的畅通

5.5.4地块内开散空间的建筑后退边界

建筑应距离已划定的地块内开散空间边界

6.1.1市政道路等级划分 根据市政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 市政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四种类型,主干道中又可细分为 主要主干道和一般主干道。 道路的具体分类及性质见下表:

表6.1.1望城区道路分类及性质

6.1.2各等级道路横断面布置形式 1、快速路

快速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主道加辅道的断面形式。 两幅主道之间、主辅道 之间均应采用物理隔离,应采用人非共板形式。快速路红线宽度不小于50米。

行绿 两侧 中间分车绿带 两侧 行绿 道带 分车 分车 道带 树 绿带 绿带 树 非机工 非机动车道 两侧绿线1 两侧绿线 人行道 动车道 行车道1 行车道1 X 人行道 辅道工 楼 辅道 .

表6.1.2.1快速路绿带设置要求

表6.1.2.1快速路绿带设置要求

绿带形式 中间分车绿带 两侧分车绿带 行道树绿带 两侧绿线 宽度范围(W) 3米≤W≤10米 2米≤W≤5米 1.5米≤W≤3米 W≥10米

主干道多采用四块板形式,做到双向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 物理隔离,同时创造良好的道路景观环境,应采用人非共板形式。若路幅宽度不 够也可采用三块板。主于道红线宽度30米,

中间分车绿带 行绿 两侧 两侧 行绿 道带 分车 分车 道带 树 绿带 绿带 树 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 V y 两侧绿线 人行道 1 + 行车道 1 行车道! 人行道 辅道 烫 辅道! 1 +,1 1 四幅七带式 行绿 两侧 两侧 行绿 道带 分车 分车 道带 树 绿带 非机动车道 绿带 树 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 具 两侧绿线 ? 行车道! 行车道! 人行道 辅道! 辅道 我 tt

表6.1.2.2主干道绿带设置要求

绿带形式 中间分车绿带 两侧分车绿带 行道树绿带 两侧绿线 宽度范围(W) 3米≤W≤10米 2米≤W≤3.5米 1.5米≤W≤3米 W≥5米

一幅二带式(人非共板)

一幅二带式(机非共板)

表6.1.2.3次道绿带设置要求

绿化带 绿化带 人行道! 行车道! 行车道! 人行道! 联 深

一幅二带式(树带式)

表6.1.2.4支道绿带设置要求

表6.1.2.4支道绿带设置要求

6.1.3机动车、非机动车道的宽度

6.1.3机动车、非机动车道的宽度

2、建议机动车流量较小的社区道路采用机非混行车道,集约利用空间和控 制车辆速度。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2.5米;非机动车 专用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米,双向不 宜小于4.5米

6. 2. 1设置要求

的形式依据城区道路等级的分类,作如下我

表6.2.1规划交叉口应用原则

注:1)道路与铁路相交必须设非互通式立交,重大装备区内的专用线可与主次干路平

2)LA型:枢纽互通立交;LB型:一般互通立交;LC型:分离式立交;P型:平面交叉 口。 6.2.2平面交叉 1、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要求 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的应进行展宽,红线宽度增加值和长度的具 体要求如下表(宜取上限值)

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的应进行展宽,红线宽度增加值和长度的具 体要求如下表(宜取上限值)

2.2.1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宽度增加

注:1)相邻两交叉口之间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或超过两交叉口的距离时,应

将本路段作一体化展宽;2)跨河桥梁两侧亦应作相应展宽,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长度,按 道路类别参照执行。 2、交叉口渠化要求 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必须进行交叉口渠化设计。 3、交叉口形态要求 新建平面交叉口的规划不得出现超过四个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畸形交叉口; 斜交交叉口的交角不得小于45°。 4、视距三角形 安全停车视距 Ss 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 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 S 下表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 视距三角形限界 转角部位圆曲线红线 设任何高于道路平面标高1米且影响驾驶员视 转角部位圆曲线切线红线 的物体

2、交叉口渠化要求 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必须进行交叉口渠1 3、交叉口形态要求 新建平面交又口的规划不得出现超过四个运 斜交交叉口的交角不得小于45°。 4、视距三角形 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 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FZ/T 12028-2012 涤纶色纺纱线,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 下表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 设任何高于道路平面标高1米且影响驾驶员视 线的物体

表6.2.2.2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

快速路、主要主干路系统为保证车流的连续性,与主干路相交,应主线立体 交叉、辅道转换交通;与次干路相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叉形式;与支路相交, 宜分离式立交或平交。 快速路、主要主干路系统与快速路、主要主干路相交,应设置立体交叉。 主干路间相交,原则上不设置立交。 望城区立体交叉口规划情况如附表4所示,

6.3.1道路绿地率控制 1、道路绿地率 道路绿地率控制要求如下表,道路红线内绿地率无法达到下表规定要求的 应通过种植冠大叶浓乔木,满足遮荫和景观要求。

表6.3.1道路绿地率控制表

分车绿带绿地率应不小于95%。 3、路侧绿带(即两侧绿线内)绿地率 路侧绿带内不应设置广场及停车位,其绿地率应不小于90%。

GB 29216-2012 食品添加剂 丙二醇6.3.2道路绿化分区控制要求

根据用地特征分为三大区:都市生活区、现代工业区和人文自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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