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11《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岗培讲课题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编制、施工技术管理 、绿色施工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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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1《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岗培讲课题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编制、施工技术管理 、绿色施工Microsoft Word 文档

2013.11哈市建筑业《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岗培讲课题目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技术管理、绿色施工

——以施工项目为对象编制的NB/T 10319-2019 风力发电机组安全系统设计技术规范.pdf,用以指导施工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

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对建筑产品(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施工过程及成果,即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对象。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202—2009

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施工阶段不同、中标施工项目的规模不同,包括:①施工组织纲要;②施工组织总设计;③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纲要应做到四个一致,即与招标文件一致、与设计文件一致、与现场一致、与评标办法一致。

施工组织总设计——以若干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工程或特大型项目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起统筹规划、重点控制的作用。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以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施工过程起指导和制约作用。

注:单位和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711—2003中均有规定。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等。

*.在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施工条件时,应说明施工区域地上、地下的各类管线埋置位置和深度,以及相邻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位置及结构等情况。

*.在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特别注意尽最大可能地使其具有:目的明确、内容精炼、体现项目本身特点、一定的先进性。

——对项目实施过程做出的统筹规划和全面安排,包括项目施工主要目标、施工顺序及空间组织、施工组织安排等。

施工部署是在工程实施之前对项目实施过程做出的统筹规划和全面安排,应体现组织施工的总体布局,即对施工所涉及的任务、人力、资源、时间和空间的总体设计与全面安排,要结合项目建设基本概况、工程设计图纸的特点、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的质量、工期目标和协议条款中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安排。

*.关于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部署的确定原则与内容包括:满足合同要求、施工任务划分与组织安排、确定施工程序和总体施工顺序等。

(三)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以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用以具体指导其施工过程。

*.施工单位针对基坑工程的施工工作应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在编制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时,应确定混凝土配合比配制要求、运输机械、混凝土施工缝位置,混凝土浇筑顺序,浇筑机械,并确定机械数量和机械布置位置等。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26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体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住建部建质[2009]8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开挖深度为3.0m的基坑土方开挖工程、搭设高度为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拆除二层小学教学楼工程、三层办公楼的幕墙安装工程,属于(?)的分部分项工程。

*.技术负责人负责对设计院、业主、监理部的技术交涉,其结果须提请上述单位进行技术核定、设计变更、技术签证等。

——项目施工实施的全过程中,针对关键施工过程、特殊施工过程和质量通病部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施工图纸,以分项工程或工序为单元,向施工管理人员、作业工班长和主要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的施工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规定、进度要求等,并履行书面签认的管理制度。

各部门负责人、分项工程负责人、全体技术人员

技术员、工序负责人或工班长、主要操作人员

分项工程的工序为单元交底

*.技术交底是施工方案的延续和完善,也是工程质量预控的最后一道关口,它是针对项目作业层人员而写的,是施工工艺性质的,但不能照搬照抄施工工艺。

*.编写技术交底时应该重点、难点突出,要求图文并茂。它的目的是要求作业层施工人员在没有图纸、不看规范的情况下,使工程质量达到图纸及规范的要求,所以,要求编写内容要细,可操作性要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还要兼顾安全。

*.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四新”(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交底、设计变更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等。

*.关于施工作业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施工依据、作业技术要领、质量标准等。

*.技术交底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会议等。施工技术交底的形式:必须以书面材料渝18J06 装配式建筑外围护墙板(内嵌墙)图 集.pdf,通过会议进行。

(二)施工内业资料管理

*.施工资料的组成包括:工程管理预验收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测量记录等。

*.资料员应严格履行工程资料的借阅手续,借阅或传阅应注明借阅或传阅的日期,借阅人名,传阅责任人、传阅范围及期限,借阅或传阅人应签字认可,到期应及时归还。

——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大连市花园小区园林景观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33号;

*.绿色施工的内容包括;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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