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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书.pdf

(三)申方有权查询乙方发放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出现 违法现象的,申方有权依法向乙方交涉并要求纠正,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四)甲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务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五)甲方应当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费用,不得拖欠。 (六)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甲方有权委托乙方对已上岗劳务人员进行岗位技能 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当对被派遣劳务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现场 工作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2.告知被派遣劳务人员工作要求、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定额管理等信息。 3.告知被派遣劳务人员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4.按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对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被派遣劳务人员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 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 (八)甲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因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未依约为被派遣劳务人员提供劳动保护 或劳动条件,侵害被派遣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致使被派遣劳务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承担,经济补偿金支付乙方后,由乙方发放给被派遣劳务人员。 2.甲方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整顿、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 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原因需退回被派造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承担,经济 补偿金支付乙方后,由乙方发放给被派遣劳务人员。 3.甲方因企业改制、分立、合并、解散或其他法定事由等原因需退回被派遣劳务人员 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承担对被派造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 责任,经济补偿金支付乙方后,由乙方发放给被派遣劳务人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 除外。 4.被派遣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务人员的工伤待遇包括治疗期 间的工资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相关费用支付乙方后,由乙方发放给被派遣劳务人员或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5.被派遣劳务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不再使用的,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经济补偿金支付乙方后,由乙方发放给被派遣劳务人员。 6.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或本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的,甲方应支付被派遣劳务人员在甲 方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申方支付乙方后,由乙方发放给被派遣劳务人员。 7.甲方以被派道劳务人员具有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重大损失、触犯刑法 等情形而将其退回的,如甲方无证据证实上述情形存在的,甲方应承担需支付劳务人员的 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甲方支付乙方后,由乙方发放给被派遣劳务人员。 (九)根据本协议约定申方退回劳务派造人员时,如根据法律规定乙方不能与派造人 员解除劳动合同,则在退回后方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工资标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及劳务派遣管理费用(退回后的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减半收取)支付给乙方。乙方应接受退

回,并继续向被退回员工依法发放最低工资。如被退回员工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或被退回员工重新到其他单位上岗/上班,则甲方无需再支付劳动报酬、社保费用与劳务派 造管理费用。 同时如果被退回派道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享受经济补偿金时,申方同 意: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被退回无工作安排期间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甲方负责支付 (或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支付给派遣员工)。 (十)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如劳务派造人员要求继续签订与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且符合法定条件时GB/T 14829-2018 农业机械用变速V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不应退回,应继续接受用工并继续履行本协议,直至该派遣人员法定的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2)甲方有权退回,但在退回后甲方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工资标准相应的 社会保险费用及劳务派遣管理费用(退回后的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减半收取)支 寸给乙方。乙方应接受退回,并继续向被退回员工依法发放最低工资。如被退 回员工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被退回员工重新到其他单位上岗/上班 则甲方无需再支付劳动报酬、社保费用与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同时如果被退回 派遣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享受经济补偿金时,甲方同意:在甲 方工作期间以及被退回无工作安排期间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甲方负责支付 (或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支付给派遣员工)。 (十一)在不使乙方承担额外经济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与被派遣劳务人员就调岗 调薪、解除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关系等事宜达成协议。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各类应付费用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损害劳务派遣 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一之方有粒依活 法尚用方态涉有权要求用方继线离行义冬并按实际损

2)甲方有权退回,但在退回后甲方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工资标准相应的 社会保险费用及劳务派遣管理费用(退回后的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减半收取)支 寸给乙方。乙方应接受退回,并继续向被退回员工依法发放最低工资。如被退 回员工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被退回员工重新到其他单位上岗/上班 则甲方无需再支付劳动报酬、社保费用与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同时如果被退回 派遣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享受经济补偿金时,甲方同意:在甲 方工作期间以及被退回无工作安排期间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甲方负责支付 (或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支付给派遣员工)。

(十一)在不使乙方承担额外经济责任的情况下,申方有权与被派造遣劳务人员就调岗 调薪、解除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关系等事宜达成协议。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各类应付费用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损害劳务派道 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交涉,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

(二)乙方有权采取多种形式了解甲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甲方应予以配合。 (三)如果甲方委托乙方对已上岗劳务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乙方 应当尽职尽责地组织相关培训,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关培训费用。 (四)乙方应当对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根据申方所要求的人员条件、用工时间、人数提供派遣劳务人员。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的条件,在派遣前为甲方进行初步筛选,并由乙方提供被派 遣劳务人员名单。 3.被派遣劳务人员定岗前,必须经甲方劳动人事部门面试合格,甲方不支付未经其备 案认可人员的任何相关费用。 4.乙方应确保其派遣的劳务人员持有合法证件(如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及其他相 关证件)、身份真实、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5.乙方因故需调换被派遣劳务人员的,须提前 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事先安排 好替岗人员,不得延误甲方的正常工作。调换被派遣人员仍需按照面试流程操作。 6.乙方私自替换被派道劳务人员或冒名顶替的,申方可以按私换或顶替一人扣除 至200元的标准扣除乙方劳务费用,并可要求退回或更换被顶替人员,相关赔偿责任由乙 方承担。 7.乙方应当设有人力资源专员为甲方提供定期上门服务。(如为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 同,收集派遣员工社保相关材料等)。 (五)乙方应当对被派遣劳务人员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1.乙方应与被派遣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乙方应当对新派道的劳务人员进行就业前培训。 3.乙方应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档案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 工作。 4.乙方应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等手续的办理 5.乙方应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其他劳动人事业务及计生管理工作。 6.乙方收到申方按月提供的人员考勤表及制作薪资表等相关信息后,制作工资表,将 工作表发给甲方,经甲方批准无误后,开据有效发票,将扫描件发给甲方,甲方付款后, 将发票寄给甲方。 7.乙方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按时支付被派道劳务人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六)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被派遣劳务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 关规定负责工伤认定申报、费用报销等手续办理工作。 2.甲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致使被派遣劳务人员死亡,属于工亡的,由乙方按照《工伤 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3.被派道劳务人员不能胜任甲方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被退回, 或因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被退回的,甲方以书面或者邮件形式 告知乙方,并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后,可以予以退回,产生经济补偿 /赔偿费用由甲 标准给予乙方,乙方再支付给派遣员工。 4.乙方与被派道劳务人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特别约定 主在主保宝

2.乙方应当对新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就业前

缴费项目及基数援付而给乙方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由申方承担,乙方 先予承担的,甲方应足额支付乙方。 2.甲方迟延拨付社会保险金或迟延转移社会保险手续,给乙方或被派造劳务人员造成 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处理。 3.如被派遣劳务人员因自身过错如犯罪、酗酒、打架斗殿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 自身、他人人身损害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所有责任由被派造劳务人 员承担。 4.被派遣劳务人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 处理;被派遣劳务人员驾驶机动车给自身或他人造成的人身、财产等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处理。 5.被派遣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对被派遣劳务人员 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6.被派遣劳务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亡)事故的,甲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 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进行工伤申报;因甲方退延通知造成乙方无法进行工伤申报而 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7.甲方使用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但不能缴纳工伤保险的派遣劳务人员的 乙方按照甲方拨付的专款为其购买商业保险DB22T 2222-2014 养老机构养护服务规范,派遣员工受到伤害后,乙方只在商业保险范 围内承担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继续 弱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本协议期满即可终止。 (三)一方违约,经守约方催告后在三十天内仍拒不履行的,守约方即可解除本协议 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一方宣告破产或因注销、吊销等其他方式终止经营资格的,另一方即可解除本 协议,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甲方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三性”工 作岗位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乙方确定派造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 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造协议。 (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 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四)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 充协议书约定,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如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机关的要求导致本劳务派遣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 则甲方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劳务派造。此种情况下:解除之前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费用由甲方正常结算支付;由此导致被派造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金的,所实际发生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但甲方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不高于《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除此之外的法律 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如因乙方丧失或未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资质,则甲方可要求解除本协议。此种情 况下:解除之前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正常结算支付,其它全部法律责任(包

括向被派造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在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劳务派遣费用明细表

社保费用明细表(含残疾人保障金)

(遇国家征收部门对社保 公积司 政策性调整时 乙方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甲方,甲方应根据新的标准付费, 双方无须 行签订补充协议

(遇国家征收部门对社保 式通知甲方SN/T 3706-2013 进出口纺织品中有机锡化合物的测定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甲方应根据新的标准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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