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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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是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中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而制定的部门规章。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使用到拆卸全过程的安全监管要求。

根据该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需经过严格检验检测,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出租单位或自购单位应确保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安全性能证明。安装与拆卸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且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以保证其专业能力。

此外,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并记录运行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则负有监督责任,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资质或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该规定通过明确各方职责,强化过程控制,为建筑施工中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指导。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体治理工程土钉锚喷支护施工组织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施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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