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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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上海市关于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规定,旨在保障公共安全、提升建筑品质以及减少意外伤害风险。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上海市对建筑物中安全玻璃的使用范围、质量要求及安装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安全玻璃主要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以及防火玻璃等类型。这些玻璃具有较高的强度、抗冲击性能以及破碎后不易造成伤害的特点。在特定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例如:建筑物的出入口、楼梯间、电梯门及周边区域;窗户高度低于900毫米或靠近行人通道的玻璃;公共场所如商场、学校、医院等人流密集区域的玻璃设施;以及可能存在坠落风险的高层建筑外窗和幕墙玻璃。
其次,上海市要求所有用于建筑工程的安全玻璃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如GB15763系列标准),并经过权威机构认证。施工方在采购时应严格检查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及相关标识,确保其满足设计要求与实际需求。
此外,在安装环节,施工单位需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操作铝合金外窗施工组织设计,保证玻璃固定牢固、密封良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松动或脱落。对于已建成项目,若发现不符合现行规定的玻璃,应及时更换为符合标准的安全玻璃。
通过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上海市进一步提升了城市建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居民提供了更加安心的生活环境。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建材办或者区、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第十四条(对设计单位的处罚)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
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或者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等6件市政府
规章的部分条文的文字或者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并重新公
第十六条(对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索贿受贿、执法枉法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
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
第十八条(对已设计、施工的建筑物的管理要求)
本规定实施前已设计或者施工的建筑物,使用安装玻璃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
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九条(对已峻工使用的建筑物的管理要求)
本规定实施前已峻工使用的建筑物1585.市民广场工程给排水主材,安装使用玻璃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
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采取相应的措
施,使其达到安全玻璃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中海紫御公馆售楼处园建及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