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国招标采购常用法规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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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招标采购常用法规090630

《2009**招标采购常用法规》是一本汇集了**在招标采购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书籍,旨在为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依据和指导。该书整理了截至2009年6月30日之前颁布的与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内容详实且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权威性。

全书约400字左右的简介部分简明扼要地介绍了招标采购制度在**的发展背景、意义及重要性,并概述了书*收录的主要法律法规框架结构。它强调了依法进行招标采购活动对于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预防**等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同时,还特别指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和*际经济交流日益频繁,完善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此书不仅适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开展招标采购工作时参考使用,也是研究人员学习了解**招标采购法律制度的重要资料来源之一。通过阅读本书济南工程学院建筑专业施工组织设计,读者可以更好地掌握招标采购过程*需要遵循的各项规定,从而确保相关活动合法合规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标后将*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标候选人确定*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标人。

  第四十一条 *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标人发出*标通知书,并同时将*标结果通知所有未*标的投标人。

  *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标结果的,或者*标人放弃*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标人应当自*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标项目。*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标项目,也不得将*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海南]碎石桩地基处理专项施工方案,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标结果的,*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标结果的,*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标的,*标无效,处*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标的某教学楼塔吊施工方案(天然基础 计算书),*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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