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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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132号是山东省为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规定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各方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安全生产许可: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等。

5.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6.事故报告和处理:明确了建筑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和处理要求,要求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并依法进行处理。

7.法律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该规定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山东省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有效减少了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建筑从业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玉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近 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 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 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 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 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 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 F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 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 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 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 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堤防施工组织设计含锥探灌浆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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