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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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为加强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查处,明确相关行政责任而颁布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该规定于2001年4月21日由***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的核心目的是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特大安全事故中的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和避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主体:《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查处负有直接责任。特别强调了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2.事故范围:特大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交通事故、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责任追究:对因失职、渎职或管理不善导致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4.事前预防:《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湖南省工程造价专业-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试卷(2022年修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事后处理: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并对受害者和家属进行妥善安置和赔偿。
《规定》的实施,强化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意识,促进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完善,对减少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三条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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