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docx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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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docx(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背栓式干挂石材施工方案,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本条是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经对全国非煤矿山重点地区的矿山进行抽样调查和研究测算,本次修订调整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金属矿山地下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10元提至每吨15元,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2元提至每吨3元、地下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4元提至每吨8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提取标准由每吨1元提至每吨2元。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次修订将原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修订为“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
其中,“低品位矿”是指按我国部、省级发布的相应矿种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相关规定,介于该矿床一般工业指标中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矿产资源。低于边界品位可利用的矿产资源,属于超低品位矿。“尾砂”是指选矿厂在特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将矿石磨细,选取有用成分后排放的废弃物。
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条是尾矿库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本次修订将尾矿库开采细分为尾矿库运行、尾矿库回采两类规定提取标准。其中,运行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提取标准为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提取标准为每吨5元;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回采提取标准为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回采提取标准为每吨1.5元。
基于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有关要求,考虑到尾矿库闭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周期较短,删除闭库尾矿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要求。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本条是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八条修订。由于非煤矿山矿种多、数量大、地质条件复杂,其事故类型也存在多样性,包括冒顶坍塌、中毒窒息、边坡垮塌、爆炸、透水、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火灾等事故类型。特别是地下矿山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尾矿库溃坝事故隐患易引发重大事故,成为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防治重点。为遏制重大事故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重点灾害防治,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避险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配置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尾矿库监控等十二个方面。与原办法相比,除增加其他行业企业相同增加的支出内容外,补充增加防冒顶片帮设备以及尾矿库销库费用支出。
关于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相关费用,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费用可列入“安全生产咨询”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其灾害治理费用可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相关内容进行列支。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的属性内涵。
基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与其他非煤矿山开采的作业活动、安全生产投入方向以及安全监管的差异化,本次修订将石油天然气开采单列,按照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范围表述,对其行业属性内涵重新定义。鉴于煤层气(地面开采)开采技术工艺与常规天然气相似,规定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本条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对原油和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投入测算,调整并细化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分类提取标准,石油开采企业提取标准由每吨原油17元提至每吨原油20元,天然气开采企业提取标准由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提至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补充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提取标准,基于实务中,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油田工程技术服务企业与油田企业结算的工程总费用通常包含甲方单位提供的油套管、水泥、泥浆、陶粒、石英砂等材料费用,从工程计价角度,预算时甲供材必须进入综合单价,但工程结算时一般由甲方直接扣款,若不剔除甲供材而直接采用项目整体工程造价测算安全生产费用,将较按照实际工程建设造价计提的比例虚高,这部分费用不应作为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基数,因此,规定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鉴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安全风险高,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油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增加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规定,由于其物品性质及储存方式与危险品储存相似,规定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本条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容易发生井喷、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另外考虑到钻井平台、钻井船等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一旦失稳将会导致倾覆或设施失控漂移,容易导致群死群伤及重大经济损失;油建、海油工程包含大量现场施工作业,存在高处坠落、坍塌等事故风险。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风险特点和各种类型事故预防措施,本次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内容,具体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新增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内容,以及其他行业共性增加的支出内容。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属性内涵。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与条例保持一致,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的概念。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本条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本次修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依据与标准,增加了“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规定,明确了提取频次为按月计提,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过程中结合工程进度于月末提取。提高了矿山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原2.5%上调到3.5%;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在原标准基础分别上调1.0%;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提取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调0.5%。标准的调整主要考虑到各地反映矿山建设工程、铁路轨道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作业环境复杂、安全风险较高,且近几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亟需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意义重大。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具体财务处理中污水处理厂工程箱体(含箱体内水工构筑物)冬季施工方案,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一般指中标价或合同额。
此外,多数企业反映因受建设管理程序制约,建设施工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标外管理”无法得到落实,低价竞标和变相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现象依然存在。安全生产费用应属于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很多建设单位招标发包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包含在报价中,这样势必会导致费用落空。为此办法修订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
对于新办法实施前已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办法明确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即: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上述合同原则上指正式合同,合同或协议中至少对总价、单价、计价方式、工作范围、权利义务等某一或某些应当约定的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安全教育宣传口袋手册 涉及8大施工阶段40个工种.pdf,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