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项目监理(二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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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项目监理(二次).doc

(6)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所有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他有效函件。

7.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代理单位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澄清通知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进行确认。

7.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修改通知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进行确认。

8.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

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之间来往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

8.2 投标文件的组成

(2)投标报价计算书;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1)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3)投标报价计算书应包括报价依据、各报价项目计算过程和报价汇总等内容。

(4)除投标人无偿提供的现场工作、生活条件外,投标人为实施监理工作另需的工作、生活设施及相关费用,可在投标报价中单项列报并计入总报价。

(5)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检验费用应由招标人承担的,不计入投标报价。

(6)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但应同时提供修改后的投标报价计算书。

9.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

9.2招标代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2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代理单位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代理单位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无效,并可退还;若接受招标代理单位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0.1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代理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开户名称:温州市华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开 户 行:青海银行海西股份有限公司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行天峻西路支行

账 号:1702 2010 0012 6005 (行号:359002173)  

10.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0.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规定签署合同书。

11.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11.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报价一览表”1份。每份投标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装订成册并编制页码。其他方式装订或无编制页码的投标文件一律按废标处理。

11.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电子文档采用制作。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报价一览表”应为原件。

11.3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2.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独立封装在两个密封袋中,并在密封袋的密封条上骑缝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人章,最后将装有正本和所有副本的两个密封袋放入外包密封袋,并在外包密封袋上的密封条上骑缝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人章或法人授权代表章(可签字)。

12.2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

1)投标的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2)招标代理单位的名称和通讯;

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并加盖单位公章;

4)在 年 月 日 时(注: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启封。

12.3投标文件的密封条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包密封袋的密封条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为了方便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及《授权委托书》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及授权委托书字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整体分开递交。

12.5未按本章第12.1项、12.2项、12.3、12.4 项要求密封或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3.1投标截止时间为年3月6日下午15:0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海西州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一号开标室

13.2招标代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单位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13.3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单位将不予接收。

13.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代理单位签收。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代理单位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4.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⑵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

⑶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

⑷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章),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

⑸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⑹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监理大纲、投标价格等内容;

⑺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⑻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⑼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

⑽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⑾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12)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

(13)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5.1招标代理单位将于年3月6日15:00分(北京时间),在海西州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一号开标室。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均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代表人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代理单位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

15.2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和其它需宣布的内容等。

15.3招标代理单位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若招标代理单位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代理单位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

16.1招标代理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代理单位书面提出评标报告。

16.2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方法,《评标细则》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二。

对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

(1)大写金额与小些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或费率)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或费率)为准,但单价金额(或费率)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除外。

18.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18.2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3除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1)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代理单位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全部被否决的。

22.1 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22.2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又无正当理由,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2.10.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参考格式)

签订地点: 省 市(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项目法人):

受托人(监理人):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部分);

2.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部分);

3.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4.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五部分);

5.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

6.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报酬。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第二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标准条款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具有相应监理资质,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并提供监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4)“工程监理工作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并主持涉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DB43/T 1556-2018 低压电工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6)“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因非监理原因造成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11)“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12)“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某变电所机电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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