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设备搬迁及配套设备采购公开招标.doc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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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备搬迁及配套设备采购公开招标.doc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函中所叙述的采购招标项目。
1.2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分别获得一笔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项下的所有合同款项。
1.3 本招标文件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解释。
抚顺XXX广场工程A地块土方施工方案2.1 “集中采购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2 “供应商”系指符合招标文件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 “采购人”系指阳春市第四中学,即项目采购用户方。
2.4 “货物”系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工具、使用手册、软件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须承担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培训、售后服务等义务和合同中规定中标供应商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工作日”系指国家规定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3.1 国内有能力提供采购项目相关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本项目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为合格供应商。
3.2 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合同条款及相关附件。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含附件)
5.2 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印。
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登记备案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7.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8.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它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译成中文。
8.2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9.1 投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资格审查文件(含附件)
第二章 商务和技术部分
货物技术参数及配置一览表;
供应商推荐的选择清单;
售后服务方案和培训计划;
年至今同类业绩一览表;
供应商提交的其它商务和技术资料。
10.1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详见第五部分),投标文件内统一用白色复印纸黑色字体打印,并胶装书状成册。
10.2 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函、投标一览表等表格,表明所提供的货物、货物简介(含技术参数)、数量和价格;若招标为工程类或服务类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涉及货物的技术参数等可不填写。
11.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中列出的资格标准;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生产和服务能力。
11.2 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才能组建联合体。联合体投标时,应提交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合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联合体投标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1.3 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资格条件不符合、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者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没有盖单位公章的投标人的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2.1 供应商应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手册和数据,包括: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要求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2.3 供应商在阐述上述第12.2(3)时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得到评标委员会的认可。
13.1 投标报价应为包括设备费、备品备件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技术资料费、验收费、应缴税费、培训费和质量保证期内维修费等在内的价格。
13.2 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开标后不得更改。
13.3 供应商对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报价的投标将被拒绝。
13.4 供应商所报出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3.5 投标价格一律用人民币填报。
13.6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如有任何遗漏,影响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范围、质量、性能和项目的实施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14.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14.2 供应商在投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14.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集中采购机构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4.7条的规定,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4.4 凡未按本须知第14.2条规定随附有效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14.5 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将于中标结果公布后无息退还。
14.6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签订了合同后予以无息退还。
14.7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供应商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
(3)供应商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
15.1 从开标之日起,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90天。
15.2 在特殊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可于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将予退还。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6.1 供应商应按所投项目准备1份正本和4份副本,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正本的内容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文件正本须打印或复印或用不褪色书写工具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供应商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16.3 除供应商对差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允许有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的签署人签字,以示确认。
17.1 供应商应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明确标明 “正本”或“副本”。供应商应将1份正本密封在一个不透明的外层封装中,将4份副本密封在另一个不透明的外层封装中。
17.2 为了方便唱标,供应商还应该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集中采购机构单独密封提交“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投标一览表”复制一份(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单独密封于一信封内,并在该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
供应商应将投标保证金凭证单独密封于一信封内,并在该信封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字样(不要装入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中),于递交投标文件时送交集中采购机构。
17.3 每一密封信封上均应注明“于 (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骑缝章。
17.4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则集中采购机构有权予以拒收,并退回给供应商。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截止时间
18.1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与开标仪式的地点为同一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为同一时间。
18.2 投标文件需由专人送交。供应商须将密封和标记后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开标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交集中采购机构。
18.3 集中采购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开始接收投标文件,并于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规定的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公开开标。
19.1 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
20.1 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报价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通知到集中采购机构,该通知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0.2 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20.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0.4 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集中采购机构将按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21.1 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会由集中采购机构主持。供应商代表均需按时参加开标会。参加开标的供应商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开标时,由政府采购监督员或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唱标主要内容为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投标一览表”的内容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1.3 在投标截止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并宣读。在开标时没有当众拆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拆封。
21.4 唱标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将做唱标记录,并由集中采购机构代表、采购人代表、监督员等在唱标记录上签字。
22.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五人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2.2 评标专家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法律程序依据本次采购活动的特点和需要在政府指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对投标文件的初审和响应性的确定
23.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等。
23.2 同一品牌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23.3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23.4 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3.5 如果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而作无效投标处理:
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
供应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或无效的;
3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投标函未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或未胶装成册的;
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报价(预算价)上限的;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交货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服务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条款。
24.1 供应商的报价应是真实、合理和全面的报价。供应商应该公平竞争,合理报价。评标委员会有权对供应商的任何报价进行单项分析与澄清。任何虚假不实的报价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环保交底,一经确认,将导致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及供应商作无效投标处理。
24.2 在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中,若大写和小写表示的金额之间有不一致的,则以大写金额为准,并对小写金额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