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6.青岛大学教学楼及场馆等维修改造项目公开招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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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6.青岛大学教学楼及场馆等维修改造项目公开招标.doc

投标人应接上述规定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给定的相关格式进行编制(给定格式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没有的格式可以自行设计。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1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投标报总价。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应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特大桥悬浇箱梁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市场价格信息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招标人的相关要求及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以及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

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表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所影响的工程价款,应按下列方法执行:

(1)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照合同相关专用条款确定;

(2)招标人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有误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其工程量按实调整,但原有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13.2.1工程所需临时水、电、道路及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及周边关系协调等问题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13.2.2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沿线道路随时畅通,及时清理路面,保护没线设施,因施工造成的公共设施、构筑物,各类管线、缆等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3.2.3投标人应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影响,并充分考虑安全文明施工、公共利益的保护、公众出行的便利等问题采取有效的施工方法、施工措施对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予以保护,相关的措施费用自行承担;

13.2.4报价要求:

(2)《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1);

(3)《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1);

(4)《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15);

(5)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建设工程相关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等;

(10)其他相关资料。

13.2.5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13.2.6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改。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书时,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使用的表格及其内容。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

13.2.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4.1本工程招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币。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3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3.1 投标人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其投标文件;

16.3.2 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本次招标不接受替代方案。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 投标文件封面、密封条骑缝处及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无效。

18.3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采用纸张打印,采用或本,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于左侧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在每页上注明页码。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注明“正本”、“副本”和“标段”。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唱标单是正本的组成部分,当唱标单与正本不一致时,以唱标单为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鉴。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9.2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胶装。

投标文件必须胶装,否则为无效投标文件。

19.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

19.3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注明:

19.3.1 工程名称、项目编号、所投标段、招标人名称;

19.3.2 投标人名称、所投标段、地址、、;

19.3.3 “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

19.4 投标人必须按本须知第19.2款和第19.3款的要求密封,以便本须知第22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9.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19.1款、第19.2款和第19.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6 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授权代表签字)。

19.7为方便唱标,请投标人另外准备一份唱标单,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在信封密封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印章,并在封面上注明:“唱标单”、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所投标段、“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

19.8 电子文档可以是或式,也按上述要求单独密封和标志。

20.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21.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招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但此件应满足下列条件:

(1)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并有投标人公章;

(2)具有本须知第19.3款所要求的标注;

(3)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4)有授权代表的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23.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5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资格后审(详见开标会部分)

25.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出席开标会议,并签名报到,如不能按时参加,视为自动放弃。

25.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原封退还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5.3 开标会议程序

25.3.1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单位主持,按照开标会程序进行。

25.3.2 开标会上须对投标人查验的证件原件:

25.3.2 唱标:投标文件经检查无误后当众拆封,由唱标人统一宣读唱标单,其内容要与投标文件一致,否则以唱标单为准。唱标完毕后如无误,各投标人授权代表对唱标内容现场签字认可。

25.3.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会议上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唱标单。

25.3.4 招标代理单位对开标会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5.3.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评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6.1.1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6.1.2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1.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26.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26.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小组进行评审、比较。

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7.1 开标会议结束后进入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7.2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中华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计委等7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由招标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1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9.2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29.3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及经批准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地点。

29.4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评审发言权,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

29.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9.6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答疑、补充通知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及相关答疑、补充通知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9.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6层酒店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9.8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单独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29.9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9.10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单位,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

29.1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不得继续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2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DB11/T 1376-2016标准下载3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1 开标会议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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