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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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doc

(20)施工单位应履行分包单位资质报审程序,分包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2.2.4 监理单位。

(1)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并使用。

(3)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Ф800钢筋砼排水管线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应履行验收手续。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具备资格的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应符合监理合同要求,并到岗履职。

(5)编制并实施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6)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审,未经审查通过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制止;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8)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9)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1)住宅工程和重点工程应实行结构平行检验。

(12)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3)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

(14)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5)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2.2.5 检测单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不得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3)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4)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5)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6)不得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7)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8)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9)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1)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2)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13)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4)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15)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16)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2.3.1 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

(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对于未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

(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6)深基坑、高边坡工程施工前,建设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按监测方案要求实施现场监测。

(7)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凭、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9)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3.2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勘察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2.3.3 施工单位。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

(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符合要求。

(9)按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并严格考核。

(10)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符合要求。

(11)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2)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

(13)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符合要求。

(14)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4 监理单位。

(1)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

(2)按规定编制和实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4)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

(5)按规定对现场施工安全实施安全监理。发现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6)应按规定编制和实施安全监理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7)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必须亲自履行的工作职责授权他人履行。

2.2.5 检测单位。

(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2.3.6 监测单位。

(1)按规定进行监测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

(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监测方案的实施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变更重点监测对象,监测方案不满足实际施工需要时应按“编制、审核、审批”流程执行。

(3)监测单位应当按时报送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当监测数据接近或超过预警值时应立即告知相关单位。

3.1.1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2)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3)当设计文件对基坑坑底检验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4)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保护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

(5)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①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出现详勘阶段难以查清的问题时;

 ②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地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③施工中地基土受严重扰动,天然承载力减弱,需进一步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④开挖后发现需要增加地基处理或改变基础型式,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需求时;

 ⑤施工中出现新的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问题,已有勘察资料不能充分判别新情况时。

(6)进行过施工勘察时,验槽时要结合详勘和施工勘察成果进行。

(7)验槽完毕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或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8)天然地基验槽应检验下列内容:

①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②根据勘察报告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

③检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情况,并应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状;

④检查基坑底土质的扰动情况以及扰动的范围和程度;

⑤检查基坑底土质受到冰冻、干裂、受水冲刷或浸泡等扰动情况,并应查明影响范围和深度。

(9)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或其他手段作为验槽辅助。

(10)设计文件有明确地基处理要求的,在地基处理完成、开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后进行验槽。

(11)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

(12)对于增强体复合地基,应现场检查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13)对于特殊土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地基的湿陷性、地震液化、冻土保温、膨胀土隔水、盐渍土改良等方面的处理效果检测资料。

(14)经过地基处理的地基承载力和沉降特性,应以处理后的检测报告为准。

(15)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应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后对桩间土进行检验。

(16)对人工挖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

(17)在试桩或桩基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桩端岩土层的起伏变化及桩周岩土层的分布进行判别。

3.1.2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施工方案_secret,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轻型动力触探应检查下列内容:

①地基持力层的强度和均匀性;

②浅埋软弱下卧层或浅埋突出硬层;

深圳市青岛啤酒朝日有限公司33万升扩建设备施工组织方案③浅埋的会影响地基承载力或基础稳定性的古井、墓穴和空洞等。

轻型动力触探宜采用机械自动化实施,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处应灌砂填实。

(2)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应按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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