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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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4.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是否装订成册、签章齐全。

(二)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0003 一级公路桥梁工程施工方案(三)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相关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四)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相关图纸、说明等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5.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的判定标准细则适时发布。

(1)论证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2)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结论经施工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单位法人公章后,由施工单位报专家组组长审核;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后,由施工单位报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3)论证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详见附件6。

6. 上传论证相关信息

论证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论证会照片、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后期按照专家意见修改的内容资料上传至危大系统,专家组长应在论证结束后3日内将论证报告上传至危大系统,专家组各专家成员应同时上传各自专家意见。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组长须对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再次填写审查意见,该意见作为监理单位是否批准开工的参考依据,并将复核审查意见上传至危大系统。

  7. 专项方案的论证应自觉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主要是审核专家人员资格信息、参会单位人员资格,原则上不参与专项方案的论证,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或影响论证专家的具体活动。

第十六条 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等应派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应派现场监理人员参加。施工单位填写危大工程交底记录表(详见附件7),并于交底结束后3日内将交底记录表、现场交底照片等上传至危大系统。

第十七条 危大工程实施及变更

  1. 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动态判定,在进入施工大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详见附件8),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危大工程变更记录表详见附件9。

3.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平安卡指纹打卡,并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4.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5.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6. 施工单位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应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登录危大系统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并上传提供能够判断工程安全状况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和照片。监理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危大工程动态跟踪检查

1. 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带班作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理。带班、旁站情况应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

2.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由施工单位邀请原则上为方案论证专家自专项方案实施之日起每月跟踪一次,由专家在危大系统上填写信息跟踪报告(主要包括进度、是否按专项方案施工、安全隐患、处理建议等)、上传相关照片;当工程项目施工至关键节点时,由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工程安全状态做出判断,在危大系统上填写信息跟踪报告。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负安全责任。专家的论证工作和跟踪工作不替代施工单位日常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4.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5.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内容。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在监测方案审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方案电子版上传至危大系统。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每月5日前将关键环节的监测报告或数据上传至危大系统;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危大工程隐患治理

针对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定”落实的要求闭环整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全程进行督促、检查、复核。鼓励施工单位邀请专家参与隐患治理方案的确定。施工单位应在隐患整治结束后3日内,将整改相关资料(含整改前、后的照片)上传至危大系统。

第二十条 危大工程验收

1.危大工程的验收分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方案实施的总体验收三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由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收,验收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

2.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四)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五)施工单位原则上邀请专家参与验收。其中,申请采取人工抽取专家进行论证的项目,必须邀请方案论证专家组长或由组长委托2名专家组成员参与验收。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3.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详见附件10),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施工单位应在验收结束后3日内,将危大工程验收表(详见附件11)、验收照片上传至危大系统。

第二十一条 危大工程销号

施工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全部结束、危险源消除后3日内,将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后的危大工程销号表(详见附件12),上传到危大系统,项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在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市安全总站负责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榆阳西路道路及排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定期更新专家库的专家名单。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区安全站应对各自监管项目的危大工程全过程管理进行全覆盖检查。同时,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建立内部层级抽查督查机制,原则上危大工程抽查比例不应低于10%。

第二十四条 应急抢险工程中涉及危大工程的应急处置不适用本细则。但应在抢险结束后1日内,由施工单位负责将事故概况、抢险经过、处置结果、现状等相关情况及时上传危大系统,并每天动态跟踪更新直至危险源解除。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判定、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施工单位未责令停工整改的,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单位未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大工程实施监理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云南大学新校区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以往的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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