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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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DB12/T 991-2020标准下载,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风险评价和风险管控相关资料;
(四)专项施工*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六)*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七)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八)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
(九)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
(十)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十一)上月专项施工*案实施情况说明;
(十三)隐患排查整改和复查记录。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专项施工*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六)专项巡视检查记录;
(八)隐患排查整改及复查记录(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及监理通知回复单);
(九)暂停施工及复工手续(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审表及工程复工令);
(十)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记录(监理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二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时,发现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存在《规定》第六章有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移送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技术服务**,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应当通过施工图审查或质量抽查等措施,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在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在《规定》第六章有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移送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执法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五条 依照《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四十六条 依照《规定》,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依照《规定》,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五十条 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案的。
第五十一条 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五十二条 依照《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三条 依照《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五十四条 依照《规定》,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第三*监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监测*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五十五条 依照《规定》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对施工单位作出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十六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分别依照《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予以记分处理。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予以记分处理:
未在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电子版上传至动态管理平台的;
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未在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录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案实施情况的。
第五十八条 《规定》第六章涉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附件6),作为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对于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力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约谈其主要或主管负责人。
第六十条 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大工程事故隐患,除应当执行《规定》《通知》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外,还须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细则所称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在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直接将专业工程自行发包给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槽)(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级判断标准)的土*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非常规起重设备、*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设备、设施进行起重作业;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建筑电气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四)施工现场2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
(五)装配*建筑构件吊装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悬挑*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碗扣*钢管脚手架施工现场实用手册 .pdf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