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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是中国建筑领域中关于消防安全设计的重要技术标准,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建筑设计措施,预防和减少火灾对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威胁。该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涵盖了建筑设计中的防火分区、耐火等级、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布置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规范的核心内容包括:首先,明确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和使用功能,规定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确保建筑结构在火灾中的稳定性。其次,强调建筑内部的防火分区设计,通过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措施,将火灾控制在有限范围内,防止火势蔓延。再次,规范对建筑内的安全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出口的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此外,还对建筑内消防设施的配置,如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规范注重以人为本的原则,突出保护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同时兼顾建筑的功能性和经济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建筑形式和火灾防控需求。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实施对于提升建筑物的整体防火性能、降低火灾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5m。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 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 应为乙级防火门。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 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 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 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 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粮食筒仓、冷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 等的有关规定。 3.8.5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且该层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6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5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8.8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它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 设置在并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并简内。室内外提开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r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3.8.9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 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
3.8.7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4.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 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大存放。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 升布置。 4.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1条的规定。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50≤V<1000 15 20 25 28 1000≤V<5000 20 25 30 32 5000≤V<25000 25 30 40 40
注:1当甲、乙类液体和内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丙类液体折算; 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 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 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 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 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
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储罐形式 固定顶罐 浮顶储 卧式储罐 罐 地上式 半地下 地下式0.4D 不小于 式 0.8m
甲、乙类 单罐 V≤1000 0.75D 液体 0.5D 0. 4D 容量 V>1000 0.6D 丙类液体 V (m) 不论容量大小0.4D 不限 不限
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时,其储罐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 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 名称 单罐最大储量(m) 一组罐最大储量(m) 甲、乙类液体 200 1000 丙类液体 500 3000
4.2.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 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 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dbjt_15-179-2020_薄浆干砌及薄层抹灰自保温墙体-技术规程,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 的踏步; 5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2.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 置防火堤。 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甲、乙、内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 厂泵房 1 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 甲、乙类液体储拱顶罐 15 20 罐 一浮项罐 12 15 丙类液体储罐 10 12
4.2.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 置防火提
表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 泵房 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 甲、乙类液体储拱顶罐 15 20 罐 浮顶罐 12 15 丙类液体储罐 10 12
注:1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