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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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攀枝花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计变更流程,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该办法主要适用于攀枝花市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交通工程等。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与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政府投资及社会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资源、保障质量的原则,避免因随意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工期延误。

2.设计变更分类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和轻微变更三类。重大变更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审核后实施;轻微变更则由施工单位自行处理并备案。

3.变更申请程序设计变更需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内容、技术方案及费用增减情况。重大变更还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或补充勘察资料。未经批准的变更不得擅自实施。

4.责任主体分工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设计变更工作,设计单位承担变更的技术把关责任,监理单位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变更方案执行。

5.费用与工期调整因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调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于非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变更,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监督管理攀枝花市住建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通过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

第5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进行降低工程质量的设计变更。

第6条.对商品住宅工程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中涉及强制性标准、房屋安全性、质量标准、建筑节能以及影响使用功能的内容进行变更,视为对《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和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规定开发商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或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商品住宅工程的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得变更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中涉及强制性标准、房屋安全性、质量标准、建筑节能以及影响使用功能的内容。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必须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一套经审查合格的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涉及或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提前10日进行公示,未公示的不得进行变更。公示后的设计变更应保持公示至工程竣工验收。

第7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凡涉及以下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8条.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设计变更的约定”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设计变更内容,出卖人未履行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义务的,不得进行变更。

第9条.未遵守本规定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修改、变更的,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后应责令改正。在未改正前,质量监督机构可采取停止监督检查或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不得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10条.本办法所称强制性标准是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所称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中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标准编号分别为GB和JGJ, 推荐性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和JGJ/T),现在建设部有一种错误做法是在强制性标准中又分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缩小了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无法律依据,容易使恶意变更者有机可乘。

第11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行。

第12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马溪2#橡胶坝施工组织设计,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注:有下划线内容为注释用,非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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