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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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机场在进行扩建、改建或维修等施工活动时,能够安全、有序地维持航班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该规定旨在平衡施工需求与机场正常运营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航空运输的影响,同时保障飞行区设施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根据相关规定,不停航施工需严格遵循审批程序。施工单位必须提交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范围、时间安排、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经由机场管理机构及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确保施工区域与航空器活动区有效分隔,避免干扰飞行区的正常运作。

此外,不停航施工还要求加强现场管理,例如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通常选择夜间或航班较少的时间段)、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做好应急处置预案等。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和车辆需接受专门培训,熟悉机场运行规则并持证上岗。对于涉及跑道、滑行道或停机坪的施工项目,还需特别关注导航设备校准、灯光系统调整以及地面标识更新等工作。

总之,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的核心在于通过科学规划和严格监管,在保障机场安全高效运行的同时顺利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机场容量和服务水平,也为旅客提供了更加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2000年12月18日中国 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7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不停航施工的管理, 保障飞行安全、航班正常以及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六十五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 的情况下,在飞行区、部分航站区内实施工程作业。 前款所称飞行区是指机场内供民用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和停放的地区, 包括:跑道、滑行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停止道等。航站区是指机场内以 旅客航站楼为中心的区域,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楼建筑、机动车车道与飞行区之 间的区域、停车设施和组织地面交通所涉及的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下列工程: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整修维护 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整修维护工程及道面"盖被工程";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四)扩建和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其电缆的工程; (五)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不停航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承担 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与工程建设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签订安全保证责 任书,明确各项安全措施。 第六条不停航施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 (二)机场管理机构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航空营运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协 调工作制度。 前款所述单位和部门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对本单位 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共同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严格实行飞行区 及其他限制区域通行证制度

第二章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

第二章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

第八条在不停航条件下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指的工程项目的,机场管理机 构应当在工程实施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报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4D及其以上机场的不停航施工的批准文件和申 报资料报民航总局机场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九条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接到机场管理机构的施工申请后,应当在14日 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申请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下 列资料: (一)民航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初步设计或开工的批复文件一份; (二)工程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组织机构编写的施工管理实施方案一份: (三)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签订的安全保证责 任书各一份; (四)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安全措施一份。其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总平面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区域围界,标志线、标志 灯布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通行路线,施工人员进出施 工现场道口等; 2、影响飞机滑行、停放的情况和临时采取的措施; 3、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的情况和临时采取的措施; 4、涉及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临时采取的措施; 5、对临时设置的进入飞行区及其他限制区的出入口的控制措施; 6、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的控制措施; 7、对施工噪声及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8、施工机具影响机场运行标准的情况和控制措施; 9、在经批准的施工期间,对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影响和变动 的情况; 10、影响机场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和航班运行时刻的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不停航施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资 料,由所在机场的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通告发布7天后方可开始正式施 工。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CCAR 175TM)办理。 第十二条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或航班运行时刻的,由机 场管理机构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进入飞行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机具和车辆,必须事先取得塔 台管制人员的同意。在航空器起飞或者着陆前1小时,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恢复现 场,填平、夯实沟坑,将施工人员、机具、车辆撤离施工现场,由机场现场指挥 部门或场务维护部门检查合格后通知塔台。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机场现场指挥机构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施 工期间应当设人值守。 第十五条在机场有飞行任务期间,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 中心线两侧6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任何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在跑道端300米以外、跑道中心线两侧60米以外区域施工 的,机具、车辆的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 第十七条除特别批准外东废安置房修缮工程装修施工组织设计,在滑行道、机坪道面边线以外施工的,应当与道 (坪)边线保持7.5米加上本机场使用最大机型翼展宽度0.5倍的距离。 第十八条施工期间,未经机场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检查批准,不得使用明火 不得使用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机 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制定不停航施工实施细则或者未与有关单位签 订安全责任书进行不停航施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不停航施工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放行施工人员等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未 按规定清理恢复现场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施工期间未设专人值 守,超过限制区域施工,擅自使用明火,擅自使用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未设置有关标示标志或者未采取规定的其他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任何个人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由民航总 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照 本规定给予处罚外,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军民合用机场的不停航施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军民合用机场的不停航施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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