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灯具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zip
资源大小:
标准类别:其他标准
资源ID:419717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部分内容预览:

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灯具是消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提供必要的照明和疏散指示。其主要功能是在正常电源中断后,迅速切换到备用电源,确保人员能够安全、快速地撤离危险区域。根据用途不同,消防应急灯具可分为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两大类。

2.疏散指示标志灯疏散指示标志灯用于指引逃生路线,通常设置在通道、转角、出口等位置。其外观多为箭头或文字形式(如“出口”、“EXIT”),发光颜色以绿色或红色为主。这种灯具能够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清晰显示方向,减少人员恐慌,提高疏散效率。

3.工作原理消防应急灯具采用双电源设计,在市电正常时由主电源供电,并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当主电源故障或切断时,自动切换至蓄电池供电。部分智能型灯具还配备监控系统,可实时检测灯具状态并向控制中心发送信号某某安置房工程分户验收专项施工方案,便于维护管理。

4.技术特点现代消防应急灯具多采用LED光源,具有节能环保、寿命长、亮度高等优点。同时,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支持远程监控、集中控制及自检功能,进一步提升了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5.应用范围消防应急灯具广泛应用于各类公共建筑,如商场、学校、医院、机场、地铁站等场所,以及工业厂房和住宅小区。它们是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之一,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

总之,消防应急灯具不仅是一种功能性设备,更是消防安全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减少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6.4.3.1将放电终止的消防应急灯具接通主电源,检查充电指示灯的状态,24h后测量其充电电流。 对使免维护铅酸电池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在充电期间测量电池的充电电流。 6.4.3.2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直至过放电保护启动,在此瞬间测量电池的端电压,并观察消 防应急灯具是否重新启动,再测量静态泄放电流。对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还应在应急状态下测量电池的放电电流(启动电流除外)。 6.4.3.3使消防应急灯具的充电回路短路(不接入电池),24h后测量其内部元件的表面温度。重新安 装电池,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情况

口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的重复转换性能。 6.5.2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重复转换性能应满足5.1.17的要求。 6.5.3方法 连续50次使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保持1min,然后转入应急状态保持20s。 6.6电压波动试验 6.6.1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对主电供电电压波动的适应能力。 6.6.2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电压波动性能应满足5.1.18的要求。

调节试验装置分别使消防应急灯具(包括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器)的主电供电电压为 242V和187V,检查其工作状态。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条件: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条件: 输出电压:100~250V内连续可调,交流频率范围为50Hz土1%。 6.7 2 转换电压试验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由应急状态转入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 6.7.2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转换电压应满足5.1.19的要求

将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插头接入试验装置,使其处于主电状态,调节试验装置,使输出电压下降,直 至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记录输出电压;再使输出电压上升,直至消防应急灯具回复到主电状态, 记录输出电压。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条件: 输出电压:100~250V内连续可调; 频率:50Hz±1%

6.8充、放电耐久试验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重复多次全充、全放电性能。 .8.2要求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重复多次全充、全放电性能 2 要求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重复多次全充、全放电性能。

急灯具重复多次充、放电性能应满足5.1.20的要

连续10次使消防应急灯具进行完全充电后转入应急状态直至过放电保护启动。记录首、 时间。

通过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分别对消防应急灯具(包括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器)的下述部 位施加500V士50V直流电压,持续60s士5s,测量其绝缘电阻值。 a)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之间; b)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试验时,应保证接触点有可靠的接触,引线间的绝缘电阻应足够大,以保证读数正确。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在不具备专用测试装置的条件下,也可用其他仪器)。 试验电压:500V士50V,DC; 测量范围:0~500MQ; 记时:60s士5s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的耐压性能。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的耐压性能,

6.10.2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耐压性能应满足5.1.24的要求。 6.10.3方法 通过耐压试验装置,以100~500V/s的升压速率,分别对消防应急灯具(包括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 灯具的控制器)的下述部位施50Hz土1%、1500V±10%(额定电压超过50V),或50Hz土1%、 500V士10%(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的交流电压。 a)有绝缘要求的所有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之间。 b)交流电源输入端与外壳之间(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持续60s士5s,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 试验后,以100~500V/s的降压速率使电压逐渐降低到低于额定电压数值后,方可断电。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耐压试验装置。 试验电源:电压0~1500V(有效值)连续可调,频率50Hz土1%,升(降)压速率:100~500V/s; 记时:60s士5s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在高温环境下正常工作的能力。 6.11.2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在高温环境下的性能应满足5.1.25的要求。 6.11.3方法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在高温环境下正常工作的能力。 6.11.2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在高温环境下的性能应满足5.1.25的要求 6.11.3方法

6.11.3.1将消防应急灯具(包括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 放入高温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其处于主电工作状态。 6.11.3.2以不大于1C/min的平均升温速率升到55C土2C保持16h。 6.11.3.3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一1997中4.2.4的规定。 6.12低温试验 6.12.1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在低温环境下的正常工作的能力。 6.12.2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在低温环境下的性能应满足5.1.25的要求。 6.12.3方法 6.12.3.1消防应急灯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后放入低温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其处于主电 工作状态。 6.12.3.2以不大于1C/min的平均降温速率降到一10C土1C保持16h。 6.12.3.3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试验设备应付合国家标准GB16838一1997中4.3.4的规定。 6.13恒定湿热试验 6.13.1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在恒定湿热环境下正常工作能力。 6.13.2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在恒定湿热环境下的性能应满足5.1.24的要求。 6.13.3方法 6.13.3.1将消防应急灯具(包括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包括控制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 ~4h后放入湿热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其处于主电工作状态。 6.13.3.2调节试验箱,使温度为40℃土2C,温度稳定后,再调节试验箱使相对湿度为90%~95%,保 持4d。 6.13.3.3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一1997中4.5.4的规定。 6.14振动试验 6.14.1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经受振动的适应性及结构的完好性。 6.14.2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抗振动性能应满足5.1.26的要求。 6.14.3方法 6.14.3.1将消防应急灯具(包括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包括控制器)按其正常安装方式固定在 振动台上,处于非工作状态。 6.14.3.2启动振动台,使其在10~55Hz频率范围内以0.5g的加速度、1倍频程/min的速率分别在 X、Y、Z三个轴线上循环扫频20次。

6.14.3.3检查外观及紧固部位情况

6.14.3.3检查外观及紧固部位情况

医学院玻璃幕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6.14.3.4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6.15冲击试验 6.15.1目的 检验消防应急灯具的抗冲击性能。 6.15.2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抗冲击性能应满足5.1.26的要求。 6.15.3方法 6.15.3.1将消防应急灯具(包括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还应包括控制器)按其正常工作位置紧固在 冲击试验台上,处于非工作状态。 6.15.3.2启动冲击试验台,对质量为m(kg)的消防应急灯具,以峰值加速度(100~20m)g脉冲持续 时间为11ms土1ms的半正弦波脉冲,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中的每个方向连续冲击3次(共计9次)。 6.15.3.3检查外观及紧固部位情况。 6.15.3.4按6.3的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式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一1997中4.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消防应急灯具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外观检查; b)主要部件检查; c)基本功能试验; d)充、放电试验; e)绝缘电阻试验; f)耐压试验; g)重复转换试验; h)转换电压试验; i)充放电耐久试验; j)恒定湿热试验。 每台消防应急灯具在出厂前均应进行a)~f)六项检验(检查),g)~j)项可各用一台进行试验。其中 d)~g)四项试验中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六项试验中任两项不合格,允许调整后补 做,累计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5-8#楼二次结构及装修安装施工方案7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6.2~6.15。检验样品为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取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或 正式投产满四年;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7.2.3本标准中6.5和6.8两项试验中任一项不合格则该批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他项目! 三次补做,单项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