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诊疗中心综合楼项目沉降观测单位采购竞争性磋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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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诊疗中心综合楼项目沉降观测单位采购竞争性磋商.doc

14.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14.2磋商时,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4.3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4.4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SY/T 7429-2018 石油天然气开发注水安全规范.pdf,并存档备查。

15.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5.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5.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5.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5.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6.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审的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6.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6.2.1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文件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或未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4)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响应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服务时间、磋商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所提供的服务、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2.2非实质性偏离指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6.2.3 在响应文件初审、详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16.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6.4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7.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17.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18.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9.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备案。

20.3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0.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0.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0.6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1.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向磋商小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 采购项目合同书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省人民医院藏区急救诊疗中心综合楼项目沉降观测单位采购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 购 人(甲方): (盖章)

供 应 商(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发包人

勘测人

发包人委托勘测人承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测质量,经发包人、勘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4.1

1.4.2技术要求: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测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条:勘测人向发包人提交勘测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测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测成果资料 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提交勘测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提交勘测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测量成果按照甲方要求时间提交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测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测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测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第五条:发包人、勘测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测人明确勘测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发包人应协助勘测人解决勘测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青苗树木赔偿等)。

5.1.3若勘测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4工程勘测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测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测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5勘测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测费。

5.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5.2.1勘测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测,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测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测人提供的勘测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测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测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测人应承担全部勘测费用;或因勘测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测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测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测人商定为合同额的 %。

5.2.3在工程勘测前,提出勘测纲要或勘测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测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西湖环湖南线景区建设-环境工程(二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测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 勘测人承担勘测过程中车辆及食宿费用。

5.2.6在现场工作的勘测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7勘测人负责道路规划坐标获得、规划放线等相关所发生的费用.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测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测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测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测人原因造成勘测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测费用由勘测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测人未进行勘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测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测测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测费,每超过一日永昌电气施工方案,应偿付未支付勘测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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