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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体校燃气锅炉采购及配套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docx4.1、谈判人应根据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清单正确合理报价。
4.2、投标总价应包括货物费、包装费、运费、装卸费、安装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4.3、谈判报价文件的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5.1、谈判报价文件应于竞争性谈判邀请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递交至指定地点,逾期送达者将视为自动放弃。
5.2、谈判报价文件需提供指定的份数路桥工程、市政工程、技术交底、安全交底与环境交底范范例,且须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谈判文件要求签字并(或)加盖单位公章。
5.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谈判人的谈判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2)谈判报价文件少于指定份数或未密封(或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按谈判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签字并(或)盖章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谈判人的谈判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谈判报价文件中招投标主体错误的;
(2)谈判报价文件中签字、盖章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
(2)授权委托有效期与谈判有效期不一致的;
(3)技术参数、交货期、质保期、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
(4)经谈判小组认定谈判人以低于成本价报价,恶意竞争的;
(6)谈判报价文件中提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谈判人在谈判报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各供应商须在谈判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标清所缴纳项目名称及包号。(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汇出,谈判报价文件中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小写):2000.00元
账户名: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
账 号:2806002209000006196(行号:102851000114)
缴纳时间: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谈判时需单独密封的文件:首次投标报价表、投标保证金缴款证明复印件、退还保证金说明。投标项目产生成交结果后,未成交谈判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需持已与采购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退款相关事宜)。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谈判人在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报价文件的;
2)谈判人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3)成交谈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4)成交谈判人未按谈判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此次谈判无要求);
5)谈判人在谈判报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6)成交谈判人未交纳竞争性谈判服务费的。
8.1、在递交谈判报价文件时间截止后,由采购人组成的谈判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分别与谈判人进行谈判。
8.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等的规定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和评审工作。
(1)谈判小组拆封各谈判人的谈判报价文件;
(2)谈判小组审阅各谈判人所递交的谈判报价文件;
(3)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谈判人分别进行谈判;
(4)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请各谈判人作最后报价;
(5)最终确定成交谈判人。
本次谈判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9.1评定成交:谈判小组在谈判的基础上,根据符合采购方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谈判人。
9.2 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谈判人,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谈判人。
采购单位确定成交谈判人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谈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确定其为成交谈判人:
(一)成交候选谈判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成交候选谈判人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成交候选谈判人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四)其他不应确定成交谈判人的情形。
成交候选谈判人有本款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将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谈判人为成交谈判人。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谈判人的,采购单位将重新组织采购。
成交候选谈判人以本款第(三)项放弃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但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0.1、采购人向成交谈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该通知书将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0.2、成交谈判人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11、合同主要条款(列出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1.1、此谈判最高限价为11.16万元,超过最高限价取消谈判资格。
11.2、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日历日。
11.3、付款方式的要求:合同约定。
12、竞争性谈判服务费
12.1、收取对象:成交人。
12.2、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99号)规定执行。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
12.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1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万元×0.8%=4.0万元
合计收费=1.5+4.4+4.0=9.9万元
2、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已商定代理服务费收取对象及收费标准的不按此表计算。
自谈判报价文件递交之日起60个日历日。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省体校燃气锅炉采购及配套安装项目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人(甲方): (盖章)
成交人(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谈判人提交的谈判报价文件;
4.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货物费、包装费、运费、装卸费、安装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日历日;
交货地点: 青海省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
2.乙方提供不符合谈判文件、谈判报价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乙方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全部内容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谈判文件、谈判报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95 %,即人民币(大写): 元;剩余合同总价款的 5% ,即人民币(大写): 元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质量保修期 1 (年)满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支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乙方所提供的设备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设备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谈判报价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合同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基础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7 “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 “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湖北汉口某银行支行办公大楼消防系统工程施工方案,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