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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次)竞争性谈判.docx(11)谈判最初报价表(报价表)
(13)技术规格响应表
某湖水景喷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4)谈判响应产品相关资料
(15)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6)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1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能力证明
注: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提供的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所提供的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谈判文件第六章的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
12.2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要求准备谈判响应文件(壹份正本、贰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每份谈判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谈判响应文件为准。谈判响应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响应文件均要求加盖骑缝章,并且在书脊写明采购项目编号。其他方式装订的谈判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3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上、下册)和副本(上、下册)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谈判响应文件副本(上、下册)可采用正本(上、下册)的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电子文档(上、下册)采用光盘或制作(制作的电子文档为不可修改文档,如:式)。
12.4谈判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企业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3、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上、下册)、所有副本(上、下册)和谈判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3.2密封后的谈判响应文件均应:
(1)按“供应商谈判前须知”注明的时间、送达;
(2) 谈判响应文件密封袋用“于年5月31日15时30分整(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3.3如果供应商未按第13.1、13.2条要求将谈判响应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4、递送谈判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所有谈判响应文件都必须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制定地点。
14.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
15、递送谈判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的变更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6、谈判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6.1允许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前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最后报价后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否则,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17.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谈判专家。
参与谈判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17.2评审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谈判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谈判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谈判响应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进行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17.4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评审结果。
18.1.1谈判小组应当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8.1.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18.1.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8.1.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18.1.5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谈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1.6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内容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18.1.7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内容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的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8.1.8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的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18.2初审阶段为符合性审查和商务响应。谈判响应文件在谈判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8.2.1实质性偏离是指谈判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谈判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处理。
(1)不符合本章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证金的;
(4)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谈判响应文件编排混乱,导致评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6)交货时间、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7)谈判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谈判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9)未提供电子文档的;
(10)谈判响应文件纸质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
(11)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或擅自修改的;
(12)谈判响应文件的装订要求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
(13)谈判响应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14)谈判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处理的其他情况;
(15)存在串通竞争性谈判行为;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谈判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谈判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谈判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该内容不得超出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供应商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谈判响应文件做出评审意见。谈判小组对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2.3 在谈判响应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谈判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评审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8.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9、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9.1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9.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0.1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20.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备案。
21.2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审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1.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1.4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5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2.1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谈判终止:
(1)符合谈判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推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额度,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2谈判终止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谈判终止公告。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3.1供应商在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的。
23.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3.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3.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3.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3.6未按照采购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3.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23.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圆管涵施工组织设计(95页)23.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3.10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3.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
(1) 供应商可以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的参加竞谈,但必须对所投项目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竞争性谈判,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竞争性谈判无效。
(3)本次采购产品均为国产产品,所投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ZJM-002-2129-2022标准下载(4)所投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得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
(5)交货时间、地点:按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并安装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