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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水力发电工程设计.docx3.3.1 各梯级水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 了解可能威胁水库成立的滑坡、潜在不稳定岸坡、泥石流、坍岸和浸没 等的分布范围。
JB/T 13548-2018 冷弯成型C型檩条自动化生产线.pdf3.4.1 各梯级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4 了解坝址的地质构造、大断层、缓倾角断层和第四纪断层的发育情况; 5 了解坝址的物理地质现象和岸坡稳定情况;
4.1.1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河流或河段规划选定方案的基础上 选择坝址,并应对选定坝址、基本坝型、枢纽布置和引水线路方案进行地质 论证,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4.1.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 并对工程场地的构造稳定性和地震危险性 作出评价。
2 调查水库区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并作出初步评价。
3 调查坝址、引水线路、厂址和溢洪道等建筑物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 并对有关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作出初步评价。
4 进行天然建筑材料初查。
4.2.8 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危险性分析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地 区的地震地质条件,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坝高大于 201m 或库容大于 10×109m3 的大(1)型工程或地震基本烈 度为七度及以上地区的坝高大于 150m 的大(1)型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地震 危险性分析。
4.4.1 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5 调查对坝址选择和枢纽建筑物布置有影响的滑坡、倾倒体和潜在不稳 定岩体以及卸荷岩体的分布,初步评价其稳定性。边坡稳定分析应符合附录 F 的规定。
4.7.1 对工程所需的土料、砂砾石料和石料料场应进行初查。当需要采用人 工骨料时,应对料源进行初查。
5.1.1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选定的坝址和建筑 物场地上进行,查明水库及建筑物区的工程地质条件, 进行选定坝型、枢纽 布置的地质论证和提供建筑物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
5.1.2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水库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 分析工程地质问题, 预测蓄水后 的变化;
2 查明建筑物地区的工程地质条件并进行评价, 为选定各建筑物的轴线 及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质资料和建议;
3 查明导流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根据需要进行施工附属建筑物场地的 工程地质勘察和施工与生活用水水源初步调查;
4 进行天然建筑材料详查;
5 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和岩土体位移监测。
5.3.1 混凝土坝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3 查明对建筑物稳定有影响的断层、破碎带、断层交汇带和裂隙密集带 的具体位置、规模和性状, 特别是顺河断层和缓倾角断层的分布和特征。
5.3.3 土石坝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3 查明影响坝基、坝肩稳定的断层、破碎带的分布、规模、产状、性状、 渗透性和渗透变形条件。
5.4.1 地下洞室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查明洞室地段的岩性, 重点查明松散、软弱、膨胀、易溶和喀斯特化 岩层的分布。在某些地区应调查岩层中有害气体或放射性元素的赋存情况。
5.9.1 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 缺乏天然骨料时,应进行人工骨料料源详查。
6.1.1 技施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初步设计阶段选定的水库及枢纽建 筑物场地上,检查前期勘察的地质资料与结论,补充论证专门性工程地质问 题,并提供优化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
6.1.2 技施设计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初步设计审批中要求补充论证的和施工中出现的专门性工程地
2 提出对不良工程地质问题处理措施的建议;
3 进行施工地质工作;
4 提出施工期和运行期工程地质监测内容、布置方案和技术要求的建 议;分析施工期工程地质监测资料。
6.3.1 施工地质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建筑物场地在施工过程中揭露的地质现象,检验前期的勘察资
2 编录和测绘建筑物基坑、地下建筑物围岩的地质现象; 3 进行地质观测和预报可能出现的地质问题;
4 进行地基加固和不良工程地质问题处理措施的研究;
5 进行与地质有关的工程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GB 50199-1994
1.0.5 1 级壅水建筑物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采用 100 年,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结构应采用 50 年。临时建筑物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根据预定的使用年限及可 能滞后的时间确定。
1.0.6 水工结构在设计基准期内应满足下列各项功能要求:
1.0.6.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1.0.6.2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
1.0.6.3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
1.0.6.4 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主体结构仍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
1.0.7 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级别, 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及其破坏可 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及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 对应水工建筑物级别, 按表 1.0.7 划分为三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按本附 录 A 的规定划分。
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水工建筑物,其结构安全级别应经专门研究确定。
表 1.0.7 水工建筑物结构安全级别
1.0.8 地基的结构级别应与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级别相同。
3.1.1 水工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1.6 水工结构的破坏可分为下列两类, 其中第二类破坏的结构的可靠度应 高于第一类。
3.1.6.1 第一类破坏: 非突发性的破坏, 破坏前能见到明显征兆,破坏过程
3.1.6.2 第二类破坏: 突发性的破坏,破坏前无明显征兆, 或结构一旦发生 事故难于补救或修复。
3.1.7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在施工、安装、运行、检修不同时期可能出
现的不同作用、结构体系和环境条件,按以下三种设计状况设计:
3.1.8 对三种设计状况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对持久状况, 尚 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短暂状况,可根据需要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设计。
3.1.9 对于偶然状况,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3.1.9.1 对主要水工建筑物的主要承载结构,应按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进行 设计,或采取防护措施,使其不致丧失承载能力。
3.1.9.2 对次要水工建筑物及主要水工建筑物的非主要承载结构,允许产生 局部破坏,但不得影响主要水工建筑物的主要承载结构的安全。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 DL 5061-1996
3.0.5 挡水、泄水建筑物内的交通廊道、基础灌浆廊道,应设置自然通气的 孔、洞及排水沟,廊道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
4.1.3 对所有工作场所,设计中严禁采用明火取暖方式。
4.1.8 厂外独立的油处理室、油罐室(露天油罐)及易燃材料仓库应在直击 雷保护范围内,其建筑物或设备上严禁装设避雷针,应用独立避雷针保护, 并应采取防止感应雷和防静电的措施。
4.2.4 厂(所)用干式变压器与配电柜布置在同一房间时, 干式变压器应设 防护围栏或防护等级不低于 IP2X 的防护外罩。
4.2.7 电气设备的防护围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栅状围栏的高度不应小于 1.2m,最低栏杆离地面净距不应大于 0.2m; 2)网状围栏的高度不应小于 1.7m,网孔不应大于 40mm×40mm;
3)所有围栏的门均应装锁, 并有安全标志。
4.2.11 低压电力网严禁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2.14 用于接零保护的零线上不允许装设熔断器和断路器。只有当断路器 动作时同时切断相线才允许装设断路器。
4.2.16 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的电源变压器, 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4.2.17 下列使用的照明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 应符合 GB/T 3805-93《特低电压(LEV)限 值》的有关规定;
2)水轮机室、发电机风道和廊道的照明器,当安装高度低于 2.4m 时, 如照明器的电压超过《特低电压(LEV)限值》规定值时,应设有防止触电的 防护措施。
4.2.19 单芯电缆的金属护层、封闭母线外壳以及所有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 电气设备外壳和构架上, 其最大感应电压不宜大于 50V,否则, 应采取防护措 施。
4.2.20 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钢构架在正常运行中的最高温升,运行人员经常 触及的部位不应大于 30K;运行人员不经常触及的部位不应大于 40K;运行人 员不触及部位不应大于 65K,并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4.3.11 枢纽建筑物的掺气孔、通气孔、调压井,应在其孔口设置防护栏杆 或设置钢筋网孔盖板,网孔应能防止人脚坠入。
4.4.5 厂房机组检修排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水淹厂房的措施。
5.2.3 地下厂房、封闭式厂房和采用空气调节的值班场所, 当每个工作人员 所占容积小于 20m3 时,每人每小时补充的新风量应大于 30m3 ;当每个工作人 员所占容积为 20m3~40m3 时,每人每小时补充的新风量应大于 20m3。当每个工 作人员所占容积大于 40m3 时,允许由门窗渗入的空气来换气。
5.3.4 进厂交通隧洞入口应设置过渡段照明。
5.4.5 变压器事故油坑及透平油、绝缘油罐的挡油槛内的油水,需经油水分 离后,方可排入地面水体。
5.4.9 SF6 全封闭组合电器室及检修室, 其室内空气中 SF6 气体含量不应超过 6g/m3。室内必须装设机械通风,通风管道吸风口的顶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 0.3m,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且不应排至其他房间内。室内地面孔、洞应 采取封堵措施。
5.4.10 储存 CO2 、卤化物灭火材料的房间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
5.5.2 330kV 及以上的架空进、出线跨越门机运行区段时,门机上层通道的 静电感应场强不应超过 15kV/m。
4.2.8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 避雷针及其冲击接地装置与 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应小于 3m,否则,应采取均压等防护措施。
4.3.5 凡坠落高度在 2.0m 以上的工作平台、人行通道(部位),在坠落面侧 应设置固定式防护栏杆。
4.3.12 垂直升船机提升楼(塔)在靠近船厢两侧的安全疏散通道,应设仅能 向疏散方向开启的防护栏杆。
4.4.3 通向厂区建筑物外部的各种孔洞、管沟、通道、电缆廊道(沟)的出口, 其位置应高于厂房下游洪水位,否则,应采取防洪措施。
4.4.4 机械排水系统的水泵管道出水口高程低于下游洪水位时, 必须在排水 管道上装设逆止阀。
4.4.6 防洪、防淹设施应有二个独立电源供电,对特别重要且无法以手动方 式开启闸门的泄洪设施,经论证可设第三个电源。任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工作 负荷的要求。
5.4.6 蓄电池室、酸室排出的废水应经处理至 pH 值在 6.5~8.5 后,才允许 排入地面水体。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 SDJ 278-1990
2.0.2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表 2.0.2 的规定。
2.0.3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 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2.0.3 的规定。
3.1.2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屋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 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地面厂房入口处;对非地面厂房(含地 下厂房, 坝内厂房)应到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表 2.0.2 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表 2.0.3 建筑物、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3.2.1 厂区内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 》的要求执行。当确有困难不能满足时, 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两座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 外墙为防火墙, 且该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二、两座相邻厂房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3.2.2 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3.2.2 的规定。
锚索地梁防护施工方案表 3.2.2 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
注: 1.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
2. 屋外主变压器场是指电压为 35~500kV 的屋外主变压器场地。
3. 水力发电厂、水泵站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3.2.3 绝缘油及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公路干 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2.3 的规定。
邱巷A块征地拆迁安置房17#房及D1地下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表 3.2.3 露天油罐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
注: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