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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尖扎公路路政执法大队生活用品采购竞争性谈判.doc13.2.6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谈判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13.2.7提供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3.2.8谈判响应文件在商务响应方面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和条款的;
13.2.9谈判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DLT1466-2015 750kV交流同塔双回输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的;
13.2.10违反谈判采购文件其他有关规定。
13.3.1谈判小组有权就谈判响应文件中含混乱之处向上述步骤初审合格的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供应商将有关询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3.2谈判采购文件、谈判响应文件作为谈判的依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只作为谈判参考。谈判澄清时供应商只作说明和解释,不得借此对谈判报价、交货期、主要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如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13.3.3供应商对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谈判价格及实质性内容。
13.4.1谈判原则:按照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精神,谈判采购方式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售后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价格”;
13.4.2谈判程序:分步评审,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
13.4.3不能满足谈判采购文件中任何一条实质性要求或经谈判小组认定有重大偏离的谈判响应文件,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13.5.1谈判小组对实质上响应谈判采购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成交原则:符合采购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
13.5.2供应商的谈判价格及服务等均不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及谈判小组将有放弃本次谈判的权利。
13.6.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以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由采购人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报价相同时,按技术优劣、售后服务质量排列确定最佳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结果报告。
13.6.2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成交单位发出成交通
11.1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谈判小组负责审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11.2初审阶段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是对投标人的相关投标资格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是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审查。
15.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5.1在谈判小组推荐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以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预成交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报价相同时,按技术优劣、售后服务质量排列确定最佳成交候选人。
16.1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16.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7.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报省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17.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7.3谈判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17.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8.1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18.2谈判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收取对象:中标人。
收费标准: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
执行,在合同签订前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如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
投标,则视同完全响应此项要求。
第四部分 省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货物类)
采购项目名称: 尖扎公路路政执法大队生活用品采购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人(甲方): (盖章)
中标人(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一、签订本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谈判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人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
4.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根据上述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交付使用;交货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谈判、报价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省采购中心,由履约验收部门按规定程序审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谈判、报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合格,由甲方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即人民币(大写): 。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八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需附计划备案表、成交通知书及分项报价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 账号:
:
签约时间:2023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分公司
备案时间: 2023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 “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投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T/CECS961-2021 医学隔离观察设施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pdf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1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设备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 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深圳某住宅花园工程施工方案,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