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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0.泰安市水文局防汛测报中心综合楼电梯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doc(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磋商地点;
(6)唱价、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2.2.1.3评审办法;
GB/T 40887.2-2022 无障碍客车的轮椅车及乘坐者限位系统 第2部分 前向式轮椅车乘坐者系统.pdf2.2.1.4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间;
2.2.1.6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2.2.1.7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在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对磋商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磋商或者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磋商文件的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并经公告的为准。
2.2.2.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2.2.5供应商自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从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打印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2.3 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
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收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2.3.2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磋商或者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和磋商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和磋商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3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收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
2.2.4 磋商文件的盖章要求
磋商文件必须加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在磋商文件要求盖章处以及骑缝处加盖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否则为不合格磋商文件。
2.2.5 磋商文件的编制、装订要求
2.2.5.1纸张以及打印要求:复印纸双面打印;
2.2.5.2页面、字体字号和页码要求:页边距:上2.4厘米、下2.4厘米、左2.8厘米、右2.6厘米;字体字号:一级标题为黑体小三号;二级标题为楷体四号;正文为仿宋小四号字,行距为1.5倍行距,每页30行。
页眉、页脚为宋体小五号字,页眉内容为项目名称,页脚内容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页码从目录编起,使用小五号宋体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页码不在30行内。
2.2.5.3磋商文件装订要求:每份磋商文件为幅面,并编制目录,胶装成册。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内容按照生成时间的逆顺序装订后,盖章留存,并
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6 不合格磋商文件
2.2.6.1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制作、装订以及盖章的磋商文件为不合格磋商文件。
2.2.6.2不合格磋商文件不得发售。已经发售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予以作废,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并负责收回已发售的磋商文件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重新补发合格的磋商文件,重新补发的合格磋商文件不得收费;重新补发的合格磋商文件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工作日的,采购人应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予以明确,否则予以废标,由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2.6.3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发售磋商文件或者发售不合格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有权依法质疑和投诉,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2.6.4发售的磋商文件(包括答疑、澄清以及修改)与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不一致的,以网上发布的为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3 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2.3.1.1报价的范围:为含税全包价,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2.3.1.2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者高于预算控制价。
2.3.1.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2.3.1.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部分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3.1.5供应商须按照响应文件格式表格要求填写。
2.3.1.6唱价时,报价部分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一览表》中内容与响应文件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
2.3.1.9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2.3.2 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处,签字的不得由他人代签。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3 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2.3.4 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3.4.1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2.3.4.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报价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3.4.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3.5 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2.3.5.1封面设置。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日期。
2.3.5.2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其报价无效。
2.3.5.3响应文件装订。纸质响应文件包含报价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胶装成册;响应文件以纸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供应商同时对多个标段报价的,响应文件应按所报标段分别编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5.4响应文件密封。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应密封于一个包装袋中或分别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2.3.5.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若有偏离之处,请如实在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或者技术偏离表中注明。
2.3.5.6响应文件数量以及要求。包括一套电子版响应文件和五份纸质响应文件,其中正本一套、副本四套,每套纸质响应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和副本按要求装订。
2.3.6 响应文件的组成
2.3.6.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报价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具体详见详见磋商文件“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2.3.6.2电子版响应文件
(1)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2)电子版介质为或光盘,文件格式须为。
(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无论磋商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4)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2.3.7 投标保证金缴纳以及退还
2.3.7.1保证金缴纳金额及方式:详见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7.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磋商保证金时,应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3.7.3投标保证金的没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3)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经磋商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6)磋商结束前擅自将样品撤离展示区的;
(7)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3.7.4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没收投标保证金后十个工作日内上缴同级国库。
2.3.7.5在磋商过程中,由于供应商的原因给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4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4.1 供应商按照响应文件制作要求提供相应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
2.4.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并装箱(袋)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2.4.3相关证件原件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件。
2.5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2.5.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5.1.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含证明材料等)。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1.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5.1.3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2.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报价、商务、技术三部分珠江市大学区域土方道路及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按照要求装箱(袋)加以密封。
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标段、供应商名称等,在封签处标注“请勿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密封或无公章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2.2证明材料原件部分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2.5.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3.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5.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北京某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_secret.doc,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唱价时间:同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