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7.山东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等采购五竞争性磋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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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山东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等采购五竞争性磋商.doc

13.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报价将被拒绝。

13.3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响应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上以及单独密封的2份报价一览表上加盖公章,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上签字或盖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报价将被拒绝。

13.4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的顺序统一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装订必须采用胶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不得粘贴,否则,报价将被拒绝。

14. 磋商保证金

污水处理厂平基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14.1 磋商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中规定的具体数额交纳。

14.2 磋商保证金交纳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电汇。汇款单上须注明采购项目名称(简写:山科大期刊)、编号、包号。若交款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供应商须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退款时,款项退至供应商帐户。

收款单位: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济南历城支行

开户帐号:000000716003800004029

采用投标担保函形式交纳的,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的通知》(鲁财采[2011]49号)规定执行。

14.3 磋商保证金须于采购文件二册报名截止日点前到帐。

14.4 未按上述各款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14.6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 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5.1 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响应文件密封袋内装响应文件正、副本、电子版响应文件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2)为方便公开报价,还须将报价一览表2份另外单独放在另一密封信封内,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15.2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6. 报价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7. 响应文件补充、修改与撤回

17.1 供应商可以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7.2 供应商撤回报价的要求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在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7.3 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报价。

18.1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报价。采购人授权代理人、供应商授权代理人、见证律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8.2 供应商参加公开报价的授权代理人必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3 公开报价时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8.4 公开报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报价的通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公开报价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8.5 律师对公开报价过程进行见证。

19. 组建磋商小组

19.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19.2 参与过本项目的论证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

20.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报价。

21.1 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文件签署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等。

21.2 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是指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上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否则将视为无效报价。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货物质量、数量等明显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册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第9条“响应文件组成”部分中,带“★”号部分的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未按规定份数提交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

单独密封的2份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项目需求和技术方案要求”中的技术响应存在严重偏离的;

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报价协议书的;

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

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1.3 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正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21.4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外来证明。

2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单独进行磋商。

2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货物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2.5 本项目共二轮报价。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另一轮报价,该报价为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另一轮报价,该报价为最后报价。

22.6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对最后报价书面签字确认。节能、环保产品、中小微企业产品均按照最后报价后的浮动比例同比例进行调整。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2.7 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

1)如果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报价将被拒绝。

22.8 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报价。

2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该退出申请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书面签字确认。

23.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分细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七部分“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

24. 确定成交供应商

24.1 磋商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标明供应商排列顺序,确定第一名为成交供应商。

25. 评审过程要求

25.1 公开报价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5.2 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 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27. 采购项目终止

27.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7.2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28 履约保证金

28.1 履约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交纳。

29.1 成交服务费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代理单位交纳。

见证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向律师事务所交纳。

请供应商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0.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采购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已经收到该通知。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2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但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以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收到相应的通知为前提。

30.3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 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1.2 成交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31.3 成交供应商一旦成交及签订合同后,不得转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

31.4 违反31.1条、31.2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单层门式刚架结构工业厂房施工方案,应承担赔偿责任。

成交供应商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将1份合同报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十一、处罚、询问和质疑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窗台板、暖气罩安装工艺技术 安全交底.doc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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