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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山东科技大学教学楼、学生公寓改造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doc13.2.1工程所需临时水、电、道路及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及周边关系协调等问题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13.2.2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沿线道路随时畅通,及时清理路面,保护没线设施,因施工造成的公共设施、构筑物,各类管线、缆等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3.2.3投标人应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影响,并充分考虑安全文明施工、公共利益的保护、公众出行的便利等问题采取有效的施工方法、施工措施对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予以保护,相关的措施费用自行承担;
13.2.4报价要求:
某公寓大堂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1);
(4)磋商文件、招标控制价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相关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等;
13.2.5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13.2.6磋商文件中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改。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书时,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使用的表格及其内容。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
13.2.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3.2.8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14.1本工程招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而予以拒绝。
16.3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3.1 投标人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其投标文件;
16.3.2 成交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本次招标不接受替代方案。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 投标文件封面、密封条骑缝处及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无效。
18.3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采用纸张打印,采用或本,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于左侧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在每页上注明页码。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注明“正本”、“副本”和“标段”。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唱标单是正本的组成部分,当唱标单与正本不一致时,以唱标单为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鉴。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9.2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胶装。
投标文件必须胶装,否则为无效投标文件。
19.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
19.3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注明:
19.3.1 工程名称、项目编号、所投标段、招标人名称;
19.3.2 投标人名称、所投标段、地址、人、;
19.3.3 “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
19.4 投标人必须按本须知第19.2款和第19.3款的要求密封,以便本须知第22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9.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19.1款、第19.2款和第19.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6 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授权代表签字)。
19.7为方便唱标,请投标人另外准备三份唱标单,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在信封密封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印章,并在封面上注明:“唱标单”、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所投标段、“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
19.8 电子文档可以是或式,也按上述要求单独密封和标志。
20.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21.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招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但此传真件应满足下列条件:
(1)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并有投标人公章;
(2)具有本须知第19.3款所要求的标注;
(3)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4)有授权代表的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23.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5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资格后审(详见开标会部分)
25.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出席开标会议,并签名报到,如不能按时参加,视为自动放弃。
25.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原封退还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5.3 开标会议程序
25.3.1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单位主持,按照开标会程序进行。
25.3.2 唱标:投标文件经检查无误后当众拆封,由唱标人统一宣读唱标单,其内容要与投标文件一致,否则以唱标单为准。唱标完毕后如无误,各投标人授权代表对唱标内容现场签字认可。
25.3.3 招标人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会议上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唱标单。
25.3.4招标代理单位对开标会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5.3.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评审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处理:
26.1.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6.1.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制作、密封、签署、盖章;
26.1.3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等于或超出预算控制价或者有多个报价;
26.1.4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唱价会议或参加唱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26.1.5未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
26.1.6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
26.1.7超出经营范围报价;
26.1.8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26.1.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26.1.10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6.1.11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26.1.12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或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允许出现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幅度和最高项数;
26.1.13对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整体复制粘贴经磋商小组认定与所报服务不符;
26.1.14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6.1.15磋商小组认定施工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26.1.16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26.1.17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
26.1.18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26.1.19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26.1.20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6.1.21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26.1.2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对报价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决定。
26.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磋商小组进行评审、比较。
27.1 开标会议结束后进入评审程序,磋商小组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审活动。评审采用保密方式进行,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7.2 磋商小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计委等7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由招标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27.3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28.评审过程的保密
28.1开标后,直至授予成交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成交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成交的投标人就评审过程以及未成交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成交人不得向磋商小组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审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1为了规范评审活动,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9.2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江头游泳池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29.3评审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的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及经批准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审地点。
29.4在评审过程中,只有磋商小组的成员享有评审发言权,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
29.5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9.6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磋商文件及相关答疑、补充通知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磋商文件及相关答疑、补充通知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29.7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9.8评审期间GB/T 6096-2020 坠落防护 安全带系统性能测试方法.pdf,评审人员不得单独出入评审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29.9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