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6.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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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6.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doc

16.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按谈判文件规定组织谈判活动,时间和地点以本谈判文件中确定的为准。

16.2谈判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采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并对开标过程签字确认。

投标人不足3家的施工组织设计_026木工圆盘锯安全操作要求,不得开标。

16.3 开标过程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六、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

17.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文件进行审查。

17.2 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7.3 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不具备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未按谈判文件第1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资格性审查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报价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文档的。

18.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8.2谈判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谈判响应文件;

(3)推荐预成交候选人;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8.3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方法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谈判响应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8.4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谈判结果。

18.5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9.1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负责审议所有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

19.2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处理:

(1)未按第11.1.2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2)符合性审查文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3)产品交货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4)投标报价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

(5)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6)谈判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谈判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3 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0. 答疑的方式和情形

20.1答疑方式: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答疑方式”。

20.2谈判小组在对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对于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0.3 答疑期间,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况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将不予接受,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1)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超出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

(4)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

(5)谈判小组认为应不予接受的其他情况。

20.4答疑结束后,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3家合格的供应商,在谈判现场按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最后报价。

21.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1.1在谈判小组推荐的合格供应商中,以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报价相同时,按技术优劣、售后服务质量排列确定最佳成交供应商。

21.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2.1集中采购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贵德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23.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3.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3.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3.5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3.6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4.1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5.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谈判小组认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形。

25.2终止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贵德县财政局依法进行处理:

26.1供应商在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谈判响应文件的。

26.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6.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6.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6.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6.6未按照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6.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26.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6.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6.10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6.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人(甲方): (盖章)

中标人(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中 标 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谈判文件要求和贵德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招标文件的澄清、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4.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交付使用;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谈判文件、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谈判文件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JTS 239-2015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技术规程.pdf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付款方式及金额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即人民币(大写): 元。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大写) 元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免费质保期满 (年)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某市国家税务局办公楼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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