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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doc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档案人员作为验收委员参加。水利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水利部办公厅档案部门派员参加;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项目的验收,由组织工程验收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在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况进行自检,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可向有关单位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质量,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档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可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前检查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成立档案专项验收组进行验收。档案专项验收组由验收主持单位、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流域机构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单位的档案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九条 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如下: (一)听取项目法人有关工程建设情况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管理与保管情况的自检报告; (二)听取监理单位对项目档案整理情况的审核报告; (三)对验收前已进行档案检查评定的水利工程,还应听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 (四)查看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规模,抽查各单位档案整理情况。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项目法人应保存档案数量的8%,其中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图总张数的10%;抽查档案总量应在200卷以上; (六)验收组成员进行综合评议; (七)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并向项目法人和所有会议代表反馈; (八)验收主持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1、 工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 2、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质量与数量 3、 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编情况 4、 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四)验收结论。 (五)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同时废止。
水利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
注:此表应于项目开工6个月内报送上级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所有未验收的项目酒钢选矿自动化系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每年12月30日前均需再次填报。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动态表)
编号:
注:此表应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经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档案局,对于未验收的国家建设项目,应每年填报一次。
竣工图章及竣工图确认章
4-1 竣工图章 (比例1:1,单位mm)
4-2 竣工图确认章 (比例1:1,单位mm)
注:竣工图章中(X X 工程)应在图章制作时,直接填写上工程项目的全称;竣工图章与确认章中的编制单位与监理单位均可在图章制作时,直接填写清楚。
( X X X )工 程
档 案 交 接 单
本单附有目录 张35kv以下电缆敷施工组织设计,包含工程档案资料 卷。
(其中永久 卷, 长期 卷, 短期 卷;
在永久卷中包含竣工图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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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签章):
GB/T 9776-2022 建筑石膏.pdf经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