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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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款.doc

6.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价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展览馆工程室内装饰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价款。该价款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6.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7.1

发包人应按第17.1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2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第17.1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的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17.1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修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合同工程的义务。

8.2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澄清、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或描述不全的;

(3)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数量有误的;

(4)不按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9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9.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9.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0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0.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遭受破坏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支付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1.1

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分,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并按其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1.2

合同工程发生施工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并按其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1.3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2 变更与签证的确认

12.2

13.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3.2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4.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4.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且保障另一方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自己承担。

15.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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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6.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0.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DB4601T 4.1-2021 饮用水水质保障技术规范 第1部分:输配水管网工程.pdf,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而且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16.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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