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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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六章 合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铁路单位发生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铁路单位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符合变更条件地下室防水涂料施工方案,同意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因变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铁路单位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铁路单位在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损害了自身利益,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检查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合同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检查本单位合同的管理情况,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合同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五)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六)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检查小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的15日内向受检单位送达检查意见书。   检查意见书要标明检查人员姓名和职务,提出被检单位合同管理的基本做法、存在问题及对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向被检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未按铁道部规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或者落实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为企业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被检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合同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铁政策〔1994〕147号文发布的《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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