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295.1-2020 钨冶炼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指南 第1部分:水泥窑协同处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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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1295.1-2020 钨冶炼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指南 第1部分:水泥窑协同处置.pdf

5.2.1钨冶炼固体废物应从窑尾烟室投加。 5.2.2入窑物料中,氟元素含量应不大于0.5%,氯元素含量应不大于0.04%,硫碱元素当量比应控制 在0.61.0。 5.2.3投料前,应检测各类入窑物料中的重金属含量。根据GB30760中规定方法计算得到的入窑混 合物料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表1要求。

表1入窑混合物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钨冶炼固体废物工艺流程可参见附录AGB/T 28905-2012 建筑用低屈服强度钢板,应符合GB30485和GB30760中运 要求。

钙治炼固体废物应分类贮存,不得与其他废物、原料、燃科混合贮存。贮存场地和设施的建设、管 理和运行须符合GB18597、HJ2025的有关规定。

钨治炼固体废物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物运输过程应使用具有定位系统的重型自卸 货车或半挂车按照预先确定的路线行驶,并采取防泄漏、防散落、防扬尘、防风、防雨等措施

东固体废物干化、破碎等预处理工序应配备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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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水泥室协同处置钨冶炼固体废物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6.4.2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应建设完善的雨污分流系统,初期雨水应妥善收集处理。车辆清洗废水、 初期雨水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产生的废水收集后可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或其它方式自行 处理。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要求。

6.5窑灰排放和旁路放风控制

6.5.1当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通过自行监测发现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浓度接近0.03mg/m², 或铊、、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l+Cd+Pb+As计)总浓度接近0.5mg/m²时,应将除尘器收集的窑灰 部分排出水泥空循环系统

6.6水泥产品质量控制

协同处置钨冶炼固体废物生产的水泥熟料和产品,其质量应符合GB/T21372和GB175等国家标准 的要求。熟料中重金属浸出毒性应符合GB30760有关要求

6.7.1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 5.7.2新建、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5.7.3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 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3.7.4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待监测污染物的种类GB/T 8151.9-2012 锌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氟量的测定,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进行采集。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应按照GB/T16157、HJ/T397和HJ/T75规定执行; 无组织大气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应按HJ/T55规定执行。 3.7.5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对烟气中重金属(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钴、锰、

6.7.5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对烟气中重金属(汞、、镉、铅、砷、铍、铬、锡、、铜、钴、锰、 镍、钒及其化合物)以及氯化氢、氟化氢的监测,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应按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应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置情况。

钨治炼固体废物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在满足本文件要求前提下,可对运输和协同处置环节送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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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钨冶炼固体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流程和产污环节示意图

DZ/T 0064.32-2021 地下水质分析方法 第32部分:锰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固体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流程和产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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